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语境下的法律文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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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语境下的法律文化

陈书臻

关键词:法治语境;法律文化;传统法律

引言:法律的制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法律的生命力强弱取决于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发展程度。

一、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知

(一)传统法律的辉煌史

中国古人创建了先进的传统文化,法律文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律编篡成就极高。直至唐朝时期,中国法律文化已经发展到颠峰时期,并对其周边国家产生深远影响,是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律体系。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近代,在西方先进法律的对比之下,中华法律失去其原有的辉煌,竟显得野蛮落后。清朝末年,中国法律逐渐发展,并走向近代化。也是自清代开始,中国法律制定的主要参照物是西方先进法律,中国传统法律一再收到冷落甚至批判和攻击。事实上,每一个法律体系都并无明确的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是按照其传统与实际发展情况相符和适当的。对中国传统法律而言,它只是适用于古代农业社会,能够符合当时的中国国情。

(二)丰富的法律内容

在上述分析中得出,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落后文化的代表,而是与当时经济发展情况相符合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传统法律中也存在很多优秀成分。例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求“礼法兼治”,在“无讼”价值观下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调节社会矛盾;“亲民”的法制观念,其法律语言精炼简洁,专注司法的官员具备较高的人文素养,而且历史上还存在“商鞅变法”等经验和经典事件等等,这些法律虽不能照搬照抄挪用到现代法律文化当中,但却可以经过改造为现代法律制定奠定基础。

(三)缺少现代化成分

传统法律文化即便再先进,仍旧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适用的法律,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背景下,会逐渐表现出各种弊端,这与先进的西方法律文化有所差异,西方法律是在商业文明的基础上建立的。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难发现其存在“公法文化”的显著特征,并受公法文化影响。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农抑商”现象严重,因为各区域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经商过程中习惯不同,始终难以形成统一的商业法律。另一方面,中国古代一直是封建集权国家,等级观念极为严重,法律中不具备平等、人权等观念。

二、限制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发展的因素

(一)忽略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

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是在等级观念极强的背景下形成的,所以在法律文化中的政权体现出放大化的氏族制度,法律主要以皇权为核心,不注重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建设。在中国古代盛极一时的“儒家思想”“法家思想”以及“道家思想”等,均是对中央集权极力保护的思想文化。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发展下,中国法律文化成为强制性的过度关注国家利益,一味的保护国家利益,而忽略公民个人权利的行驶和公民自由发展,并且在传统法律中还要求公民利益要服从于公家利益。简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公民地位极低,公民社会的个性化发展也被严重的等级管理制度予以否定[1]。

(二)缺少对民族参政议政的考虑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条文体系,一般是由官宦掌控,民众无法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因此传统法律成为官僚主义保护自身统治权利的主要手段,民众根本没有权利参政议政。而且,中国传统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的专制现象严重,使民众不能行驶自己的权利,奴性过重,不敢提出反驳,加之传统法律中融入过度的礼教思想,使民众在经历任何事情后尽可能地选择屈从和忍让,很难养成明辨是非的能力。可见,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民众对法律体系制定的思考意识逐渐丧失,无法判断法律是否合理,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极低。

(三)传统法律中缺乏公正平等观念

传统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本身就处于封建制度管理之下,任何法律条文都是对封建集权管理的维护,并且其中等级思想严重,在长期的等级观念影响下,法律中缺少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例如,在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这些都体现出极不公正的法律差异观念,在这样的法制观念下,民众很难形成人人平等的观念,尤其是官宦人员经常会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各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三、中国法治语境下的法律文化

(一)加强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改革

现代化的西方法律发展极为迅速,并且已经成为相对先进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变化主要依照西方经济形态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西方政治结构的转变。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加强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建设,就必须立足中国现代经济发展与政治变革,从二者中寻找促进中国法律文化发展主要动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会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完善,为中国现代化法律制定提供坚实基础。而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变革也会推动中国法律文化的不断进步。综上,要想在真正意义上促进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就必须立足中国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2]。

(二)适当引进西方先进法律内容

众所周知,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迅速并且在现代法律中处于领先地位,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为促进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建设,已经有意识地引进西方先进法律内容。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传统法律是在封建思想观念较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的,在现代计划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更无法满足中国文化进步的充分需求,所以积极落实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建设具有一定必要性。而在引进西方先进法律内容的同时,更要注重与中国本土文化相结合,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三)切实推进普法工作开展

现代化的法治观念应当是以民众为重心和发展主体的。在传统法律观念的长期影响下,中国民众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较低或自我维权意识较差的现象,而且相关政府对法律的教育工作并不完善,重视程度不高,因此中国民众对法律接受和学习的意识较差。为促进中国法律能够尽快走向现代化建设,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应当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并注重工作开展的最终效果。例如,在校园范围内展开法治教育工作,或在社区居民当中开展普法活动,并借助先进媒体力量,播出普法教育内容,落实民众法治观念建设[3]。

结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环境。因此,必须加强在中国法治语境下的法律文化建设,促进中国法律内容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思源.中国法治语境下的法律文化[J].智库时代,2017(07):130+133.

[2]夏丹波.论法治意识的内涵及其与几个相关概念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6(26):150-152.

[3]李坤明.中国法治语境下的法律文化[J].党史文苑,2015(06):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