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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5月30日发布,并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发布的《办法》扩大了监督范围、监管量限,调整了检验批合格与否的判定原则,增加了修正系数的补偿,调整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增加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这是我国为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办法》中规定,作为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净含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然而,在进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时,我们发现对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允许短缺量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特别是判定时,不好掌握。
以水泥为例。GB175—199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规定:“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从标准中理解,该标准对袋装水泥产品中的包装做出两项规定。一是“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和操作,根据强制性标准优先原则,按照标准规定,我们对一检验批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即可判定该项合格。(另外还有一个漏洞,这条中关于“总质量”的描素不是特别严谨,因为不能确定指连带皮重的总重,还是指净含量,我们理解为总重)。二是“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这条中并未规定检验单袋水泥标注净含量时应抽取的样本量,以及样品实际含量大于允许短缺量的允许数量(即《规则》中的T1、T2类短缺的允许数量)。我们在检验中,如果对一批产品只随机抽取20袋,进行T1、T2类短缺的检验评定,或者是根据标准中“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严格理解为不论抽样基数是多少,都不得出现大于允许短缺量的样品,那么对生产、销售企业不甚公平,也增加了抽样风险,容易引起计量争议,而且标准中未引入平均实际净含量的概念,不能对检验结果进行修正系数的补偿,上述的做法更有失公平。
所以,我们通过综合考虑,兼顾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对硅酸盐、普通硅酸盐袋装水泥净含量的检验采取标准与《规则》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对净含量标注的检验。标准中未对该项做出要求,所以都应依据《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该项包括对样品净含量标注的方法、内容、使用的计量单位、字符高度的检验和判定。2.对单件样品净含量的检验。所抽的样本量、检验方法、判定规则都依据《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即对检验批根据《规则》中的抽样方案和要求进行T1\T2类短缺的检验。但在该项判定时要特别注意,其允许短缺量应依据标准中的规定,为1kg,而不是《规则》中要求的0.5kg(《规则》要求,标注净含量50kg的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为1%)。3.对20袋样品总质量的检验。依据标准对随机抽取的20袋水泥进行总质量的检验判定。最后根据《规则》的评定准则和结论要求,即上述三项都合格,判断该检验批合格;出现一项不合格,判断该检验批不合格,得出检验批的总体结论(总体结论中包含检验批的标注和净含量两部分检验内容)。
在日常检验中,我们发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在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内容也各不相同,例如化肥产品标准还保留了正偏差的规定,桶装纯净水标准对样本量、允许短缺量、检验方法都有详尽规定等,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抽样、检验工作的复杂性,缺乏必要的统一性,也不利于抽样、检验工作的规范。所以,我们建议在制定、更新产品标准时,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相关规定,在考虑到产品的特殊性(例如药品)和特殊要求后,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或者直接引入《规则》,增强标准制定的基础性、通用性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