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模式迅猛发展的环境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短短几年由少数几家平台增长到两千多家。在看到网贷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在其背后隐藏着诸多可能随时爆发的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发展快、风险高、定位乱”的现象。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还要着眼于对风险的监管和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行业现状;法律监管
前言
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传统民间借贷开始借助于网络技术探索金融服务新道路,P2P就是网络金融时代的产物。在短短的几年间,该行业繁荣发展,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诸如平台非法集资、跑路、倒闭等问题频出,严重危及行业发展。根据2017年统计数据,P2P网贷平台大约有5500多家,实际跑路的平台有1800多家,潜在跑路平台仍有多家。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全新行业领域,既要通过政策鼓励、支持,又要借助法律手段规范风险。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英文名“peertopeer”(即个人对个人)指通过P2P平台撮合,借款人从出借人处获得借款的借贷方式。P2P公司多采取线上和线下模式来开展业务出借人往往因为银行贷款门槛高,而选择愿意支付相对较高的利息而对出借人的资金加以利用,可谓双赢。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作为信息提供者,专门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等服务,从中收取服务和管理费用。
(二)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的特点
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呈现出“发展快、风险高、定位乱”的特点。首先是发展速度快,近几年无论是平台的数量还是业务的规模都呈现迅速增长的特点。其次是投资风险高,行业中问题平台近些年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P2P网络贷款的本质是民间借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成因
P2P网络借贷是传统民间借贷的创新,它的产生原因,一方面,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兴起源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条件复杂,贷款门槛高。另一方面,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金,缺乏合适的投资途径,在这种供需市场的刺激下,民间借贷成为当今环境下的产物。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主要模式
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以P2P网贷平台在借、贷双方扮演的角色为标准,可分为传统中介运营模式、担保债权模式、债权转让模式。
(一)传统中介运营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P2P网贷平台作为居间第三方,负责借、贷双方融资交易的撮合工作,交易产生的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目前在国内最早采用这种模式的是中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整个运营流程中拍拍贷仅扮演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从中只收取信息服务等费用作为收益来源。
(二)债权转让模式
在平台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后,先由该平台法定代表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接下来再将该份债权拆分成若干个小债权分别转让给真正贷款人。宜人贷平台实际扮演了双重角色,宜人贷既要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又要与贷款人之间形成债权转让关系。
(三)担保债权模式
担保债权模式是指由P2P网络借贷平台或者第三方为贷款交易提供担保的模式对于借、贷双方而言,对方对于各自信息并不了解,而是需要贷款人对平台的信任和认可,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因此陆金所在借、贷双方交易行为中担任双重角色。陆金所既是居间信息服务者,也是借、贷主体的风险担保者。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源于2005年到2010年。从2011年开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开始直线上升。2014年到2017年,我国P2P行业开始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我国P2P行业在2016年达到最高值,2016年我国P2P平台成交量破2万亿,问题平台数量和停业数量达到近几年的最高值。
P2P网络借贷行业兴起的原因之一就是借款人对于资金的大量需求。随之而来的就是借款人可能利用互联网存在的弊端进行高风险诈骗,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的罪名。如果贷款的数额足够大,则该借款人诈骗的行为就完全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四、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P2P网络贷款行业隐含的风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将对行业发展和社会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笔者认为,治理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既要借鉴国外的治理对策,也要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找准定位,提高准入门槛。
参考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目前外国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但对于平台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偏高。我国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对于平台的定义不能过于狭隘,应该拓宽网络借贷的规制范围准入门槛的核心要求是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定行业审核登记备案制,加强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使其纳入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之内。
(二)落实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政府必须参与其中,上下联动,各部门各级政府协同联动,提高整治效率。无论中介信息服务模式还是担保债权模式的网贷平台,政府都应发挥其管理规范的作用。
(三)完善个人征信制度
个人征信是指第三方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部门约定,采集、加工、储备由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保存的个人信用情况,并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数据库用来对外提供个人信用评级等服务。P2P网络借贷的实质是信用贷款,因此对于贷款交易离不开对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四)建立行业自治组织,提高行业自律。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除了依靠银监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外行业自治组织之间通过明确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协调平台间的矛盾、制定相对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高效的风险规范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达到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目的,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应有的自治和监管的作用。
结语
P2P网络借贷行业从对传统民间借贷的变革,到如今多种经营模式的演变,其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挑战。笔者认为该行业在未来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将会迸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在目前的政策体制下,极易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但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即便再小的群体也有他们生长的沃土。哪怕创新会遭遇风险,但只要合理规范,加强监管,就能保持该行业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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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奇瑞: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注:跑路:是指网贷平台、第三方托管机构或者借款人卷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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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据来源:网贷之家、盈灿咨询网址http://bbs.wangdaizhijia.com/访问时间201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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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宗典典(1991.9-),男,山东枣庄人,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