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奇沐(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中图分类号:X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372-01
摘要:我国的环境整治与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启动,但依旧处于初级阶段。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总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提出问题的很多,解决问题的很少,关于问题解决的方案更少,能够真正付诸实施的那便更甚了。笔者不才,以洞庭湖为例,列举了几个关于环境整治的方案,从污染状况、治理方案、资金来源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在于抛砖引玉,为国家的环境发展出谋划策。
关键词:洞庭湖;区域环境整治;环境公益负担;公益税收
一、洞庭原生态---八百里洞庭
“洞庭之东江水西,帘旌不动夕阳迟”“气蒸云梦泽,波撼岳阳城”“吴楚东南坼,乾坤日夜浮”这三句诗歌分别是唐代诗人陈与义、孟浩然和杜甫对洞庭湖的描述。从上述诗句中,我们可以臆想到洞庭湖的大概位置---也就是如今的湖南、湖北两省的交界处,洞庭湖有“容纳四水”、“吞吐长江”的调节作用,减轻了长江中游的洪水压力。
二、如今的洞庭---千疮百孔
1998年夏末,南方发生了特大型的洪涝灾害,尔后,近乎每年的夏季南方都会出现洪峰危机;然而在冬季的时候,长江中下游的支流上,水面常出现枯水,甚至断流的情况。是什么原因让昔日调节冬夏水流的“地球之泪”“长江之肾”如此的不堪。
(一)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主要是由于人为的向水体排放超负荷的工业、生活污染物引起水质下降,利用价值降低或丧失的现象。洞庭湖的水体污染源主要是来自这几个方面:
1.工业污水的排放。
洞庭湖因此吸收着工厂无尽的排泄物。富含K、Na、M、Hg等重金属元素的工业废水被排放入洞庭湖,湖水呈现出如富营养化、水体中毒此类的污染状况。
2.生活垃圾排放。
洞庭湖是天然的空旷区,却成了人为的垃圾场,由于湖泊具有天然的空旷性,周边的城市便会利用这一点将城市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在湖泊区,我们便会经常在湖泊附近看到大大小小的垃圾堆。
3.游客不合理的废物扔弃。
在洞庭湖区被开发以后,带来的是簇拥而至的国内外游客,也带来了丢弃在漫山遍野的废弃物,虽然投入了大量的环卫成本,但依然跟不上游客丢弃的频率。湖面上漂浮着的形形色色的垃圾袋,大煞风景。
(二)围湖造田、填湖建地。
围湖造田、填湖建地也是洞庭湖区的一个重大的环境问题。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只要是以下三方面的:
1.城市化进程过速。建设用地的不足,填湖建地便成为了城市化的一种不合理的选择,虽然这能带来建设面积的增加,却缩减了湖面面积,带来了一系列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
2.农用地补给人口。同城市化建设补给建设用地一样,湖区周边的农业居民或者是一些农业经纪商在农业用地不足的时候,便会采用围湖造田的方式来补给农业用地,也便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3.旅游建地。由于洞庭湖区是国家自然生态保护区也是重要的旅游景点,可想而知,洞庭湖区不可避免的会带来大量的旅馆、商铺的建造,而其中的“商机”也便是环洞庭湖周边盲目的土地建设。
(三)生物多样性破坏。
近些年随着洞庭湖周边工业废气物的排放、生活垃圾的过度倾泻、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等多方面的影响,如今的洞庭湖的生物种群已经大量减少,甚至出现了部分生物由于天敌的数目一再减少泛滥成灾的情况。譬如说,由于猫头鹰、蛇类、鸢的大量减少,洞庭湖区爆发过几次大规模的鼠灾,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洞庭湖区域的整治现状
洞庭湖区的面积在缩小化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整个湖区的水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并为野生动物保留了一定面积的栖息区域使得诸多珍贵的野生动物得以繁殖发展。但是,关于洞庭湖区的整治措施仍然有不少的局限性:
1.区域限制。2.方法陈旧。3.缺乏执行。4.政府规划的滞后。
四、洞庭湖区域整治新谋划。
(一)复制立法。
洞庭湖区域不仅是处身湖南省,而且也关系着湖北和江西两省,对此是否可由三省共谋治理[6],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洞庭湖区域的综合治理可以考虑利用三省综合治理的方案,三省综合治理,不仅可以囊括整个洞庭湖区域的整治,资金的来源也会丰富,而且整治力度会变大,对于整治的实效是相当可观的。但是,整治之前,需先有整治方案,这就必然涉及到立法的相关问题。行政区域是不具有跨界立法权的,那么若干个行政区域之间是否可以先协定好立法内容,由某一行政区域事先颁布,尔后其他行政区域采取复制立法的方式也进行颁布;或者这几个行政区域同时颁布内容同一的法令。
复制立法,主要是为了使跨区域的法令具有跨区域效力,区域内的几个行政区采取设立内容同一的法令的方式使得该跨区域法令发生法律效力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法理基础是法律的移植与法律继承,其法律效力是行政区域立法的正义扩大,当若干行政区域立法内容同一时,在本行政区域内当然生效,而顺延到其他缔结法令的行政区域时也便具有了效力。
(二)环境公益负担。
环境公益负担指的是在污染企业的内部成本上附加一种负担,该负担的大小取决于该企业的污染强度,强度越高则负担越重,反之则轻,这种负担是有一定限度的,他仅仅是略高于企业防止污染所需花费的内部成本。
其经济学原理在于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因为污染企业产生的污染不直接总用于本身,若自身不处理掉污染而危害到了其他的主体,产生了成本的负外部性。当然,因为这种负担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需要行政机关予以施加的。
(三)资金来源。
洞庭湖大规模环境整治一直怠于执行的关键---还是资金的问题。在此,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公益税收制度。比如说,美国的税法就规定[7],当个人或者企业在纳税以后,在一定纳税比例内,该个人或企业支出了一定的公益慈善捐款,它便可以申请政府在该比例范围内的退税,也就是以公益捐款代替上交税款,而且该种类型的捐款并没有地域限制。这种税款折抵方式使得美国很大一批民众热衷于慈善事业。
(四)环境维持。
对于湖区的整个生态环境的维持,涉及到的便会是经济结构改革的问题。环洞庭湖经济圈的经济项目主要是重工业以及少许的旅游业、农业经济收入,第二产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便加剧洞庭湖的环境污染。观光农业,是指为了满足观赏游览的需要而生产鲜活动物、植物产品的农业。适当保留‘都市农业’并作适当的结构调整,可以发挥其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的功能,这对调剂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是十分有益的。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环境立法也在成形阶段,依然存在各方面的问题,但不可质疑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同样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博采众家之长,找寻适合我国并带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方式。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行政法原轮》[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陈书权.吴静.“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1年第1期
[3]熊晓红.“发达地区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年第4期
[4]余峰.“试论长三角区域地方联合立法”.www.cz-fzb.gov.cn.访问于2011年12月12日
[5]苏成.莫多闻.王辉.“洞庭湖的形成、演变与洪涝灾害”[J].《水土保持研究》.2001年第2期
[6]余峰.“试论长三角区域地方联合立法”.www.cz-fzb.gov.cn.访问于2011年12月12日
[7]王建伟.“论所得税立法改进——基于中美所得税立法基础比较视角”[J].《税务研究》,2010年第7期
作者简介:俞奇沐,(1989-),湖南常德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2011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