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纪检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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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纪检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

夏晓雪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这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合作协作,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提供了顶层设计,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

关键词:纪检监察办案;刑事司法;衔接

一、纪检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主要程序问题

纪检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制度层面上的问题,而制度层面的外在反映即在于法制的建立与健全。困扰纪检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问题,目前主要是案件线索受理、案件的移送、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转化问题。

(一)案件线索受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各自都掌握一定的信息,遇到案件时,都要层层汇报、临时解决,许多信息到了纪委、公安、检察、法院“一把手”处,认为需要共同在一起协商时才会得到沟通。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受到一些程序的制约,遇到重要的案源线索没有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使案件处理出现以罚代法的情况,导致量刑过轻。为确保案件线索不“掉线”,应进一步明确案件线索的排查和受理程序。在核查案件线索时,发现案件线索系双方共同掌握的,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信息,协商后明确主办方,并将线索材料移送给主办方。

(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将涉嫌行政犯罪的案件及时、主动地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按刑事司法程序先行处理。这是“刑事先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首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在坚持刑事优先原则的同时,应将移送程序法定化,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转化

在纪检监察机关执纪与刑事司法当中,证据的各类很多,有些证据确实要司法人员专属获取,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获取。但是,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因为有些证据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原始资料,一般不具有可回复性。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因此,这些证据的收集并不专属于司法机关,只要经过司法机关的核实即可直接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由此可见,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司法机关在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等应该甄别地加以利用,以充分实现证据的转化。

二、建立纪检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配套保障制度

既然案件线索的受理、案件的移送、证据的收集与转化是纪检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关键性程序问题,那么进行程序性的设计就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合理有效的保障措施。这些配套制度具体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办案人才储备制度和提前介入制度等。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纪执法机关应定期、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这对于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更好地解决涉嫌犯罪案件调查、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刑事司法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效衔接,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畅通信息交流制度

刑事司法与纪检监察办案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运转起来,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畅通是关键。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除了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外,还必须建立数据平台、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与检察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通过内部联网共享,达到相互合作、密切配合。

(三)建立健全办案人才储备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可以分别从本部门中选出若干名优秀办案人员,从医疗卫生、公安等其他部门选出若干名工作保障人员,共同成立办案人才库,这样可有效地解决办案力量不足、抽调人员难、办案效率低等问题,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纪检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提前介入,以引导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同时,在查处相关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联合办案,以确保对案件的准确定性,保证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大提高案件的衔接效率,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对纪检监察办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增强纪检监察办案过程的透明度。

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利于促进刑事司法与纪检监察办案的有效衔接,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突破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一)积极履职,主动牵头协调

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可以依职权主动协调,扮演“总负责人”的角色,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办案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执法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关系,优势互补,配合协作、补齐短板以促进办案合力的形成。在组织协调工作中,既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积极地承担责任,敢于担当,又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忌大包大揽,越权行事。

(二)突出大案要案进行组织协调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重点应放眼于大案要案上,放眼于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对各部门查办的案件和掌握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了解和梳理,从宏观上予以掌握,这样可以多渠道掌握更多的、更好的且具有可查性的案件线索。

(三)集中力量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时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集中力量解决重要问题。一是围绕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组织协调,以保证各部门能紧密配合、优势互补、集中攻势,顺利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二是围绕办案过程中相关政策和法律的适用问题开展组织协调,以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使政策和法律在运用上保持高度一致性。三是围绕不同工作程序间的衔接问题开展组织协调,以保证办案效率。四是围绕案件的宣传报道开展组织协调,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报道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宣传报道,做到所办案件阳光透明,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真正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徐良仙.对受贿犯罪特殊证据规则的思考.中国纪检监察报.2004.10.20.

[2]张思尧,李佳.反腐执纪移送司法程序衔接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6,04: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