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颖王加加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程序化建设是使基层协商民主由偶然变必然、由无序变有序、由非理性变理性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基层社会管理、基层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基础。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向程序化方向发展,参与性的政治文化、制度保障、现实可操作性的程序和规范、信息公开和协商监督是程序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需求要素。
关键词: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需求要素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习近平在政协成立65周年上的讲话指出“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协商民主的一系列重要表述表明了我党对开展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视,这不仅为基层协商民主提供顶层设计保障,同时也指明了未来发展方向。
基层协商民主只有通过合理程序建设才能转换成常规的民主运行机制,所有人的意志才得以表达,并被多元社会所承认。程序化将抽象的协商民主理念具体化为现实中具有操作性的程序和规则,有助于实现基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尽管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各不相同,但通过梳理总结各地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建设的成功经验,可以抽象概括出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所必需的要素,为日后基层协商的广泛深入发展提供借鉴。
一、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政治文化要素
基层协商民主是一种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协商主体的平等对话与协商,以期达成共识来实现良性治理的民主形式,人民群众协商民主的意识与能力直接关系到协商的效率和结果。协商民主对公民的政治文化素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强调参与性的公民文化与协商民主所需的政治文化高度契合。公民文化推崇公民个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公民能够不受他人左右就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独立思考并表达意见,即使是少数人的意愿也能得到自由的表达,保证个体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公民文化宣扬宽容观念,能够使公民个人能在多元利益冲突情况下倾听、理解、包容他人的利益诉求,求同存异,偏好的转换是基于信服对方“说理”的基础上,从而达到彼此间利益最大公约数,实现协商的价值和意义。
二、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制度要素
制度的保障是法治化的、刚性的、长期的、系统的、规范的,不因个人意志而转移。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同样需要有制度确保程序顺利开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使协商的组织、内容、监督等皆有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从而使协商结果具有实际约束力和权威性。
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在具体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各地市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关于协商开展程序的规章制度,例如温岭的民主恳谈会、邓州的“4+2”工作法、邓州的社会协商会议,从具体实施来看,这些地方的协商民主也开展良好,基层治理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成效显著。
三、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具体程序和规范要素
基层协商民主不仅是政治层面的实体性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操作层面的程序性问题,前者指向协商民主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后者则规定了实现基层协商民主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基层协商民主目标价值的实现必须有合法的、科学的、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和规范与之配套,使基层协商按照次序、特定方式、时限、步骤去完成。具体程序和规范设计时,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加以考虑。
一是基层协商议题的提出问题。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议题不是国家发展宏伟计划,而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人民群众对此最具发言权。要在目前的议题确定机制之外设定这样一种渠道,使普通群众能够有机会表达自己关于议题的建议和观点,使协商的议题体现人民的利益诉求,从而保证群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协商时间与效率的平衡问题。基层协商民主进程不宜过快,时间控制既要能够让参与者充分了解协商议题,也要能够让参与者充分表达自身偏好与利益诉求。但协商时间的背后往往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一味的拖纵时间,不仅造成协商成本的上升,也容易使协商主体产生疲倦感,挫伤协商积极性。
四、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信息要素
普通群众与协商参与主体及时准确了解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具体参与途径、参与程序、结果公示等协商相关信息,一是可以保证协商主体明确自己责任,充分表达其偏好和利益,更积极高效地投入到协商过程;二是可以让普通群众了解重大问题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的决策是如何协商的,同时也能为协商过程提供来自外部的社会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时代应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在信息公开中的作用,利用网络论坛、网络政务、网络社区与网络博客等新兴政治参与载体,打破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对政治信息和公共事务信息的垄断。协商信息公开实现了协商主体之间掌握信息的对称,提高了公民参与协商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协商民主参与的真实性。
五、基层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监督要素
基层协商民主需要建立起群众监督机制,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对协商情况进行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如实的行为失范情况的举报,应有相应的机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保证协商结果真实有效地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协商的信心。
一是要监督协商过程。程序有其自身的内在约束力,来约束规范协商民主运行和主体的政治行为。但由于协商代表的个人私利与其所代表公利之间有时会出现冲突,需要对协商代表进行程序监督,定期评估代表们的行为,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在程序规范框架内。
二是要监督协商结果落实情况。基层协商民主价值的实现就在于协商结果的落实。协商结果的落实,是实现由“理念”到“实践”的质的飞跃的核心一环,协商结果落实的好坏是检验基层协商实效的关键指标。目前协商结果执行主要是依靠村委会、居委会或企业工会等组织,执行监督工作缺乏相应的监督部门,需要有第三方组织对协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结语
程序化建设具有共通性,但因基层治理情况的不同,不可能设计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固定的行为模式,分析程序化建设需求要素可以为基层协商民主发展提供方向指导。基层各地需要根据各地基层治理实际情况,借鉴已有协商民主程序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参考文献:
[]陈丽.基层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及其解读[J].科学社会主义,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