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法律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位居自治权之首。1982年现行宪法第116条、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2000年立法法第66条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贵州民族宗教
200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