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贵州贵阳550000)
【摘要】造作伤是人为造作的与原发损伤无关的损伤,是损伤程度鉴定的难点,创伤具有明显的部位、外形等特异性特征与表现,法医应从从意识上重视造作伤,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规范伤情鉴定的流程,提高业务能力、技术储备。
【关键词】人体损伤;伤残鉴定;造作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刑事以及民事案件在进行责任划分、赔偿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也是法医学重要工作鉴定。2014年起,我国正式开始实行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进一步明确划分的人体损伤的鉴定范围、方法、严重程度划分标准,但标准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许多缺陷与漏洞,特别是在损伤鉴定方法、精神损失鉴定上存在许多不足。处于谋求利益等方面考虑,被损伤者可能会制造造作伤,钻法律的空,准确的鉴别造作伤对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1]。本次研究试简要概述损伤程度鉴定造作伤类型以及防范措施。
1造作伤的主要特征与表现
1.1主要特征
造作伤往往有明显的目的性、针对性,如骗取某种荣誉、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让责任人承受更重的刑事处罚、掩盖罪行等。在基层普通案事件中,常见损伤人处于诬陷、勒索、骗取钱财等原因造作伤。这种造作伤往往是非常保守的,一般不会造成的严重的不可逆性创伤,如肢体残缺,多见表明软组织损伤。在部分高智商犯罪、刑事案件中,造作人还可能为掩盖犯罪事实,人为制造严重的创伤,常见于诬陷他人的损伤,如A伤害B,用于诬陷C,这种创伤往往较重。在活体检验中,造作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出于以上原因,造作伤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1)从发生部位来看:①造作伤多见软组织、易于暴露的创伤,如四肢;②因保密需求,往往为个人制作造作伤,损伤往往见于手可及的部分,如常见利手伤害非利手,背部伤造作较困难,可见擦伤;③为谋求利益,造作伤还往往与原发伤有一定的关联,如在进行搏斗或自卫过程中,伪造创伤也多见手部、头部,这些部分也往往是斗殴、搏动常见的创伤部分;④无生命危险的部位,如四肢。需注意的是,前文提到恶意的诬陷、掩盖犯罪事实的严重创伤,以及部分因缺乏常识或视作造作伤导致的严重伤害;⑤创伤往往见于疼痛耐受较强的部分,如四肢肌肉致密处。需注意的是,授意他人所造作的创伤可能无明显的部位特征。(2)其它:①从形态上看,密度大、间距小,排列较正齐,伤口多单多较轻,创面随体表弯曲;②与现场不符,同时所穿的衣物相应的部位无明显的破损、血迹,需注意的是,人们相关知识水平明显提高,造作伤也开始呈现高智商特征。
1.2主要表现与判断方法
常见的造作伤主要包括鼓膜穿孔、创口延长、牙齿脱落、难免流产、出血、功效性创伤、精神创伤等,创伤鉴别的难易度与创伤的类型、制造者的医学认识水平有关。如难免流产,是指无法遏制的流产,最终会导致流产的结果,难免流产与药物、遗传、传染病、羊水不足、心理应激、创伤等因素有关,鉴别相对困难,伪造难免流产往往处于谋求不正当利益,而胎儿已有无法自然健康娩出可能,在查验相关病史时有助于鉴别发现,对于那些刻意在养胎期间不注意个人保护,到拥挤场所,同时通过穿宽松衣物等方式掩盖孕像者,需予以重视。需注意的对于推搡,腹部确实遭受过轻微打击伤,而在事后临时起意,放弃保胎造成难免流产者,鉴别较困难。对于鼓膜穿孔,其表现与造作的方式有关,若为间接暴力所致,鉴别较困难,需根据耳部受伤史、早期表现、损伤时间、伴随损伤综合判断,如车祸中鼓膜创伤往往不会单独存在[2]。对于牙齿脱落,若为打击伤造成的脱落,损伤较严重。伪造出血主要包括肺出血、牙龈出血、尿出血等,往往与检验员串通,通过在尿液中添加红细胞、吞服红色染料等方式伪造,法医需亲自陪同,或进行复查,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结合周围组织伴随伤害,综合判断。
2防范措施
2.1从意识上重视造作伤
法医需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避免其他因素干扰取证,从意识上重视造作伤,工作审慎,诚实守信,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
2.2规范伤情鉴定的流程
鉴定时,需第一时间取得病程记录,加强监督管理,避免篡改、修改、伪造病历。其次,需要了解现场,收集现场相关信息,如搏斗的痕迹、血迹、工具等,深入分析致伤的机制,重视相关人员的表现,相互应证。接警后,需迅速接触伤者,压缩造作的时间,了解案情,寻找矛盾点[3]。
2.3提高业务能力、技术储备
当前,高智商犯罪越来越多,解决高智商犯罪的途径便是提高业务能力、技术储备,用更高水平的鉴定方法武装自己。了解各种造作伤的特点、方法、证据获取策略,如在尿液中添加红细胞检验结果,与血尿本身必然存在差异,尿液中添加红细胞往往通过现场指间取血滴入,除红细胞外,还含有血小板等其他物质,溶血风险较高,产生的理化变化会影响尿液生化分析结果,开展对照研究,获得更充分的鉴定依据。对于功能性创伤扩大创口造作伤,新鲜创面以及陈旧性的创面,在结痂物质成分、基因表达上也存在显著差异,这些都鉴别创造了条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医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实验室需扩展技术水平,提升技术水平,通过客观的实验证据验证造作伤。
3小结
造作伤的鉴定难度不尽相同,普通人造作伤、普通造作创伤鉴定相对容易,但高智商犯罪明显增加,与此同时造作伤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为鉴定平添了许多困难。法医需注意提升的个人业务能力,积极总结经验,利用先进的技术,辅助鉴定造作伤,提高鉴别水平。
【参考文献】
[1]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附则[J].法医学杂志,2014,30(1):60-64.
[2]杨天潼.2012年法医临床学研究进展[J].证据科学,2013,21(6):740-759.
[3]夏文涛.《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体原则的把握与理解{J].法医学杂志,2016,32(3):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