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坡(河北省隆化县郭家屯中学,河北隆化068150)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053-01
摘要:但近年来,出现了很多起初中生犯罪的案例,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因此,作为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进行传统的思政教育的同时,也进行法律教育,培养中学生的法律观念,可以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关键词:法律观念;自由观;权利义务观;正义观
一、中学生法律教育的重点是法律观念的培养与教育
中学是学生进入全面学科学习的场所,学校不仅要为学生提供优越的读书环境,丰富的学科知识,也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
然而,近年来,中学生犯罪的许多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如花一般的年纪却在法律面前不再显得那么的朝气蓬勃,天真无忧,更有甚者沦为了法律的“敌人”,这都说明了目前的中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治思想迷茫、价值取向扭曲、法律意识淡薄、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因此,对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经不能囿于传统的靠说服教育的道德教育,这种方式无法在制度层面规范上确认人的行为,因而说服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方面通过说服教育,启发内省;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教育,提供制度保障,这样才会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中学生作为国家的未来支柱,必须具有这样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培育“四有”新人目标一致、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增强主体意识,树立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因此,对中学生的法律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储备人才”综合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对中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的重点,不在于使他们熟背课本上的理论和知识,而在于培养他们契合时代要求、体现时代精神的法律观念。
二、正确的自由观的培养
首先,学生要认识到“自由”是有限制。权利和自由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自由虽然也否定别人的任意干涉,但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由不可放纵,须限自由于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孟德斯鸠写道: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这就意味着:“自由不是人人喜欢怎样就可怎样”,而是“人人应该怎样就可怎样”。
自由的本质是主体通过劳动自我实现的过程,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实践意义上的统一。恩格斯给自由下了一个定义:“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意思是说,自由是人在对必然性和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合乎目的地支配对象和自己。
在校的每一位学生要求追求“自由”的生活,是完全正当的,也是其基本的权利。但是,每个学生在追求“自由”的时候,无疑会面临着这么一个问题,即到底通过什么样的实践行动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现在的学生感到自己很不“自由”,其原因就在于其认为学校对其限制太多了。因此,有的学生为了获得其所谓的“自由”,就公然违反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旷课、夜不归宿、考试违纪作弊等等。其实,这些学生恰恰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因为其在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同时,其心性往往不是“自由”的,而是有很多的心理负担,生怕被学校处分。为此,中学生首先要认识“自由”的界限。
在认识了“自由”的界限的基础上,中学生如何在实践中获得“自由”呢?简言之,就是实现各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内化,只有这样,“主体不仅对法和道德规范的必然性有了正确的认识,而且无须或很少借助意志就能自愿地遵循法和道德必然性的约束。法和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然之则’已完全转化为主体自身的‘当然之则’了。”这时,“主体对自己的支配,就是主体的自主和自决,主体对自己的约束,就是主体的自律,而自主、自决与自律,正是自我主体意志自由的特征——则他就是自由的”。
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的培养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根本上讲,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实际作用就是要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并同时设定相应的义务。一切法律责任,都是由当事人侵犯了他人法定权利或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引起的。
当代中学生的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但我们也看到,一些学生在权利义务观认识上还是有偏差的,存在着明显的“缺位”和“越位”——即权利“越位”和义务、责任的“缺位”。不少学生还没有建立起应有的义务观,头脑中缺乏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意识,认为享受权利是理所当然,负责任是社会和学校的事,尽个人义务是傻瓜,甚至认为校纪校规妨碍了个人自由和权利。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的在校生意外伤害案件纠纷,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的诉端。还有一些学生不仅认为父母应该承担其读书期间的费用,而且拿父母的钱高消费一点不心疼,没有形成应有的自立和责任意识。
中学生权利义务观偏差带来的社会问题是相当严重的。所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的培养,能够为他们树立法制观念、明确法律责任,做守法用法的公民打下良好基础。
四、正义观的培养
从法对人的意义看,法之所以存在价值,是因为人对它的需要。法能满足人对秩序、自由、平等、民主、权利、正义等追求的需要,法的价值就在于它对人的意义。如果法的存在与人类的需要不一致,甚至抑制人类的需要与发展,那它就是没有价值的。正因为法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法的这些内在价值通过教育外显出来,中学生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对法就会向往,就会走向法律,相信法律,在他们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思想与行为都会处于法的规范之下。
因此,法的神圣权威,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强制力,而是来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正义。也因此,对中学生的法律教育要有效,就不能离开法自身的内在价值而孤立地讲法律知识,我们只有在教育中让学生体验到法的价值,法对自身的意义,学生才会真正接受教育,教育才能实现其真正价值而体现效果。
正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原则。根据正义原则,个体在社会行为中应承担三项责任:①追求自己的幸福,并要求自己遵守社会准则和规范,与此同时不能妨碍别人对幸福的追求;②用正义的原则对待他人,不妨碍或阻止他人追求幸福,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③做事情,要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为社会总财富的增加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么追求正义的过程,就是中学生的思想品德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过程。
“观念和文化的东西是不能改变世界的,但它可以改变人,而人是能够改变世界的”、。法律观念的培养意味着中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思想,意味着他们能够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意味着他们对法律的接受不是出于畏惧,而是出于自愿的、发自内心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