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体制路桥企业的纳税筹划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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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体制路桥企业的纳税筹划浅析

曹海波

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100000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那现行的税收体制对路桥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哪些影响呢?下面将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路桥施工单位纳税筹划浅析

1新税收体制下路桥施企业的现状

1.1营改增改革的历史性节点

众所周知,营业税和增值税为现行两个主流税种。营改增在我国的实行,经历了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个重要阶段,他们分别是:

1.1.1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1.1.2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

1.1.3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实施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收制度发生较大变化,这种情况下,对施工企业带来重要意义。

1.2路桥企业既有税收管理体系严重滞后

我国税制并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流转税种,简单并行,营改增可谓产生了巨大变化,同时让我深刻认识到,对于路桥施工企业的严重冲击。

由于原有税收体制在路桥企业中的长时间存在,一时无法应对新的营改增税收体制,加之简单粗放型的营业税难以达到国家偏斜于企业减负的客观需求,一部分新政策纷纷出台,导致路桥企业一时间无法应对和适应,体现出了路桥企业税收管理体制的严重滞后。

1.3营改增进项税可抵扣项目认知模糊

营改增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概念首先需要认清,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大多数路桥企业施工企业中,进项税额的抵扣是要在特定时期内完成,为此对于有关时限的了解认识模糊,于是造成很多的抵扣进项部分无法达到合理抵扣。

1.4路桥施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1.4.1营改增中建筑材料中的进项税是要再专用发票中体现的,可是大部分材料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销项税抵扣造成了极大影响。

1.4.2路桥施工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的抗冲击能力相对薄弱,所以路桥企业需要主动优化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将财税系统进行更新完善,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

1.4.3由于营改增的新政策,路桥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纳税筹划认知参差不齐,除了上述材料供应商选择和企业合同签订两方面,还存在资金链条是否供应充足、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企业企业财务制度是否执行有力?等等原因让我们把路桥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推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

2营改增路桥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难度分析

路桥施工行业隶属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畴后,相互链接的的上下游企业增值税增收得到极大改善,但路桥施工企业纳税筹划仍存在一些不足,如路桥施工项目中原材料种类繁杂切数量较大,上游供货商更是鱼龙混杂,存在一些无法开具发票的材料和供应商,因此对纳税筹划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再有路桥施工项目合作单位也相对较多,属于多行业共同作业完成,所签订的各项合同更是种类繁多,因此存在部分合同责权利划分不明确、法律执行效率低,对企业纳税筹划存在更多干扰,同时制造了难以想象的难度

3路桥施企业在营改增体制下面对纳税策划的可行性建议

3.1路桥施工单位加强与上下游供应商的联系

对于路桥施工单位来说,采购原材料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筹划是纳税筹划的关键一步,选择不同税率的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使用可大大减少纳税筹划的不确定因素,纳税策划方式是强化加深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可以选择股东参股投资模式进行,或是签订一些合理有效的合作协议,影响财务成本的和材料成本依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极大减少公司的税务成本,资金充裕的路桥企业更能挑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进行重组兼并。项目实施过程中,路桥施工单位所缴纳的税费金额均比较大,完全有能力有实力去重组中小型供货商,为此,路桥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方向可理解为向着进行税额抵扣目标开展策划方案。

3.2路桥企业应严格进行合同管理试行范本合同制定为最佳税务筹划提供保障

我国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以来,路桥施工单位有必须重新整理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材料采购合同、供销合同、项目分包合同以及相关的人工劳务合同等,主要是为合同的签署与登记工作提出更严格要求,尤其是材料采购合同和用工劳务合同的规范化可以极大减缓路桥企业税赋压力,变之为其纳税筹划的最佳最合理的出发点。路桥施工单位针对有的大中型工程项目选择外对发包时也需要签署范本式合同,可是仍有部分企业为逃税漏税而给与被发包方一定价格差异甚至包括不按时签订承包合同,营改增前可能并不能对路桥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但是营改增后。其影响力约束力就越来越明显了。路桥企业如不能在被材料供应商提供建筑材料时,及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就无法对路桥企业所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劳务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也没有办法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3.3路桥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其他问题及应对方法

路桥施工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后对其它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同样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在每个环节、每位员工心目中树立相关纳税筹划理念。

3.3.1路桥企业的资金链条必须有效把控,总的来说,路桥企业的资金有一个较大需要基数,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必须严谨甚微,绝不容许出现任何纰漏,不然其资金运营势必处在无尽风险之中。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路桥施工单位需更要保障链条稳定安全,全面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防止出现资金危机的状态。

3.3.2路桥施工单位应该不定期进行行业培训,从而达到提升财务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的目的,这里既应该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水准,又应包涵税务专业的水平,通过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各种培训,加之最佳的设置会计科目,为准确体现路桥企业应交增值税的金额、抵扣等情况,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营改增抵减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以适应增值税要求。通过分别按照路桥企业的不同业务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税率,对各项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分别核算企业的减税、免税项目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了解到纳税筹划与路桥施工企业综合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为保证纳税筹划符合我国现有税制要求,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保证路桥施工企业纳税审核水平的同时,保障企业现有资金量,为推进路桥施工企业稳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山西建筑,2013(6).

[2]徐雪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策划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