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效的矛盾或者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行政纠纷,涉及到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法治的建设.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现行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进行变革和完善.司法程序的局限性和现代纷争的特征都决定了司法外纷争解决制度的重要性.借鉴西方国家司法外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合理内核,加强我国司法外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建设,以促进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行政与法
2005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