警察权益保护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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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益保护研究

徐艳萍1杨树茂2

徐艳萍1杨树茂2(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中国海洋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100038)

中图分类号:D03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33-2738(2012)05-0161-01

摘要:时至今日,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报道屡见不鲜,轻则推搡、谩骂、扯衣服、撕警章警服,重则殴打、恐吓伤害、报复陷害、杀死警察。对警察权益的保护势在必行,笔者从警察权益的界定谈起,结合当前执法环境的特点,从建议“袭警罪”入刑,警察职务防卫权纳入法律保护,尽快完善《人民警察法》,细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警察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警察权益;执法环境;保护

一、警察权益的界定

关于警察权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执法权益与公民权利说”,这种观点认为,警察权益既包括警察的执法权益,也包括警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警察权益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和全面。二是“执法权益”说,这种观点认为,警察权益及保护仅仅是指警察的执法权益及其保护,而不包括警察作为公民的权利保护。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警察权益就是警察应该依法行使的不容侵犯的权力(即警察权)和警察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利益。警察权益应包括警察行使权力和警察享受利益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是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的,不容侵犯。

二、执法环境的特点

1.执法难。

“执法难、法难执、难执法”等实际困难摆在我们面前,一边是单位内部及单位之间的问题,另一边领导往下压,各部门互相推,执法时互相“踢皮球”。据2011年《中山市2010年法治建设年度报告》调查显示,调查了受访者认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互相踢皮球、拖延推诿”被排在第一位,被选比例接近一半(49.38%);紧随其后的是“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被选比例高达38.95%。“收费/处罚标准不统一”被选比例也在1/4以上,达26.50%。[6]另一方面,是来自人民群众的压力,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期望值过高,大事小事都打110,遇到事就打110,有些报警根本就不是警情,推吧又不好推,就要求“有警必出”,可是现在警力不足的状况依旧很严重,现在的民警是平时熬夜加班,废寝忘食,一个星期干3个星期的活,30来岁的年龄,40岁的脸,50岁的身体,60岁的健康。我们的顺口溜就是“白加黑,5加2”。

2.警察权的强势与警察执法环境的弱势形成强烈对比。

警察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权力的行使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性是警察权的重要特征。警察强制是一种直接强制,即不需要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力量即可施加于相对人的一种特殊的强制。由于警察机关本身的武装性质,使警察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更有力度,可以说警察的权力在社会管理中占有绝对的强势地位。然而与此同时,在强势的警察权背后,却是不断恶化的执法环境:在硬环境方面,经费不足,警务装备不到位、警力不足。在软环境方面,民警健康状况差、心理压力过大;职级待遇低、提拔难、工资水平不高;警察执法权威遭到挑战,袭警事件不断发生。警察在正常执法过程中无端遭到侮辱、谩骂甚至被殴打、公然袭警、侵犯警察权益事件及程度都不断的增加,愈演愈烈,使警察的在执法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强势与弱势形成强烈鲜明的对比、强烈的反差,公安执法实践迫切要求理论上对此加强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保障警察的权益,从而更好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

三、我国警察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1.建议“袭警罪”入刑。

反对入刑的观点林林总总,但是主张或提出这种观点的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不是警察或是没有从事过警察行业或是跟警察接触了解地极少。笔者作为一名工作在公安执法一线的民警,亲眼目睹并亲身实践警察执法现状,深切感受到当前执法难的困境,强烈主张“袭警罪”入刑,原因有:一是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警察直接战斗在执法工作的第一线,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站在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最前沿,常常面对不确定的危险,有时候就是直接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警察职业相当危险。“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就是警察工作的真实写照,试问哪一个公务员的工作危险性能与警察相比较?二是现实操作中,只有暴力袭警的行为才纳入妨害公务罪的处罚范畴,严重伤及警察人身安全的采用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来处理。导致很多袭警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并使这种现象愈演愈重。三是警察也是普通公众的一员,也享有其他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个人权利,警察的个人权益受到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基础的基础。四是“袭警罪”入刑会导致警察权扩张和滥用的考虑是多余的,如果单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就会导致警察权的扩张和滥用,那么设立任何保护执法人员的相关罪名都会导致执法人员权力的扩张。设立“袭警罪”的目的有二,震慑作用和保护作用。更强调的是对警察权益的保护,我们修改刑法,是现实需要,是实际执法实践出现了侵害警察权益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刑法介入进行惩罚,所以我们才呼吁“袭警罪”入刑。

2.警察职务防卫权纳入法律保护。

警察职务防卫权是一种公力救济,它代表了国家行使救济。警察职务防卫权不同于正当防卫,应将两者区别开来,在刑法中职务防卫权作为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方式,应该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定,建立与警察职务特点相适应的防卫权行使规则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使警察防卫权被限定在必要和必需的限度内。

3.尽快完善《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行的《人民警察法》到如今已经有17年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治安环境的变化,《人民警察法》也应随之完善,其中对对警察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第五章警务保障从32条到41条的规定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警察权益保护应写入《人民警察法》中,由《人民警察法》加以细致规定。(2)在警察公权力方面,《人民警察法》中都要有详细地规定,包括具体情况下什么时候使用武器,怎样使用武器,什么情况是紧急情况,如何处置,在什么情况下优先使用交通工具,使用交通工具后如何补偿,特殊抚恤的标准和怎样救助等等,都要详细规定,对具体操作层面的措施予以细化。(3)重视保护警察的私有权利。警察的私有权利保护历来被忽视,现行《人民警察法》也没有重视这一问题,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以及获得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私权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4.细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仅仅十七条,具体涉及警械武器使用的只有七、八、九三条。而且第九条列举了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是,该条列举的这十五种情况比较笼统,像第三种情形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第五种情形的“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等这些表述和说法在实践中认定起来缺乏统一、具体的标准,各地标准不一,甚至各个案件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使在现场执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同时,在使用枪支的规定中,如何配备如何携带如何使用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开枪后的现场处置也没有规定,建议尽快对这些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加以详细规定,对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加以规定;对人民警察出警、巡逻盘查时应携带的警械武器加以规定;对人民警察对值勤战术加以规定,明确使用警械、武器的具体条件和步骤,增强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耿连海,警察权益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惠武生.警察法论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张敏,李菲.论警察执法权益的刑法保护[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1期

[4]周忠伟,李小强.论警察权益的基本内容[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4)

[5]刘金玲.人民警察自身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3(5)

[6]数据来自:http://epaper.oeeee.com/B/html/2011-04/14/content_1334420.htm

作者简介:

1.徐艳萍,女,(198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刑法学经济刑法方向定向研究生,自2005年至今工作于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2.杨树茂,男,(1982年-),2009级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学号JM20090029,法律硕士,刑法研究方向,自2005年至今工作于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