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010000)
摘要:基于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的运行机制,电力市场的信息流、商流和物流均获得了协调而高效的运行,实现了电力商品在供需双方之间的有效流通,进而也证明协调运行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对电力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电力市场;电价机制;价格监管
近年来各地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意识,释放改革红利降低用电成本。但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体系相对简单,规则设计不尽合理,地方政府仍存在计划管理惯性,市场化交易尚未充分发挥价格、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在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加强市场运行监管,促进电力市场交易公平、规范和有序开展,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1、交易市场功能体系。在由电力现货交易、电力远期合约交易以及电力期货交易构成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中,不同的交易市场具有不同的市场功能。电力现货交易最重要的市场功能是通过合理制定实时电量交易计划、远期合约分解电量交割计划以及期货合约的交割计划来保障电力的实时供需平衡和物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反映最真实供求关系的交易价格也将成为其他交易市场的价格风向标。由于现货交易不适合于大电量交易,而期货交易不以物理电量交割为主要目的,保障物理电量稳定持续供给成为电力远期合约交易最重要的市场功能。远期合约交易通过合约的形式提前预定了未来的产销关系和交易价格,合约电量在合约规定的时间以合约价格”出库”完成真实的产销,从而保证了稳定的电力价格和电力供给。不同交易市场的市场功能共同构成了电力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发现价格,规避风险;远期交易保障供给,稳定价量;现货交易即时平衡,价格引导”的完整市场功能体系。
2、交易市场结构体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市场相似,电力商品的交易市场也有其相应的结构体系。电力商品具有很强的期货特性,保证了电力期货市场可以吸引众多的市场参与者,包括有风险规避需求的套期保值者以及追求投机获利的投机者。大量的市场交易者保证了市场的高度流通性,而大量的合约交易则促进了真实电力价格的形成。从已经运行的电力期货市场来看,期货合约的交易量往往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实际物理电量的交易量。为了保证电力的稳定供给及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无论是远期合约交易还是合约的二级交易都仅允许电力相关企业参与交易,因此市场交易者的数量以及市场流通性都要差于电力期货交易。但是由于绝大部分实际物理电量的交易需要通过远期合约交易达成,远期交易的交易量不如电力期货,交割量却要大于电力期货。相比之下,参与现货交易的是少数的尚有剩余发电能力的电力生产商和有计划外电力需求的电力消费者。由于电力现货交易的风险较高,大部分的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更倾向于通过合约的方式提前锁定产销关系和买卖电价。希望通过现货交易获取高风险回报的发电商将会随着交易体系的完善而不断减少,而现货交易电量也将随着负荷预测精度的不断提高而下降。因此,电力现货交易更多是起到实时平衡的作用,其市场参与者和交易量在整个交易体系中都最少。因此,从市场参与者数量和市场交易量角度来看,电力商品交易市场的结构体系不同于以现货交易为结构基础的一般商品市场,而是以”期货为塔基,远期为塔身,现货为塔尖”的多层次金字塔型结构。
二、完善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及监管建议
为持续深化电价改革,促进电力市场有序开展,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加强市场运行监管,促进市场交易公平规范和有序开展。
1、深化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完善电力市场体系电力是现代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又是系统性极强的产业体系,改革试错成本高。我国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要坚持稳妥有序的原则,充分吸取和借鉴国际电力改革经验教训,精心设计、稳妥推进。
(1)完善市场体系,丰富交易品种。坚持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辅相成的基本方向,继续扩大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随电煤价格和产品价格联动等多种形式的交易价格机制,有效分散和降低市场风险。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体现不同时段电力成本和价值差异。暂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的地区,建议过渡期内,主动引导或统一要求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按峰平谷分时段方式签订,为下一步向现货市场过渡提供前期培训。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兼顾发电行业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特性,适时建立备用容量市场或容量补偿机制,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引导开展电力金融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工具,并严格电力金融交易准入门槛,限定由大用户、售电公司、专业机构等合格市场主体参与,散户不允许参加电力金融交易。
(2)规范电力市场交易价格信息披露规则。对市场交易价格信息进行梳理和分类,明确哪些属于市场公共信息,如集中交易、现货交易出清价格,必开机组结算价格、强制成交结算价格等;哪些属于市场成员私有商业信息,如市场成员报价、双边交易价格等;严格按照标准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披露。
2、建立科学高效的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加强政府价格管理与电力运行、能源监管部门的协同,着力建立科学高效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加快完善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相适应的政府定价政策。
(1)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促进价格灵活反映电力供需,有效反映电力成本特性,引导远期电力投资、优化短期电力运行,在有效释放”改革红利”的同时,统筹发用电各环节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电力交易限价规则、价格波动应急方案,规避外部供需环境突变、市场主体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价格冲击。
(2)加快完善与市场化交易相适应的政府定价政策。输配电价第二监管周期,鼓励和引导各地研究优化输配电价结构,适当体现位置信号或网络阻塞情况。在开展发电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必开机组价格规则。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在过去主要电煤价格变动的基础上,引入体现市场供需和竞争的因素,使燃煤发电标杆电价更加及时和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结合发用电计划放开改革进程,鼓励水电、核电、新能源主动通过市场形成价格。
(3)建立促进跨省跨区送电的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国家层面组织和指导建立相对灵活的”计划+市场”、”基数+增量”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和价格机制,
鼓励送受电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自主协商形成交易价格。针对跨省跨区送电巨型水电,研究建立政府授权合同的送电模式,并要求受端省份做好本地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承接。
电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完整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及其协调运行机制的保证。在一般商品市场交易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商品的特殊性,提出了”期货交易发现价格,规避风险;远期交易保障供给,稳定价量;现货交易即时平衡,价格引导”的市场功能体系以及”期货为塔基,远期为塔身,现货为塔尖”的市场结构体系,从而形成完整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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