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主集中制是否必然导致腐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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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主集中制是否必然导致腐败

黄美丹

黄美丹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中图分类号:D2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1)10-0095-01

摘要:在民主集中制与腐败二者关系的探讨上,不同的学者由于视角不同,无疑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其中有些人认为改变民主集中制就能减少甚至杜绝腐败的产生和增多。针对这种想法,本文分别就民主制和腐败,集中制和腐败两个层面来说明民主集中制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并从腐败产生的原因出发就反腐败的有关措施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民主制;集中制;腐败

一、民主集中制和腐败的含义

从民主集中制的发展源头来看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发展到今天,它作为一种原则和制度,它的含义明确、内容丰富。现今,民主集中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二是指一种组织制度,分为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不是对立面。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的归属问题;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的配置问题[1]。

腐败,一般指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其私利,从而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2]。狭义上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从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看法:中国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多,得从制度上找原因,于是它渐渐成了民主集中制导致的结果。对这一认识,笔者不予赞同,并试图就民主制与腐败的关系和集中制与腐败的关系两方面作出以下分析。

二、民主制与腐败

当今,民主的功能和目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集思广益,集中群众的智慧。二是利益协调,平衡人群间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说,民主制解决的是权力归属问题,民主制中的权力无疑归属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多数”。

腐败,现在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无疑跟权力问题密切相关。一方面,权力的本质是使他人服从,因此具有天生的不平等性。而权力内部又是不断分化和派生的,它在很多场合具有可交换(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权权交易)的可能。它的这种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使它具有扩张而滥加使用的可能[3]。于是一种现象不可避免:权力内生腐败。另一方面,腐败也是一种权钱交易,而钱往往来自被管理的一方。于是,客体的非规范行为或者诱惑是导致公职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上面两种腐败情况,都与权力有关,具体说来即都不谋而合地都和不受限制的权力有关,可以说不受限制的权力是导致腐败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原因。而如上所述的民主制,集思广益这一层次是从集中群众意见方面来说的,是实现权力受限的一条很好的途径;利益协调虽然是群体代表代替了各方群众,但原则和方式仍然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集中制与腐败

如前所述,集中制解决的是权力的配置问题。通常的集中制可分为以下两个层面:

其一,不同层权力的集中。由于层次的差异,各自手中所拥有的权力就会有所差异,地位越高相应的权力的也就越大。这种情况下,由于权力配置不均确实容易导致腐败。虽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但是人民腐败的机会确实微乎其微。因为它并没有实际地掌握权力的使用权,而只是让渡权力,实际权力在公职人员和机构手中,即掌握在少数的集权分子的手中[3]。由此我们不难得知:集中制的这一层面的不足(特别是其中的从大多数人民中脱离出来的独立的利益主体)也正是腐败所必备的一个因素。其二,同一层权力的集中。不言而喻,这种集中制使得地位更倾向于平等,相互之间易形成监督制约关系,更有利于多数人利益的实现,所以与民主制有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配置相对合理,权力的相对均衡对腐败的抑制是个很好的方式。

四、反腐途径探究

然而正如前文所析,除了集中制的一个方面(不同层权力的集中)容易导致腐败外,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另一个方面(同一层权力的集中)都有利于防止和抑制由于过度集权而导致的腐败。所以,民主集中制不必然导致腐败。那么,真正导致腐败的原因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索,不过两个根本原因是可以明确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和独立的利益主体。对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四点加以预防和控制。

(一)以法律制约权力。法律一直具有强制性的制约作用,对权力的制约同样如此。健全的法制是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的震慑力和强制力。因此,防止腐败行为,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来分解、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4]。

(二)以权力制约权力。要从源头上杜绝防止腐败的发生,除动用国家刑罚权对腐败进行惩治外还需要采取各种制约权力运作的措施,“以力制力”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5]。

(三)以权利制约权力。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以使权力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这一制约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公民作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过分权力”或改变不当行为;二是,承认公民的权利,这样,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这不同于第一方面的是这一方面说的是消极的制约作用。

(四)优化利益分配制度。前文提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既是腐败产生的原因,又是抵制腐败的一个手段,同样在消除独立的利益主体上也起到了“双刃剑”的作用。发挥其中一方面作用,即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因素尤其重要。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以配套的合理的分配制度也刻不容缓,即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这样,从宏观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微观方面也做到了相关制度的具体化和落实,这种“双管齐下”对于制约独立的利益主体和优化利益分配制度效果明显。

纵观本文,我们认识到:世界上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民主集中制与腐败也不是没有关联的,但联系是分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在这二者之间,前者不必然产生后者,反而,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抑制后者。

参考文献:

[1]庞松.对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的思考[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0(01).

[2]http://www.sxufe.edu.cn/baoxian/xindenr.asp?ID=28

[3]胡仙芝.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91.

[4]http://wenku.baidu.com/view/fedb1e778e9951e79b8927ac.html

[5]杨春洗.腐败治理论衡[M].群众出版社.1999.

[6]陈彦超.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发展和完善[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0,3(02).

[7]李贻伟.新形势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与思考[J].市县领导论坛,2010,(05).

[8]吴丕.中国反腐败现状和理论研究[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29-31.

[9]杨继亮.腐败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451-456.

[10]莫吉武.当代中国政治监督体制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74-82.

作者简介:黄美丹(1986—)女汉族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