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全面理解经济法概念,主要涉及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的调整对象、体系机构和地位等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概念;渊源;调整对象;体系结构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0-0150-02
一、对经济法概念的全面理解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法虽然是最年轻的一个“法种”,但其产生和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一词首先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里。但摩莱里所指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仅仅只限于分配领域,且其极力反对国内公民之间的买卖或交换,否定商品交换和民法的作用。这与现代经济法有着本质的不同。1842年,另一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德萨米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主张建立一种“自由的、慷慨的、合理的”平等分配方式。德萨米还认为,要把庞大的民族集团或社会集团划分成许多公社,然后进行良好的经济管理,社会公共财产才能奇迹般地增加。
进入20世纪后,“经济法”一词逐渐流行,但什么是经济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历史上中外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有过多种不同的表述。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的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还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交错的社会法,也有的坚持经济法就是企业法。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定义也有多种理解,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经济行政论,纵向经济法论,管理经济法论,企业经济法论等。
目前比较通行的经济法的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范畴,而不属于国际法范畴,它不同于国际经济法。(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仅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且这种运行过程中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有本质区别。
不过,以上是法学家从严格的法学理论的角度给经济法下的定义。在本文中的体系结构中,有很多法律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范畴,它们有的已经涉及民商法领域,有的法是法外的。这些法律是常用的,对现代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影响都很大,所以这里不妨用一个“大经济法”的概念来概括本文中讲的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概念。
全面理解经济法的概念,我们不可忽视其阶级本质属性和社会性问题。经济法和其他任何部门法一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意志性,反映和体现着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管理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工具之一。经济法反映现代化大生产的一般要求,它以维护全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因此,经济法又具有社会性。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即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们是:(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全部立法的法律基础,也是经济法立法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这里作为经济法的渊源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法律。(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的经济法规。如:规定、命令、条例、细则等。((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但其法律效力只限于颁布机关所管辖的区域。(5)司法解释。针对我国经济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示可以弥补经济立法的不足,具有指导经济司法工作。这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而存在。(6)国际条约。在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涉及我国干预经济方面的规定也是经济法的渊源。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经济法的概念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含义是指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上级和下级、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系。
2.市场运行关系。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各类经济组织,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协调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的含义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与内部机构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四、经济法的体系
自中国经济法学孕育形成以来,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进行了重点研究,由于调整对象范围认定不同,形成了框架多样的经济法体系,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
“基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经济法的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经济法体系由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市场竞争法和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所构成。”
(二)经济法体系的三元结构
“按照经济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作为国际调节社会经济的经济法,“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1)市场障碍排除法(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促进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三)经济法体系的寺院结构
“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第一,企业组织管理法。第二,市场管理法。第三,宏观调控法。第四,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体系主要应当由以下几部分构建。(1)市场主题规制法。(2)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4)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尽管我们现在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范,但是在立法中,仍然存在着零碎、繁杂、不衔接、不配套甚至立法空白等情形。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制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逐步构建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的经济法制度、体系。
五、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1)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律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2)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3)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违法案件的活动。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是经济法实施的三个重要环节,它们之间联系密切,共同维护着经济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强化经济法的实施,应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开展经济法制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2)加强经济执法、经济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3)健全经济执法、经济司法机构,改革完善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制度;(4)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促进经济法的实施;(5)建立监督体系,加强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的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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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