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旺白姆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
法律是调整和维持社会上的生活关系,宗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也扮演过类似的角色,宗教作为一种以信仰形式存在的主体,它主要规范人的内在思想。虽然法律和宗教之间存在着区别,但是法律和宗教是紧密联系,更不表明俩者不发生关系。我国的藏传佛教历史悠久,其在历史上的发展过程中以寺庙的形式积累了大量的财产。解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使得这部分财产长期不被法律关注。法律缺位所导致的产权不清晰使得这部分财产很难发挥其正常功能,这种现象在当前仍然存在。
关键字:藏传佛教财产法律归属所有权
引言
藏传佛教,又称藏语系佛教、西藏佛教,俗称喇嘛教。在15世纪末(宗嘎巴圆寂与1419年),喇嘛教已形成了其最终面貌,确立了其固定的教理结构及其仪轨。所有教宗和派别都参与过这一持续了数世纪的发展,它们在这段时间内也形成了各自的特点。佛教自公元7世纪传入西藏,经过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与西藏当地原始的苯教长期的斗争、融合,吸收了苯教的许多内容和形式,并和西藏政治、经济紧密结合,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特征的藏传佛教。藏传佛教传播甚广,目前,西藏自治区登记开放的寺院1700余座,僧尼9.7万余人。
宗教从产生之日起便于世俗社会保持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藏传佛教也是如此。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藏传佛教在其产生、发展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世俗社会经济活动中,获取和积聚一定的宗教财产,作为其存在于发展的物质基础。藏传佛教寺庙的殿堂、僧舍、佛像、法器、佛经等是藏传佛教的存在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三宝物,这些三宝物在虔诚的信教群众眼中,无疑是神圣的,不可亵渎的。然而以法律的眼光观察,三宝物的法律属性均为财产,不过是其用途特殊而已。即为财产,则必然产生在法律上财产归属的问题。那么藏传佛教各寺庙所占有、使用的数量庞大的宗教财产在法律上的性质如何?寺庙对财产是否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财产权利。藏传佛教财产,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之所以采用“藏传佛教财产”这一提法,是基于藏传佛教财产的特殊性,把它从广义的财产中划分出来。藏传佛教财产的主体部分是藏传佛教寺庙占有、使用的各项财产,具体包括的土地、房产、神像、法器、经卷、文物、宗教服务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占有的资金和自养经营收入。
一、藏传佛教财产的构成
藏传佛教的财产构成,按照佛教经律可分为佛物、经物、僧物。按照民法物权理论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按佛教经律分为:佛物、法物、僧物。佛教有三宝,即佛陀,佛法,僧众。
用于三宝之物称为三宝物,三宝物之外再无它物,因为佛教认为除三宝物外,其余皆为是负担,其次是经卷、说法坛以及与传播教理有关的一切设施,最后是僧众们的住处僧房,它们的土地、牲畜、杂役等等所有这些财产都是不可转让的,对于他们用于三宝,无论是现在、过去还是将来,它们都是常住性,完全如同佛陀、佛法和僧众一样。’常住’一词泛指所有布施于佛教的财产。如西藏历史上第一座,也是藏传佛教第一座佛法僧三宝俱全的寺庙:桑耶斯。桑耶斯建筑规模宏大,殿塔林立,以“乌孜”大殿为主体,包括四大洲,八小洲,日月殿,四塔,金刚杵及护法神殿、僧舍、经房、仓库等其他建筑组成一座庞大、完整的建筑群,总面积达25000余平方米。
(2)、按照物权理论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藏传佛教财产中中的动产主要是指供品、法器、经卷等。例如藏传佛教的供品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一座藏传佛教寺庙常常也是一座宗教艺术品殿堂。藏传佛教财产中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寺庙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其他固定的宗教崇拜物。藏传佛教的重要寺庙一般都有规模宏大建筑群,包括佛殿,经院,僧舍等房产和白塔、金刚杵等地上定着的佛教设施。这些房产,固定的宗教设施以及佛殿之内所供奉的佛像等为宗教目的而使用的一切建筑物和工作物均为寺庙的不动产。如拉萨三大寺庙之一的哲蚌寺的主要建筑包括措钦大殿、四大扎仓等、整个哲蚌寺就是一个规模宏大的宫殿城,占地面积达25万平方米。还有位于西藏日喀则地区的扎什伦布寺,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周围筑有宫墙,宫墙沿山势蜿蜒伫立,周长3000多米。寺内有经堂57间,房屋3600间,扎什伦布寺最宏伟的建筑是大弥勒殿和历史班禅灵塔殿。大弥勒殿位于寺庙西侧,殿高30米,总高26.2米,共享黄铜231400斤,黄金6700两,仅镶嵌佛像两眉,整个寺庙依山坡而筑,背附高山,殿宇依次递接,疏密均衡,和谐对称,藏传佛教寺庙的不动产规模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二、藏传佛教财产来源:奉献财产、自养收入、政府投入。
(1)、奉献财产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封赐,另一种是接受施舍。
封建农奴社会时期,政府封赐是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主要来源。寺庙土地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中央政府封赐,二是地方政府封给的土地,三是贵族奉献的土地。藏传佛教延续至今,除一些重建的寺庙以外,大部分寺庙是依靠元、明、清、各朝代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封赐的土地,和资金兴建起来的。
(2)、自养收入
民主改革以前,寺庙是三大领主之一,拥有大量的财产。从1956年至1961年,彻底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国家以政治变革的方式废除了藏传佛教的经济特权,寺庙失去了原有的物质保障,势必需要有新的的经济来源来维持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各项支出。于是,政府提出因地质宜开展寺庙自养活动的政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别区位条件好,资源丰富的寺庙不经实现了以寺养寺,藏传佛教自养经营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经营商店、旅馆、开办藏医院、房屋出租、销售旅游景点门票等。如拉萨大昭寺,在近年蓬勃发展的旅游业中,利用自身的区为优势和丰富的旅游资源,获得丰厚的旅游收入。每年总收入2700余万元,其中门票收入占总收入的90%。
(3)、政府投入
政府收入即建国以后中央政府和藏区地方政府为维修、重建藏传佛教而投入的资金和黄金、白银等实物。但是文化革命期间,宗教被视为四旧而被破除,藏传佛教寺庙在砸烂四旧、消灭宗教的口号下被大肆破坏僧尼大都还俗。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党和政府重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对文化革命期间被关闭的藏传佛教寺庙重新开放,对遭到破坏的寺庙进行维修重建,对因无人管理而年久失修的寺庙进行维修,为此政府对藏传佛教寺庙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维修了西藏各地各教派有影响寺庙和重建了部分寺庙,总数达1400多座。
三、我国现行藏传佛教财产归属制度
宗教财产制度是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在宗教财产领域的具体体现,不同宗教政策之下的宗教财产制度必然不同。自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来,我国重新制定和落实了新时期宗教财产基本政策和法规,各宗教财产得到了政策和法律上的保障。自此往后,西藏即其他藏区的党政部门,尤其是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策,同时根据藏区的区域特点、民族特点以及藏传佛教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切合藏区实际的宗教财产及法规,使藏传佛教得到了政策和法律上的保护,有效的保障了数百万藏传佛教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次旺白姆(1992.11-),女,西藏拉萨人,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
1.刘川:论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版。
2.格桑培杰:民族、宗教、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J],西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意大利】图齐著,耿昇译:西藏宗教之旅[J],中国西藏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