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房屋征收现状及相关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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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房屋征收现状及相关对策

赵大伟

赵大伟

江苏省沭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江苏沭阳223600

摘要: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大量房屋土地被征收,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矛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文章主要分析了城市房屋征收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房屋征收;对策

引言

由于受补偿标准的不同、房屋所有人利益需求的不同以及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影响,当前的房屋征收工作遇到了一些土地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城市房屋征收的研究,有助于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1城市房屋征收现状及问题

1.1房屋征收补偿机制不完善

被征收人的利益能否获得应有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征收补偿,这也是房屋征收纠纷的核心问题。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较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之处,但我国目前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仍不完善,十分不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主要表现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模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过窄,安置补偿不到位,房屋征收补偿责任分配不明确。

1.2不能及时有效解群众诉求

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群众诉求问题,也是造成房屋征收难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房屋征收必然涉及不同群体,其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如有的家庭租房困难,希望先安置,后征收;有的家庭有高龄老人,要求底层安置;有的社区或村庄遗留问题较多,需要先理顺解决,后进行征拆;有的对房产及违建认定有疑问,须先做好解释和纠正工作,等等。如果被征拆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些居民户就会成为征拆的“钉子户”,就会增加房屋征收难度。另外,地方政府不按承诺兑付补偿款现象的发生,也会造成被征群众不满,导致被征群众不相信指挥部或工作组。

1.3没有很好地贯彻群众路线

在房屋征收中没有很好地贯彻群众路线,是造成当前房屋征收难的重要因素。目前有相当多的房屋征收项目没有站在被征拆群众立场上考虑,更没有坚持群众利益导向,决策不对称,信息不公开,一味靠行政命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不到有效落实,导致一些被征拆群众不支持,不满意。另外有的工作人员方法简单,如在房屋征收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甚至不签订征收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有的工作人员态度粗暴,做群众工作完全是走形式,不愿意听取被征拆群众的意见,也不愿意向被征拆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这些都是群众工作不到位的体现,直接影响到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

1.4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通过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对于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建构并不完善,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被征收人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事项仅为房屋征收决定,而对于房屋征收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方面则无权进行诉讼。第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间,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征收行为将不会停止进行,即便被征收人果真胜诉,也无房屋可予以保护了。第三,房屋征收部门既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又负责调查登记房屋具体情况的登记,很难形成有力的监督体制,无法实现对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2城市房屋征收对策分析

2.1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一是,完善房屋征收评估机制。完善房屋征收评估机制,最为重要的是房屋评估机构要保持中立,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评估机构经济、组织上保持独立和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的独立。二是,扩大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公民依据《物权法》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均应受到合理的保护。故而,房屋征收应当是足额、完全的补偿,补偿范围应是以对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为主,兼顾预期收益和其他无形财产利益等。三是,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应当是与当时市场情况相符合的价格,绝对不能低于所遭受到的损失。我国可以借鉴世界上先进国家的做法,通过法律制度对房屋征收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可以根据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对补偿的实质和程序条件、方法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四是,建立安置补偿监督机制。针对前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监督机制:首先,安置补偿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避免挪用和滞留安置补偿金的现象。其次,安置房建设监督机制,督促征收人及时为被征收人安排安置房,使被征收人能够尽快投入到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中。最后,安置房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安置房质量,防止被征收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

2.2提高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对房屋征收知识了解的匮乏,是导致其私权利受到侵犯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因而,若想减少房屋征收纠纷的发生,单靠约束行政机关是远远不够的,最为迫切的是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首先,要培养公民参与意识,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的主人,应积极参与到房屋征收中,对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其次,了解和学习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掌握自身享有的权利都有哪些,并明确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最后,公民应意识到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人权利的实现必须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自觉遵守法律,不企图采取非法手段获得更多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2.3合理引导公众参与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应积极引进公众参与机制,给予相关民众的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以此来完善房屋征收规划,倡导民主化。房屋征收不仅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同样涉及到当地居民切身利益,开展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充分汲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需求,调动公众参与热情,促使开发商能够重视公众的意见,在利润和公众需求之间寻求平衡。针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可以由专门部门对其意见进行审核,在保证遵循房屋征收规划并且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施工单位在汲取公众意见的同时,应规范自身的管理机制,同政府相配合,加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合理执法,严格遵守旧城改造规划,对于违反规划的个人或单位,一律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2.4健全和完善救济制度

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利益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多渠道多形式的救济制度有利于将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首先,应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征收、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违反强制实施征收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启动、调查及结果通报机制,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其次,建立多种形式的协调沟通平台。拓宽被征收人意见表达渠道,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再次,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加大司法救济的力度。司法部门应当进一步放宽涉及征地房屋征收案件的准入门槛,不能简单的先行政后司法,应当允许有关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并通过公正的司法权制约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结论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一直是困扰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主要问题之一。房屋征收是我国城市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一项艰巨并且复杂的任务,在此过程中应充分遵循政府的主导地位,汲取公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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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J].海峡科学,2013(07).

[3]杨瑞荣.完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