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合与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数的签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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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合与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数的签证

梁茹红

梁茹红

身份证号码:44122419780927XXXX

摘要:本文从现阶段工程签证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如何编制一份适合与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数的签证。

关键词:签证时间;事前准备;后台索赔;分门别类

前言

众所周知,不是任何工程都需要经过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审)的审核,这些不需经过财审审核的工程,它们的签证通常都会被做得比较马虎与浅薄、不严谨,甚至出现错漏,倒也能应付工程结算的一般审核,但是需要与财审对数,经财审审核的工程,它们的签证就不是随便做做就能被采纳的[1]。笔者近日刚刚结束跟某市财审就某安居工程的结算审核对数工作,现在就通过这个实例来谈一谈,市财审不采纳的签证类型及其原因,还有就是探讨一下,我们该如何去编制一份适合和财审对数的签证。

1、概述

我们先交代一下这个工程的背景,这个安居工程是某建筑企业自筹资金、自行施工的自营工程,工程结算造价约4000万元,工程开始之初,参建各方谁都没有把工程委托给市财审审核并与之对数的打算与准备,工程的各种签证单也是在施工过程中由工程资料员或预结算员按照一般的签证原则编制并经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三方签名并加盖三方公章以后就出炉了的,后来,当建设单位委托我们施工单位拿着这份签证跟市财审对数的时候,我们预结算员发觉整个工程的签证是错漏百出,导致工程造价不断被削减,以下列举几个较为突出的例子。

2、工程签证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1签证前后矛盾,不严谨的问题与建议

同一张签证里面,既有电脑打印的正文内容,又有手写的签证内容,而且措辞不一致。该工程签证单电脑打印部份的正文是陈述“某幢基础开挖土方量太多,施工现场没法堆放,根据实际情况,经建设、监理单位要求将现场一部份土方外转运建设方指定地方堆放”,云云,而在这张签证单正文下面却出现手写部份,指出该部份土方不考虑外运,而用于其他幢建筑的回填。这样,电脑打印的正文部份与手写部份所陈述的内容与诉求根本不一致,市财审在审核土方工程的时候,就紧紧抓住了这张签证单及其缺陷,根据这张最原始的签证单里面手写的签证内容来计算实际挖方工程量,并且不承认我们后期事实外运的诉求,不计算我们外运土方部份的造价,建设方后期基于施工事实补办的挖方及外运土方签证包括运距16公里的签证等,市财审无一采纳。

笔者认为,签证单最好一次签好,不要出现“事后补”的现象。那么,怎样才能一次签好呢?首先,象这样的土方签证,属于比较隐蔽的内容,如在施工过程中就急着办理,那只能在如实的情况下签证了,如后期存在一定的虚量,恐怕施工方就很难求得建设单位在后续补办的签证单上盖章证明了,所以签证的时间问题一定要把握好,不宜太早也不能太迟;另外,如果编制的签证单措辞是前后矛盾的话,那无疑降低了整个工程签证在市财审眼中的公信力,而不仅仅是这一张签证单的问题了,所以施工方为了不出现前后打嘴的情况,要一次把签证单签好的话,那么,事前准备很重要。在签证之前就要考虑隐蔽部分怎样才能多办签证,甚至在自己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里面都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另外,在一些地基处理等问题上施工方应多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建议性的处理方案,并且,最好事先处理好各方之间的关系,以便在现场测量的过程中能得到对施工方有利的结果,这很关键,因为现在的签证一般都是多方或多人参与。

2.2签证形式不正确导致工程造价归宿不明朗的问题与建议

该工程半地下室开挖支护钢板桩的时候,甲方与钢板桩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协议:工程量水平长度80米,包干价30万元,租用期为二个月。后来,施工实际情况是,施工至32.4米时遇靠近旧建筑住户阻挠,引致中途停止施工及退场。这个时候,建设单位与我们施工单位双方商议后,搞了一个签证,约定对已施工的钢板桩和工料机的呆置、中途退场往返运输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取消原定包干价,并签了一系列细致的工程量和单价,例如超期租金(2010.9.17至2011.1.16日):15309元/月×4个月×2=122472.00元、机械及材料中途退场费:1600元+1车×1800元/车=3400.00元,等等,算是量、价都签得比较仔细的签证了。但市财审对这张签证的超期租金一项拒不采纳,他们给出的理由是:钢板桩超期归还的租金是你们施工企业自身施工组织存在问题而产生的,定额没有规定,所以没法采纳该项内容,不仅不能列入独立费计算,甚至不应归入该工程的造价。

对于上述“因为钢板桩超期租金的签证不获市财审认可而造成工程造价减少”一例,笔者认为,吃一堑,长一智,要减少这种类型的损失,首先要把钢板桩租用协议等先期文件签好,写好突发情况应对措施及赔偿、补偿标准等,作为租用协议的必备条款;再者,对于甲、乙双方或多方都认可的签证,如果碰到政府财审不采纳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该项签证转为乙方对甲方的单项索赔签证,也就是无需通过政府财审这个第三方去审理,而是转为甲、乙双方自己的“后台索赔”[2]。

2.3签过多总价项及单价项的问题与建议

例一,该项工程搞了一个样板房总价签证单,内容是X栋208房样板房装修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家具购置、给排水、强电、弱电几个工程项目,总价按35857.77元结算。市财审不采纳这个总价签证单,而是把这个签证单里面的内容分门别类重新一一套价,属于强电的项目就归入强电工程部份,而不做为签证里面的内容,市财审还建议建设单位将家具购置部份的报价表,例如沙发椅和衣柜等,要签证家具的质地、尺寸、牌子,但不能签单价;例二,路灯安装工程,建设方委托施工单位搞了一个路灯安装工程的预算,总价96914.11万元。该签证单在市财审那边也不获采纳,他们建议建设单位根据路灯安装工程的竣工图,把路灯及路灯照明配件如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的类型、数量等,还有人工挖沟槽的工程量等,全部重新逐项签证清楚,但同样不能签单价,样式如下:路灯安装照明配件,镇流器,共49套(其中球形灯40套,曲臂路灯9套;刚性阻燃管砖、混凝土结构暗配塑料线管DN25,共40米。

关于在签证当中签不签总价及单价的问题,行业内有不同的声音,许多有关如何签证的文献都有提到“能够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的观点,笔者根据数次跟市财审结算对数的经验总结出来:跟市财审对数,一定要尽量避免签总价签证单,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尽量仔细地分门别类地签证各项工作及工种,不论你的签证单里面的各项内容是否本来就属于一个整体,都不适宜去签一个总价签证单[3]。

而在签证单价的问题上,市财审根本不同意建设各方所签的单价,行业内约定成俗的“能签单价最好不要签工程量”的签证“潜规则”在市财审这里是完全行不通的。这个工程签过很多的单价签证,特别是该工程的绿化部份,臂如象“散尾葵120元/株、地披苗2.5元/平方米、环保砖235×115×60mm为45.75元/平方米”这样的单价签证……,市财审无一采纳过,他们甚至要求建设方把绿化的竣工图都重新出过,要求建设方在绿化竣工图上面准确地标注植株的颗数,而签证单只能签工程量,他们允许建设方签证单价的例子几乎没有出现过。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果签证单有编制不严谨、签证形式不符合被审核规则、签定太多总价项与单价项等情况出现,那么,这份工程的签证单要得到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认可是难上加难,不要说通过这份签证单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甚至相反还极有可能出现因为上述签证单的问题而令对数工作难以为继的情况。为了尽最大努力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并且达到签证利益的最大化,我们首先必须做到签证尽量细,争取一次签好。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施工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等等。其次,每次签证之前我们都必须想一想,所签内容是不是明确出现在定额允许增补的范围里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我们就不能一意孤行,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编制这个签证单,而应该与参建各方另行协商出一套可行的方法,把发生了的量、价都尽量签回来;第三点就是:根据多年经验,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的审核原则是:不采纳被审核单位的总价签证及单价签证。所以我们签证的时候,尽量避免再犯“编制总价签证单及编制单价签证单”这样的错误。

参考文献:

[1]李和森,财政投资评审的重新定位[J].山东社会科学,2009(4):209-213.

[2]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3]托雅.财政投资评审: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环节[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11):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