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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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模式

罗真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城关农场四川达州6350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以农民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并且形式多样化,分工趋于专业化,逐渐演变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改革开放之前的合作社有了很大的不同,拥有了更多的时代印记,随着对合作社的要求趋于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开始出现,形式不仅限于合作社,还发展出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种新型模式,更加符合新时代的农业发展需求。本文将概述传统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重点分析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关系;发展模式

1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浪潮,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运而生,越来越受广大农民的喜爱。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指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主体顺应时代和农民发展的需要而催生出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所以说新型,是因为与传统的农民合作社有很大不同,新型主体是由农民自己设立的,组织也是农民自行管理,而且受益人也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完全是为农民着想,为农民提供他们需要的技术或者其它生产资料,帮助分析市场需求,科学生产,尽最大可能的提高农民的收益,同时加强农民间的合作关系,让农民之间互帮互助,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将农民个体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促进农村的现代发展。

2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经营管理能力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好,具有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的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生产组织,也包括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而传统农民合作社是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共同建立的,是基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意愿建立的组织。农民合作社主要为其成员服务,为其成员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以及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3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

3.1农民合作社的特征

农民合作社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的侧重点是解决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农民进人市场难、对市场需求不了解的问题;再者,农民合作社是以服务内部成员为主要目的,加入合作社的农民都是希望借助联合力量来提高规模效益,增加收入,解决单个农民在生产中不能解决的各种问题。正是合作社这种互助性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其内部成员,农民合作社的宗旨就是服务成员,致力于协助完成一家一户农民单独办不了的事。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特征是用营业的盈余利润返还给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共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农民合作社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利润,而是为全体组织成员提供所需要的服务。而企业的目的都是寻求利润最大化,否则企业就无法生存。但在农民合作社当中,组织所有者与参与者合二为一,在合作社内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在合作社外部,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因此,合作社的当年的收益,按照规定,在弥补亏损后,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之一,也是合作社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税政策的主要依据。农民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意愿退出合作社。同时,农合作社组织内部地位平等,进行民主管理,合作社内部在决策时,每个成员享有一人一票的权利。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要遵守五项原则:一是以农民为主体成员;二是服务内部成员,寻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内部成员相互之间地位平等,并且进行民主管理;五是收益按照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农民。

3.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及区别

相对于传统农业合作社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是:

(1)生产方面是适度规模和生产专业化。传统农业合作社主体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相对较小,生产的农产品大多数是手工生产,生产没有专业指导,也没有专业设备,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拥有比较好的物质装备和生产设备,生产管理方面做得更好,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生产效率也相对较高。

(2)在经营方式方面,新型经营主体是集约化经营,而传统的农业合作社主体的经营方式多停留在看天吃饭的状态,天气气候对生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干旱和洪水就会让农民的产品颗粒无收,然而新型经营主体基本上都具有现代的经营管理观念,能够集合节约利用资源要素,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相对都比较高。

(3)在价值取向方面,虽然传统的农业合作社主体也面向了市场,有市场需求的概念,但是因为传统的农业合作社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相对较低,大多数是被动地接受市场需求,不能主导或者引起市场需求,只能让农业生产受市场行情的影响;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能更大程度地接触市场甚至研究市场需求,能按照市场需求及时主动安排农业生产,生产速度也较快,能够很好地把握住市场行情,获得较高的收益,而且新型经营主体的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物流运输方面比传统的农业合作社主体更快更安全,能够和市场实现高效连接,商品化的速度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业合作社主体。

(4)在劳动素质方面,虽然传统农业合作社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是传统农业合作社主体接受的教育以及知识面相对较狭窄,因而素质相对更低,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大部分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素质较高,职业素质也更高。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普遍较小,经营效益普遍较低。有一半以上的专业大户的农业种植规模还没有达到8公顷,我国平原地带属于农业用地的比例并不高,而且平原地区的农业用地是属于每个家庭的,布局比较分散,很难形成农业龙大规模的专业种植面积,这点和国外的农业相比有很明显的劣势,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1亿元的超过九层,而且我国农业基本上是受国家管治较严格,不能与企业的盈利能力相比。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员数量、农产品的种类同样也存在规模偏小的问题。经营规模小、经营利润低,国家管制严格必然会影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发展。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没有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实际落实民主管理制度。在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对于资金资本和人力物力资本,组织的核心成员都具有绝对的优势,存在投入资本多的成员话语权更大,因此也不能保证组织内部成员地位平等。在产权制度上具有非常明显的利润趋向,这与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并不吻合,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落实。再次,国家对合作社的经营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管,国家对于农业方面的合作组织并没有相关的成熟的法律,尤其是对政府政策实施的监管,这使得农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而不是最大的受惠者。从而使得大多数合作社有名无实,组织成员不能受益于合作社的发展及政策的扶持。

第三,农业服务体系制度不健全。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初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推进现代化农业的建设,使得农业发展顺应时代潮流。但是现代化农业的建设当中,农业服务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便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然而从当前我国的农业建设状况来看,虽然农业服务主体的数量在增多,但是服务能力较弱,而且多以盈利为目的,没有真正地服务于农民,没有实际地解决农民的现代化面临的问题。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经济变化非常复杂,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也面临着很多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如何避免农业经营过程存在的风险一直是我国

农民关注的重点。而我国的新型农民合作社在一些方面解决了这一问题,增加了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的合作机会,让农民和农民之间互相帮助,从而减少了农业经营方面的一些风险,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新型农民合作社也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和政府还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管理,使农民真正从新型农民合作社当中获得利益。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影响力在往后的发展中已经呈现加强的趋势,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相关部门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白杨,刘慧卿.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及其历史必然性[J].青年与社会,下.2014,4

[2]申龙均,高强.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形态、功能及其发展[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