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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发展生存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全面改革的实施背景下,民间借贷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变化,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进一步规制和完善。通过从理论上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研究,对解决实际问题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立法
引言
由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复杂多变,为保证对借贷人和放贷人的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保证双方的合法权利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往往过于的陈旧,不适应现代的社会国情。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准不统一,操作起来不方便,判断起来主观性强。这都是现有民间借贷法律的问题,由于法律体系中诸多问题的存在,导致民间借贷不规范,金融市场主体机制不健全,不能满足现有的民间经济借贷活动。
1、民间借贷的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在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体企业,与其它经济个体或组织经行资金的借贷或融资的行为。由于国家对银行资金的严格把控,中小企业或个人想要得到银行的贷款,往往贷款的过程繁琐,需要提供的质料严格,而且放款周期长,无法满足个体的贷款需求。这样的问题发生,导致了资金供需矛盾的增加和突显。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或组织的财富积累量不断增加,产业资本的转换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管控力度,对于民间借贷进一步的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用法律来约束民间借贷行为,严格管控民间借贷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不合法行为。严格管控资金的来源。建立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规定才可以是得民间借贷更规范化的发展。
2、民间借贷的特点
2.1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
民间借贷行为不仅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在2015年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将企业之间融资的行为也规定为民间借贷领域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了主体的范围,借贷关系变得更加广泛。除了实践中普遍认可的借贷活动的企业主体和非法人企业,还包括经过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会等。在这范围广泛的主体之间,确因生产经营所需,双方都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条件下进行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2.2程序的简单性和快捷性
传统民间借贷主体以自然人为主,通过邻里乡里、亲朋好友等建立起来的纽带关系,比正规金融体系中形成的借贷关系更为牢靠。正是因为主体之间互相的了解与信任,借贷的程序更为简单,方式更为快捷,主要方式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转账。还可以根据民间借贷主体的自身情况,约定当事人都认可的形式,比如表面上是买卖合同的方式,其实质是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不同于正规金融领域内单一的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多样。
2.3借贷利率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利率在当事人选择进行民间借贷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正规金融信贷中规定的利息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什么类型的贷款要设定利息,什么类型的贷款是国家无偿救助提供给借款人,无需利息。不同的是,民间借贷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是否有利息,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利率的大小。通常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率会低于正规金融借贷的利率,还有多数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都是无偿的,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2.4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
民间借贷行为容易导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它的高风险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越来越活跃,吸收了大量民间的资金,规模逐渐扩大,主体也更加复杂,如果资金链中的任何一处出现问题,就容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并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民间借贷长期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以外,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管制,高利贷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经常发生。同时有的民间借贷主体双方为了方便快捷而没有订立借款合同或借贷合同不规范等,都是将自己置于了高风险的境地。
3、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制定情况来看,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法律的规则没有得到统一和不充分。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但是在相关的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措施还比较缺少,造成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的规则没有得到统一。再有就是民间借贷缺少明确合法的地位,国家对民间自发形成的行为不会予以承认。另外,民间借贷的法律中对其规定还没有得到统一化,借贷活动主体资格没有得到有效限制,适用于审理民间借贷裁量的依据比较少,再有就是在监管的制度方面存在着相应缺陷,借贷发展的法律规制有待加强,在政府的监管层面也要进一步强化。监管缺少明确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的主体没有明确等,这些都不利于民间借贷法律的完善和作用的充分发挥。除此之外,就是当前的利率上限和民间借贷的市场没有得到适应。
4、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4.1完善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
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要能进行确立,放贷条例出台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立就有着保障,放贷条例是对放贷组织加以规制的重要法律,在通过专门的组织监管下,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管理就有着保障。通过立法的完善,来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还要充分重视对民间借贷法律的规范,统一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减少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对实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能得以满足。同时,也要出台法律增加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额的裁量依据,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公平审理就有着积极作用。
4.2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首先,建立完备的信息登记制度。通过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借贷信息登记记录,可以大致了解借贷主体借贷交易的总数,从而从这些客观数据中去分析借贷主体的借贷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且考核借贷主体是否应该被列入监管对象的范围。其次,培养借贷主体的行业自律精神。借贷主体的整体自律意识的强弱从某种意义上关系到借贷主体是否能够自觉地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果借贷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比较强,可以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诚信交易。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了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借贷行业的飞速发展。
4.3注重登记制度的建立,对民间借贷公信力不断加强
保障民间借贷的法律化发展,就要充分重视登记制度的完善建立,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登记制度的建立,向监管机构提供资产担保以及内部协定获得放贷资格,以及建立民间借贷交易登记等,这些都比较有助于民间借贷公信力的增加。同时也要积极建立信息登记制度,信用评价作为借贷双方信用程度评价的重要指标,通过风险信息登记制度的建立就显得比较重要。
4.4健全政府保障制度
政府牵头建立借贷保险制度,此项制度保证民间借贷的规范运行。这项借贷保险制度由政府出现作为其担保人。然后从政府的财务资金中拿出一笔专项资金作为该项保险制度的保障资金。这笔资金目前主要是用于当借出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是给予借出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性保障。这种方式实则上是借鉴与保险行业的运作思想。
综上所述,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就要从实际出发,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层面加强实施,只有保障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才能真正有助于提高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保障。希望能在此次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研究下,对实际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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