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田测绘工程院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是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全社会土地物权意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举措。本文概要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工作中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关键词:所有权;集体土地;发证
前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长期以来,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或程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集体土地产权的不明晰越来越制约土地资源市场的流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势在必行。
1明确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包括三种形式: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按照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证书颁发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以组长为法人代表;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证书颁发给村一级农民集体,以村主任为法人代表;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证书颁发给乡(镇)一级农民集体,以乡(镇)长为法人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包括坐落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飞地,但不包括坐落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飞地。
2工作原则
本项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工作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边界确认。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权属边界准确、可靠,集体经济组织无疑义,可以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核实的边界。如有疑问,必须实地核实准确,以确保面积无误。
2、法人代表签字。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须在文字存档资料上签字,若法人代表无法亲自完成签字,需要授权委托他人的,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加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3、各级管理部门审批。根据权属的所属情况,分别需要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当由低到高逐级进行,不得越级。
4、制作和颁发土地证。依照统计的分类面积,将各项土地利用面积情况反映到土地证上,并制作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证书制作完成后,将证书颁发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交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保管。
5、文字资料归档。全套签字盖章的文字资料均应交回县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并按照一定规律分门别类存放,以利于查找。
4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1、由于部分地方以前采用的是按粮食产量等其他方法来衡量的面积,属于折合面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面积,所以按实际调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面积跟村组的习惯面积相去甚远,法人代表不敢签字。这种情况需要多做解释工作,以使村组干部理解产生差距的原因,在理解、认同的基础上签字。
2、现今有的村组原系一个村组分裂出来,实地土地权属错综复杂,受限于图纸精度和调查手段,难以在图上一一标注。此种情况最好的方法是将难以分割的村组合并在一起制作证书,证书上所反映的各项分类面积应当是相关村组面积之和,签字表也要同时签上相关村组的法人代表,待以后技术手段更新、图纸精度足够高的时候,再用更先进的方法来细分。
3、历史原因形成的争议地,双方互不让步,争议无法解决,工作推进受到影响。此种情况可暂时搁置争议,将争议范围界在电子图上标出,向争议双方阐明情况,暂不制作证书,待后续争议解决后再制作和颁发证书。
4、原有的村一级集体土地,现已承包到户的,应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不再颁发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5、因历史原因已进行过权属范围签字的区域,权属界线范围应当依照原签字盖章文件,以避免资料相互冲突。
6、对于认可界线却不认可面积,拒不签字和无理取闹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积极解决,如解决不了,可不予发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3]《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作者简介:
焦艳丽(1985-),女,山东菏泽曹县人,2008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基坑变形监测、土地调查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