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药品定价政策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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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药品定价政策的影响

巩绪娟

巩绪娟

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210018

摘要:近期发改委有意放开药品价格制定,本文分析了政策变革的原因和可行性,论述了政策改革后,国家将通过何种形式来约束药价,以及政策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机遇。

关键词:药品价格管理;医保支付价;价格监管;二次议价;仿制药

一、政策变革的背景与可能性

2014年10月27日,全国物价局局长会议在京召开,据内部消息透露,发改委有意放开药品价格管理,一时之间迅速引发热议。政府部门发布文件总有个程序,很多时候需要跨部门协商,最终没有发出来的文件也不少见。

但笔者认为,发改委做出此项决定是有根源和苗头的。今年上半年,低价药放开为价格改革试水。国家发改委曾请德国医保专家来交流经验,而德国医保支付是设定药品基准价。加之8月中旬以来,发改委价格司多名官员被调查,涉事官员几乎都曾掌管过医药价格大权,可见药品定价这项工作已成为政府和人民关注的焦点。

二、政策变革的原因分析

放开药品价格管理,意味着将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制定于2000年,其核心是政府以药品成本为主要参考,通过成本加成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然而,最高零售价管理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使设立最高零售价的意义一度受到质疑。

政府定价品种经多年招标,中标价一降再降,意味着最高零售价与市场实际交易价之间含水量极大。从2005年至2012年之间,国家发改委对23大类政府定价药品进行了18次价格调整,多数为下调最高零售价,再次印证了最高零售价的设定偏离市场实际交易价。

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存在,使原研药品和仿制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差距甚大,让“鼓励国产仿制药”空有标语。

三、政策变革后,如何来约束药品价格

(一)医保目录内的药品

将由医保部门制定“医保支付价”,医保基金按此价格与医院和药店结算。国内关于医保支付价格的确定,大致有三种模式,分别是三明模式、重庆模式和绍兴模式,三者的特点见下表:

三种模式关于“医保支付价”的争论焦点是,采购价超出医保支付价的部分由谁买单。若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那么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二次议价将变得更为普遍。

至于上表中的“质量层次”的划分,按分类采购的思路,将分三组:一组为成分相同药品,一组为疗效相近药品,一组基于治疗价值,三组对应三个不同支付补偿水平,大多数仿制药在第一组,面临极低的支付价,第二组是仿制不多的原研、优质优价的仿制,第三组主要是专利药、创新药、独家名优中成药。因此,实施医保支付价后,大量低水平的仿制药将遭受较大冲击,第二组中的仿制不多的原研、优质优价的仿制将获得较好的支付价,第三组中的专利药、创新药、独家名优中成药将由与政府谈判获得理想的价格。

(二)血液制品

随着市场发展,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断增加,竞争加剧,医保目录内的血容量扩充药在一定条件下可替代血液制品,如羟乙基淀粉注射剂、右旋糖酐注射剂等。故尽管血液制品存在一定的供求关系优势,但因其替代品的存在,放开最高零售价管理后,其价格也不会涨得离谱。

(三)一类精神和麻醉药品

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理,定点生产,使用环节几乎不存在滥用情况,市场价格稳定,市场销量小。

(四)全国统一采购的避孕药具

主要是实行统一采购并免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其价格可由财政与有关企业通过协商或招标的办法确定。

(五)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

放开价格有利于提高研发创新的积极性。但会建立多方(专利、招标、医保、卫生、药监等部门)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六)低价药

仍继续实行日均使用费用上限标准控制,西药日治疗费用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治疗费用不超过5元。企业可在标准范围内适度提高价格。

总而言之,国家发改委虽然放开了药品定价权,但药品作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必然有其制约因素,无需为药价的上涨或下跌杞人忧天。

四、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与机遇

(一)价格制定转变为价格监管

国家发改委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后,发改委的职能将大大减弱。但笔者认为,对药品具体价格放开,并不意味着对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放开,价格行为的监管是以后发改委工作的重点。所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很可能改组为药品价格监测中心,下设多个处室,如国内价格监测处、价格要素调查处、分析预测处等。各省物价局/发改委的分管药品价格的处室也不会解体,而是由药品价格制定部门,转变为药品价格监管部门。

所以,药企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政府事务工作仍然不可懈怠。只是政府事务工作不再苛求多出类拔萃,但求不拖后腿。此外,企业在医药活动中的合规性很重要,出厂价申报数据要合理,如果没有异样的行为,价格监管部门是不会主动来调查的。

(二)放开二次议价,企业利润空间缩水

取消政府定价后,会强化医疗行为的监管,卫计委会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公开医疗机构诊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如此,可有效抵制过度用药和药品回扣现象。

那么,医院的收益从何而来?药价改革后,有一突破口,就是二次议价,采购价超出医保支付价的部分由谁买单。若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的话,老百姓顶多量力而行,根据经济条件选择。若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二次议价在所难免,那将是高价药的“灾难”。

2010年之前政府文件并不承认“二次议价”的合法性,但多年的暗箱操作,使政府部门感受到药企的价格空间还是很有弹性的。直至2013年国家或将对药品招标规范进行重大改良,据媒体报道,目前卫生部、发改委、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方案,即将出台的招标改良规范将前述条款中的“不得”改为“允许”,强调将“二次议价”推向透明化,医院可以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暂且不论二次议价是否能改变医生收回扣等现象,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全面放开“二次议价”,企业的运营成本必定会增加,无疑令企业的生存更加举步维艰。有关人士甚至认为,此举令医药企业除了养医生,还要养医院。

(三)企业研发方向将有所调整

既然二次议价在所难免,那唯有在招标环节努力,争取招标政策优势。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多家生产、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

国内药企以往以生产仿制药为主,销量大、利润高。但招标政策改变后,企业如果想在招标采购中获取价格优势,应生产市场竞争不充分、临床必需的药品,今后可能要改变方向,适度转向研发创新药、独家品种,方可在大浪中生存下来。

(四)人社部门职能加强,相关医保部门工作量繁重

药品定价政策改革后,人社部门需承担医保药品的基准价制定,身兼医保目录遴选和目录药品支付价确定双重职责,重要性可见一斑。届时,医保处很可能人手短缺,那么政府关系较好的企业就有可能借调人手供医保处差遣。

当然,跻身政府部门内部这样的机会不是常有的,企业若想维系良好的政府关系,也可通过其他途径。笔者认为,在机构人员不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医保部门职能增加,必然会将前期琐碎的工作交给协会处理。药企可借机与协会进行课题合作,一方面可提高企业声誉度,另一方面所研究的课题关乎企业市场准入,在推进课题的同时达到企业政策事务的目的。

另外,深入进行药价改革,目前看还需要一些基础的条件同时推进。比如加速城乡统筹,三保合一,并确定管理归属;建立医保基金预算和监督制度,加快总额预付等支付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巩绪娟,女,1985年2月,本科,政策事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