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完全是根源于其自身的正当性价值.具体而言其正当性主要表现在该机制体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权衡行为、意思自治理念和正义的主观等值原则.ADR之三个方面的正当性表现都与该机制所强调的尊重当事人意志、注重协商、合作的理念密不可分.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