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研究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项目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后,可与所在地税务部门联系,其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此外,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等,通过合法手续聘用的持有《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或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籍专家证明等三种证明之一的外籍专家,备案后,聘用单位支付给外籍专家的薪金可直接列入单位成本。
留学生
2007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