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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普惠金融”概念最早由联合国提出,意指金融机构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发展普惠金融可谓正当其时,应建立与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着力提升薄弱领域和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感。
关键词:普惠金融发展;影响因素;措施
1“普惠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及内涵演变
“普惠金融”最早提出是在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小额信贷年”之际,自此,各个国家对发展“普惠金融”、构建发展体系的热情被一时激起。国内首次正式提及“普惠金融”是在其面世的第二年,焦瑾璞在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谈起的。之后,2013年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一项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发展普惠金融”在我国规划到了战略一层。第二年即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普惠金融联盟(AFI)举办的全球政策论坛(GPF)中正式做出承诺要将其定为一项国策。进一步于2016年我国又下发《推行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下称《规划》)的文件,意味着我国普惠金融体系最高层面的初步性设计完成。而且2017年10月18日,我国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意味着普惠金融在国内又遇到了一个好的机遇。
普惠金融,2005年被提出时定义为:有效率的、全方位的面向社会中生活的所有层级和人群,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同样的含义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再次被提及。2015年我国央行行长周小川进一步将普惠金融表述为:每一位人在对金融有所需求的时候,均能以相对恰当的价格,更加便利及时的得到有尊严的、优质的服务。隔年,国务院《规划》中比较全面的总结为:普惠金融应概述成按照各主体满足平等性要求以及坚持商业可持续性向前发展的原则,以能担负的成本向具有金融方面需求的各个阶层(或群体)提供恰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
2普惠金融区域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2.1社会经济
第一,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相互促进,但是推动金融发展的本质因素是经济增长。良好的经济发展能够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供给的增加,从而有效提高金融发展水平。第二,城镇化水平。城镇化能够有效提高居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度,从而提高地区金融服务水平。第三,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现代城市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发达的交通网络能够显著降低经济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
2.2政府干预
金融服务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使其在经营行为上难以自发遵循普惠金融的发展理念,因此,政府要发挥顶层设计者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服务范围,打破服务壁垒。转移支付就是政府扶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其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从而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2.3银行业结构
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长期以来都是各经济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合理、多层次的银行业结构既能够促进行业充分竞争,又有利于增加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获得信贷的可能性,降低金融排斥水平。相较于大型商业银行,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对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的金融服务更为重要。
2.4互联网使用情况
互联网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金融业。金融机构借助信息化工具不断推动金融服务的创新,使得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更丰富、便捷、合理的金融服务,从而提升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
3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普惠金融的发展应该是以市场为主导,但是也离不开政府的规划与引导。在普惠金融基础设施方面,首先要加快普惠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积极出台普惠金融法律法规,对普惠金融发展进行规范的同时为其保驾护航。其次,加快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和信用平台建设,积极结合金融科技,扩大现有信用体系的覆盖面,缓解普惠金融发展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加强监管,完善普惠金融监管工具箱,及时打击不法行为,纠正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2提高认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
一方面,对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使其清楚认识到普惠金融不是“扶贫”。普惠金融虽然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一种金融模式,但业务面非常广、资金需求非常大,是一片业务“蓝海”,等待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大力开拓。同时发展普惠金融时不能罔顾风险,不能盲目推进,应遵循市场规则积极推进。另一方面,要完善消费者教育保护体系。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借助互联网、微博、微信、宣传册、宣传流动车等工具积极进行金融知识扫盲,普及金融知识,使普惠金融消费者能够理性地运用金融工具来享受金融服务。
3.3健全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国家应加快现有传统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改革转型,积极引导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继续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扩大其在普惠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国家应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学习格莱珉银行的经验,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引导各类资本进入普惠金融市场,成立专门的普惠金融机构,以此增强直接服务普惠金融消费者的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和能力也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全面扶持普惠金融的发展。
3.4借助金融科技,健全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
随着普惠金融的高速发展,潜在的金融风险也正在不断积聚。目前大部分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风险的防控仍然采用传统的风险控制体系,这已完全不能满足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化的普惠金融发展体系,在风险防控时我国也应该借助金融科技的特征将其合理地运用到普惠金融的风险防控中去,建立一套与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相匹配的普惠金融风险控制体系。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该积极主动将大数据等金融科技运用到普惠金融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每个环节中,提高自身的金融风险分析和评估水平,完善风险控制模型,准确识别、预警、防控普惠金融风险。而各级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推动普惠金融数字化的进程。
结束语:
发展普惠金融,任重道远,言胜于行。金融机构要不骛虚声,坚持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踏踏实实做好基础性金融服务,让最广大客户共享金融服务“雨露甘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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