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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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

梁文韬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历经两千多年的历史演化和社会积淀,以非传统的表现形式寄寓于我国现代社会之中,是现代民间法形成的重要渊源。如何创造性地转化古典文化传统内的思想资源,是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历史使命。本文将儒家思想区分为官方儒学、民间儒家与古典儒家哲学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儒家仁者之治、智者之治、心性之外化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儒家;法思想;法治中国

一、概述

(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界定

先秦儒家以性善论为基础,充满了以教化弘扬人性的理想主义色彩,因此儒家的制度设计与社会秩序均围绕着如何发展人性中的向善之德而展开。儒家对人性的基本信任构成了制度化理解儒家人性论的前提。而汉复兴后,每一时代的新儒学虽然都以先秦儒学为渊源,都自诩为孔子学术的传人,但汉以后的儒学与先秦儒学有着明显的差异。后者淡化了先秦儒家的理想色彩,以人性善恶兼而融合了先秦各家的主张,发展成以儒为本、兼容各家、服务于现实政治的学派。

在同一时间节点上,孟旦将儒家思想分为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是官方儒学(stateorimperialConfucianism)。其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在价值观念上,将对于皇帝的忠诚作为主要的美德;就社会整体而言,将思想的大一统作为保证天下的秩序与和谐的手段。官方儒学实现思想统一的手段是建立学校,控制学校的课程,以官方课程的知识为基础,开科取士,加以国家控制下的对广大文盲的公开讲演。官方儒学与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紧密匹配,替帝制皇权统治提供政治哲学上的正当性基础。它和帝制社会的政治治理方式相匹配,是政治化了的儒家思想,与儒家文本所包含的意义并不一致。黄宗羲更将后世之儒称为“小儒”,并指出后世儒家不能体会孔孟大道,而孜孜以求君臣名分,致使秦汉以后颠倒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关系,而以天下奉一家一姓。在儒家思想由百家争鸣的思想流派之一进入主流政治视野并成为天下道统以来,这是其必须回应的问题,也是后期僵化的原因之一。

第二种形态是民间儒学或家庭儒学(popularorfamilycentredConfucianism)。其以个体的孝顺以及家庭的和谐等美德为中心,这些美德可以通过贯彻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的社会角色而获得。民间儒学在历史演进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净化与完善,逐渐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与角落,并在不同领域形成诸多文化群,直至今日仍活跃在中国人的文化基因之中。

第三种形态是儒家哲学(philosophicalConfucianism)。其主要利用发展了孟子的传统,以人性论为基础,同时也涉及到人与超越的、非经验的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同时涉及天之于人的某种程度的内在性。这种个人美德包括仁义礼智信等,可以通过研究经典、道德直觉、有益的工作等多种过程获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儒家哲学才是对儒家经典学说独立的继承与阐发。

在厘清了“儒家思想”的几种概念之后,我们发现法学界以自由主义立场批评儒家思想的敌对态度主要是针对儒家思想的第一种形态,即官方儒学。对儒家政治意识形态和制度的这种批评当然是有效的,但同时必须看到,针对第一种形态的批评并不必然及于第三种形态。本文所涉及的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即指第三种内在于人性而产生的、基于德政和礼治教化的对古代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理论的相通之处

1.制度根植于人性

孟子与告子曾有一段争论:“人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性而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若将此处的“义”扩大理解为一切具有规范意义的制度,则在孟子看来,任何规范都是内在植根于人性的,因此礼义规范都必须顺应人性的发展规律和人之常情而制定,而不应该削足适履,不能妄图以礼义规范来改造人性。基于此,儒家提出以下主张:

第一,法不强人所难。儒家认为圣人制定礼乐刑政等政法制度应该考虑到人性所能接受的程度,而不能企图以政治法律来改变人性,以法律来推进人性的改造。儒家所提出的修身致圣的道德准则,多数是对居于统治集团的君子而言的,因此,如果统治者将要求自己的道德标准拿来要求百姓就是“以自治之节治人,是居上不宽也”。

第二,法应顺应人情,对人性中过度的欲望进行限制,使人的欲望能够在适度范围内得以实现,从而起到避免纷争的作用。礼义法制的意义就在于为人设定合理的利益范围,从而在人际交往中避免利益的争夺。

第三,法是人类群居属性的要求。荀子认为:“人何以能群?曰:‘分’。”因为“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基于此,儒家认为个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儒家立足于个体,把社会与群体的发展落实于群体中每个个体素质的完善;另一方面,儒家个人的发展,就必须受到体现着群居生活规范“义”与“礼”的限制。

2.人情高于国法

孔子评价公冶长:“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朱熹对此则认为:“夫有罪无罪,在我而已,岂以自外至者为荣辱哉。”由此而言,孔子认为在实在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正义准则来评价诸侯的法律。在先秦儒家看来,这套高于国法的正义准则正是“人之常情”,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孔子认为人在群体中生活就是要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角色,恰如其分地完成这个角色所赋予的责任与情分。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理论的价值

苏力认为,先秦儒家诸如孔孟的人性思想是最为现实和细腻,也最为语境化的,因此历史会选择儒家思想作为古代政治法律的指导,才会产生所谓“儒表法里”的现象。孔、孟看到并高度关注人的利益驱动,儒家的制度设计具有其相应的道德哲学根基,其有机地将道德与法律在普遍的意义上相互勾连,从而能够回应传统社会结构中大规模治理的要求,因而最终历史会选择儒家作为正统的意识形态。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自身的影响力和生命力是其现代社会地位和价值的根源所在。其作为本土文化运用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承接力量、作为中国现代民间法的重要渊源,赋予了其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功能。后者集中体现在帮助人们形成以人性为标准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促使社会大众形成解读法律特有的心理结构,并通过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作用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儒家推崇仁爱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流传,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现代立法应当体现人文关怀的内在要求。第二,儒家民本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传承,体现了社会大众对于立法应当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的内在追求。第三,儒家礼法结合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淀,显现出社会大众对于建立明确性的法律规范,同时树立以崇尚“仁、义、礼、智、信”为道德范式的潜在需求。第四,儒家忠君爱国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演化,呈现出人民大众对于国家和平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秩序和谐安定的渴望,以及民族凝聚的信心。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们最为基本的行为准则,法律秩序的安定与和谐是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航标,人民大众对于社会秩序安定和谐的要求,集中体现为要求法律秩序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第五,儒家天人感应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表现了人民大众对于遵循自然规律,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的认可和肯定。第六,儒家法律文化自我净化和更新的能力,体现了法律制度应当具有超越法律本身的价值评判标准,以纠正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在春秋诸国兼并、战乱四起、礼乐崩坏、弑君杀父的乱世,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秉持“仁者,爱人”的精神内涵,强调对人性的关怀,希望通过恢复、保持与弘扬人性治世救民。而这也是其流传演变的主要动力。他们所构建的大同理想之世相匹配的法律体系,也是一个教化的而非惩罚性的,或以教化为主,惩罚为辅的体系。法在惩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担负着扬善的使命,这是儒家所造就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先秦儒家关注人,关注人生,关注人间的法是否能惩恶扬善,关注众生的福祉是否得到保护。这种“民本”思想正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至今仍能够源源不绝输出现实意义的根基。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当代创造性转化的进路

(一)解释中的同情理解与善意原则

所谓善意原则是指,当我们从哲学角度解释一个文本的时候,最佳或者最成功的解释就是那个在其字面意义和语境制约的范围之内最有意义(intelligible)、最讲道理(justifiable)的候选解释。用更为技术化的语言来表述,善意原则要求我们尽可能地最大化被解释文本的合理性,并尽可能地调和解释者和被解释文本之间的可能分歧。

在解读古典文本的过程中,往往有两种进路:第一种是历史学的进路,也就是对文本的历史学考察。史学家就要试图最大程度上“复原”历史人物的思想和观念,并尽量避免将自己的当代解释强加于古人之上。第二种进路则有着迥然不同的学术旨趣,可称作哲学的进路。其解释古典文本的主要任务在于挖掘文书中的的命题与思路,并在其启发下“面对事情本身”而不是“面对文本本身”,运用批判性思考来捍卫或者批评某个命题。

从德沃金基于同情原则的法律解释理论可以推导出,对古典儒家文本的一种哲学解释是正确的解释,当且仅当,这种解释切合儒家古典文本的文本意义,并最佳地证立了儒家经典文本在整体上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即一旦认定对古典儒家思想的哲学解读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论证的有效性,那么判断一种解释好坏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最佳地证立古典儒家文本的整体立场。作为一种自身仍然有吸引力的思想传统,儒家必须欣然接受时代的变迁和新的挑战,承认自身的弱点并展现出与时俱进的灵活性;其他任何一种中国古典思想也必须接受这样的挑战,才能够在当代法理学的语境中发现其意义。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与法治中国

1.仁者之治

熊十力认为,法治的形成与德化的养成,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法治与德化同根同源,不可分割,法治离不开相应的道德基础,尤其需要道德化的人,从这个层面上说,法治应当是仁者之治。

首先,儒家推崇仁爱的法律文化。儒家以仁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是中国传统人文主义精神的内核。近年来,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以人为本”作为价值根基和精神实质。“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既是对“仁”的发展,也是对古典人文主义的呼应。

其次,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在民本、公平正义和自律等理念上都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弘扬特别是尊严权利、公平正义、平等适用和理性有序等精神特质,都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我们应该看到现代法治精神对于人类发展的作用,运用传统文化这一载体和工具,能够更好地彰显现代法治精神。孔子主张统治者应当顺应民意、实行仁政。其持民本主义立场对“苛政”“滥刑”的抨击,其“父子相隐”主张中透露的国法应尊重和避让亲属权利的思路。在制度层面,则主要体现为,使老百姓有恒产的“制民恒产”“有恒产者有恒心”制度,以及为了保证人民衣食无忧,在“薄税敛”思想基础上所形成的“取于民有制”的差别赋税制度等。

2.智者之治

传统儒家一贯“主张积极地运用智性,尊重知识”,从这个角度上看,认同“智者之治”本身就是儒家传统中蕴含的一个思想基因。

儒家思想中的优秀礼法文化对当今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仍有重要意义。如“和”实生法的理念,“中道”立法的原则,“刑罚”中和“慎刑”“恤刑”的主张,反对“不教而杀”的教育刑论,“无讼”思想中包含的重调解息讼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等。如孔子关于“导德齐礼”优于“导政齐刑”的德礼政刑兼用的治国思想。如孟子关于“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德政与法制、贤人与良法并重的思想,其“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的人才考察和任用的法制原则。如荀子关于“隆礼重法”“非礼无法”“明德慎罚”的礼法合治思想,其“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政治统治合法性论述,其“礼义之化”“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的综合性犯罪预防控制论,如此等等。

3.心性之外化

法治与德化的根源在于心性和精神。贺麟认为,我们的新人生观,新宇宙观,甚至于新的建国事业,皆建筑在心性的基础或精神的基础上面。这表明法治不可能无中生有,法治是心性或精神的外化,是心性或精神发为事功的结果,是内圣“开出”的外王,因此,法治的起点是心性或精神。

儒家认为“天命之谓性”,认为天道规律是人性的本源。儒家天人感应的法律文化流传至今,弱化不可知论后,在我国现代价值理念的层面表现为“和谐社会”理论。宋明理学进一步塑造了以“理”为核心要素的道德能力的自觉,将“人”作为自我评判的标准,使“人文关怀”成为儒家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对儒家法律文化追求“人”的核心价值中国现代社会的法治构建相结合,应有如下结论:一是制度构建的过程应体现人性化,二是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付诸人文关怀,三是在法律文化塑造中发掘“人性善”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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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文韬(1994年7月—),女,四川省眉山市人,四川省双流区川大路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地方法制方向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