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被社会寄予厚望的社会中坚最终只能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以金钱为基础的代理关系,而无更多的机会在政治或其它领域发挥其自身的使命时,律师能够成为一个高举正义之旗的智慧之人吗?
政治与法律
200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