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蒙牛致癌事件看政府公共危机处理——对比德国“二恶英污染”事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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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蒙牛致癌事件看政府公共危机处理——对比德国“二恶英污染”事件

周星辰

周星辰(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重庆401331)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156-01

摘要:近年来,社会对政府公共危机处理的关注越来越高,本文结合“蒙牛牛奶致癌”事件中政府的公共危机处理,凸显了我国政府对公共突发事件应对与管理能力的提高与成熟,同时对比德国“二恶英污染”事件中政府的公共危机处理,对我国政府公共危机处理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共危机处理;蒙牛致癌;二恶英污染

一、公共危机概述

公共危机是指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社会运行机制失灵而突然引发的,严重威胁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价值规范和共同利益,在极短的时间内必须做出果断决策的破坏性事件,又称突发、敏感、灾难性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大体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由于危机事件波及面广、破坏性大,往往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引发社会恐慌,造成严重后果。[1]

在对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中,国外学者提出了著名的4R模式,认为管理公共危机是由缩减、预备、反应、恢复四个环节构成的。缩减就是减少危机情景的攻击力和影响力,强调风险评估,注意破坏性因素的整合,力图排除危机发生;预备就是做好处理危机情况的准备,包括建立预警机制和培训计划,增强人们的自我防范能力;反应即尽力应对已经发生的危机,进行影像分析、制定处理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审计等。恢复就是重建家园,制定恢复计划、培训形象管理技能等。[2]

我国学者张成福对公共危机管理作出了这样的定义:公共危机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政府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其重点在于:危机信息的获取和预警;危机的准备与预防;危机的控制与回应;危机后的恢复与重建;持续不断地学习与创新。[2]

二、“蒙牛致癌”事件考验我国政府应危能力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12月24日公布了近期对200种液体乳产品质量的抽查结果;抽查发现蒙牛乳业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黄曲霉毒素M1为已知的致癌物,具有很强的致癌性。由于蒙牛属于国产牛奶名牌企业,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在很多地方甚至被指定为学生饮用牛奶,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恐慌。该事件再一次拷问了中国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而我国政府秉持的以下几点原则对这次危机的化解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化被动为主动。

与“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后政府被动查出三聚氰胺不同,此次“蒙牛致癌”事件政府主动出击,由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公布,并没有因担心蒙牛黄曲霉毒素M1严重超标造成社会巨大震动而隐瞒其问题,相反,对抽查出的结果,采取了最快的公开,为危机的控制与回应、恢复与重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二)快速反应。

鉴于蒙牛称所查牛奶并未出厂,随后5天内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质检机构开展了液体乳黄曲霉毒素M1专项监督检查,并于2011年12月3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未新发现黄曲霉毒素M1超标问题。该举措最大限度上安抚了民心,极大地缓解了该事件的负面影响。

(三)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及时性和真实性是政府公共危机处理的核心。此事件爆发后,政府并未控制舆论,而是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有效地打击了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

但这些措施只能暂时缓解该事件的负面影响,而让公众重拾对蒙牛乃至整个食品行业的信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二恶英污染”事件考验德国政府应危能力

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gu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德国政府针对该事件,通过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一)关闭有关农场,措施快速有力。

2011年1月6日,德国警方即调查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7日,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为遏制污染扩散,德国政府关闭的农场数量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启动追溯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按照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企业和行业自律是维护食品安全的第一环,但法律的惩戒和威慑必不可少。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3]

(三)加大评估学习,总结经验教训。

该事件爆发后,德国全国对该事件极为关注,新闻媒体竞相向公众披露事件的来龙去脉和调查进展,而欧盟食品工业界代表于2011年1月11日和12日在布鲁塞尔聚会,讨论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对比德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得到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追溯机制。

我国自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后,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虽然政府部门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法》也于2009年6月得以颁布,但由于追溯机制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大,使得不法商家在利益的趋势下铤而走险,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严等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在加大对政府监管部门责任的追究的同时,加大对不法企业的处罚,使得它们无利可图。

(三)建立完善评估机制。

从“三鹿毒奶粉”到“双汇瘦肉精”,,从“蒙牛中毒”到“蒙牛致癌”,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绞尽脑汁,虽然政府在危机处理的爆发期和缓解期处理较为妥帖,但对于善后期尤其是对事故的评估学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事件;的处理过程进行调查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对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加速专家咨询队伍的建设。

德国“二恶英污染”事件爆发后,专家学者在政府的公共危机处理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为有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更在事后的评估学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学者的交流、讨论,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公共危机管理:全面整合的模式与中国的战略选择[D].中国行政管理,2003.7.

[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四版)[D].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387,401.

[3]叶芬.关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中预警与追溯机制法律制度的思考——以德国“二恶因毒饲料”事件为例[D].法制与社会,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