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法在贵州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表现形式及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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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在贵州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表现形式及作用

罗倩

关键词:习惯法;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11)05-0046-02

贵州是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丰富的多民族山区省份。地理位置东经103°31′-109°35.4′,北纬24°37.2′-29°13.3′之间,西邻云南,北接四川、重庆,南近广西,东为湖南,总面积176.1万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1.84%。贵州是云贵高原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南方隆起于四川盆地和广西丘陵之间的一个亚热带强烈岩溶化高原山地,环境独特,自然条件复杂,区域内部差异明显。由于地处高原,区位条件差,交通不便,及丰富的旅游资源等方面的原因决定了贵州经济的发展主要靠发展旅游业。旅游业是一个创新的行业,只有那些不断进取、不断创新、突出自己特色的旅游资源“产品”才有生命力,因此发展贵州的特色才是贵州旅游业的根本出路,突出贵州旅游资源地方特色,指的就是突出贵州喀斯特山水风光特色,贵州民族风情特色。贵州这两种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都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保护息息相关。

一、贵州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发展现状

第一次到贵州的中国驻伦敦旅游办事处主任史翔在考察的间隙,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贵州的原始生态保护得非常好,自然风光非常秀美。”他还说:这次贵州之行,给他印象最深的是贵州丰富的旅游资源,不管是自然山水、植被,还是民族风情,都保护得很完整。只要来到贵州就能感受到“人与自然高度和谐,是生态之州、文化之州、歌舞之州”。贵州生态和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不仅非常丰富,而且保护完好。如下面的一些生态景观和民族风情景观:

人称世外桃源的“绿色喀斯特”的茂兰喀斯特位于贵州省南部的瑶山地区,这里有着未经任何现代工业污染的常年翠绿的原生自然生态环境,有源于茂兰喀斯特原生森林的丰富的优质地下水资源,有原始古朴的瑶族文化,有各具特色的多种少数民族风情,有如诗如画的世外桃源的喀斯特风景资源。这里居住着世代相传的瑶族,他们彼此密切合作,相亲相爱,崇尚勤劳,重视分享,生活艰苦朴素原始,尊老爱幼,团结和睦,自由平等。一走进瑶山,你就能感受到那里的瑶族同胞与大自然和谐的一面,他们对大自然索取微少,与大自然融为一体,所以,他们保护了大自然,大自然也保护和养育他们。

称之为“竹海”的赤水风景名胜区,位于贵州黔北赤水市,面积300平方公里,有森林约2.68万公顷,有大小河溪350多条,湖塘水库790多处。丰富的水源和跌宕地形,形成了大大小小的瀑布,高3米以上的就有数千处,故被人们誉为“千瀑之乡”。最壮观的,当推十丈洞大瀑布,高76.2米,宽为80米,为川黔北胜景。这里峡谷幽深,森林茂密,乱石从横,溪水潺潺的奇丽景观。风溪河河水奔流向前,在十丈洞突然被一方完整的孤形丹霞巨石上滚泻而下,注入深潭,声如雷鸣,震撼山谷。瀑布四周烟雾腾飞,水气弥漫,置身百米以外,水珠接连不断扑面而来,寒意阵阵逼人。瀑布中心有个深沟10米的溶洞,人称“水帘洞”。潭下,怪石突兀,如牛似象,若熊若虎,不可计数。千吨大石之上附着百吨石儿,水从石隙中挤出,如磨盘榨出的浆液,突兀空庭的拦河石,人称“舞台石”,台面平坦光洁,神奇雄美,为丹霞地貌壮丽景观。中洞瀑布为帘状瀑布的典型,是最美的山林水体景色观。四洞沟为“小家碧玉,万竹之园”。

民族风情指民族地域的风土人情,是一民族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代代相习的生活事象。贵州是个多民族省份,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异彩纷呈,民俗文物之多为居全国第一,如民族歌舞、民族戏剧、民族服饰、民族建筑、民族工艺、民族竞技、民族庆典仪式等,而且每个民族都有自己本民族的歌舞、戏剧、服饰、建筑、工艺、竞技、庆典仪式。如侗族的侗歌,它是侗文化的典型代表,侗族有句俗话:“饭养身,歌养心。”千百年来侗组人民以歌代言,借歌传情,在侗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中,侗歌起着重要的作用;苗族的“吊角楼”和“芦笙舞”;布依族的“干栏”和“铜鼓”;仡老族“吃新节”等民族风情旅游资源。

二、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中民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

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古代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而俗成(自然形成)或约定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贵州的少数民族中,几乎每个民族都有一些有关保护旅游资源的习惯法。本文仅选几个具有代表意义的、较典型的民族习惯:

(一)水族的“封山议榔”和“毁林罚戏”。

居住在贵州的三都、荔波、独山、都匀等地的水族有与苗族相似的“议榔”组织,称为“议榔联盟”。地处黔东南和桂北等地的水族,每年都要定期举行“封山议榔”,所议定的“封山榔规”,对保护山林资源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当地号称我国的杉木之乡,丰富的山林资源是历代水族群众集体的保护的成果。

(二)布依族的“榔团盟约”与“文明公约”。

传统布依族的地缘性社会组织称为“榔团联盟”,经过榔团联盟议定的有关规定称为“榔团盟约”。诸如“不准放火烧山”,“不准乱伐林木,违者罚银洋伍元”;“不准在水井边洗衣、洗菜,违者罚款银洋伍元”等等。新中国成立以来,贵州布依族地区普遍订立了护山育林、兴修水利等乡村规约,改革开放后又将上述内容纳入各村寨的“文明公约”中,如开阳县水头寨罗姓布依族,以本族群众的名义于20世纪90年代订立的“文明公约”中,专列了“关于封山育林,美化环境”部分,明确规定:“封山期间禁伐下列树木,薪炭和用材林木:松、杉、柏、杨、枫;经济林木:桐、漆、棕、橡、竹、青冈、护路树等。外寨公民严禁在我寨范围内砍柴、烧炭,也禁止我寨村民进入他人责任山砍柴伐木。”对违者的处罚规定为:砍护路树一棵罚款10元,失火烧山罚款50元以上,伤古树罚款100元以上。

(三)侗族的“款约”

历代侗族社会的“款约”多涉及封山育林、保护林木、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及禁渔禁猎等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惩罚条款。

(四)瑶族的“石碑”与“料令”。

瑶族传统社会中,由各户户主公议产生并由全村寨群众共同遵守的规定,多刻在石碑上,立于村寨经常举行聚会的场所,昭示村民共同遵照执行,这种石碑被瑶族群众称为“石碑”,近世又被民族学、民俗学、法律学的专家学者称为“石碑律”。这种“石碑”的成立,是通过“会石碑”,即“石碑会议”的方式,由几个头人预先拟订好规约条款,然后由一人为代表在会上“料话”(即代表各位头人“讲话”时),向瑶族群众郑重宣布。这种在“石碑会议”上通过“料话”向群众宣布的条款,称为“料令”,“料令”一经通过,即刻石立碑,将其条文刻在石碑上立于公众聚会的地方,使村寨成员人人遵照执行。从历代散布于瑶族各支系的“石碑”来看,其“料令”的条款基本上都有封山育林,禁止乱砍、乱猎、乱捕及保护水利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奖罚条款,有的“石碑”所定的“料令”,还有山林、水源等发生权属纠纷时的调处原则的条款。

(五)苗族的《议榔词》

黔东南“鼓山林”苗族地区的《议榔词》规定:封山才有树,封河才有鱼。封山育林,不准烧山。哪个乱砍山林,罚款12两银子,若有不服,要加倍罚到24两。

三、民族习惯法在贵州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民族习惯法主要是依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对道德进行调节,定夺是非,惩罚扬善,对社会进行管理。它是各个民族道德标准制度化的体现。贵州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而且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实现贵州旅游资源即民族人文旅游资源和生态旅游资源(绿色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取积极的作用。

(一)民族习惯法在实现贵州民族人文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1、传承民族文化

民族文化靠一代代人不断总结、积累、继承、创新而发展起来的,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执行、议定习惯法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文化活动,是民族文化传递的主要形式和手段。贵州黔东南地区苗族习惯法实际上是当地苗族的“百科全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苗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习惯法成为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民族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习惯法观念的代代沿袭,也就是民族意识、民族心理、民族文化观的沿袭、发展过程。议定、执行习惯法是传播民族文化,传递民族文化的重要活动。如瑶族的石碑会议是以宏扬民族文化,重温民族历史为主要内容,通过头人的讲述、树碑喝血酒仪式,使民族文化深入人心并不断强化,代代相传。

2、保护民族文化

民族习惯法对贵州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他们的民约乡规中关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方面。

如苗族的《议榔词》中有这样一段“如今地方不静,现在村寨不宁;地方多土匪盗,村内人不要起贪心,偷心,不准萌盗念。假若不依法规,不守榔约,偷别人家的物品、银饰、钱、财轻者罚银六两,重者罚银十二两。抢劫者处以吊打。”各少数民族通过这些严厉的民约乡规,才让他们的民俗文物如瑶族的蜡染、刺绣;苗族的织棉、刺绣、银饰;布依族的土花织棉、扎染等得以保存下来。为贵州旅游业的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源。

(二)民族习惯法有效地维护贵州的生态旅游资源(绿色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各民族习惯法在维护贵州生态旅游资源(绿色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中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如历史悠久的贵州高坡苗家人内部议定的“议榔”制在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这里的苗家人非常重视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靠山吃山的理念非常深厚,从他们的“榔规条约”中可以看出。“榔规条约”中明确规定:“寨子与寨子之间的山界及违规处罚;村民只准捡干柴,不准砍生柴烧;对偷伐者进行严厉的惩罚”,而且他们在对待森林上,认为暂时用不着的树木以本族名义封山育林,没有全族的同意,不能砍伐,用柴要适度,同样修房子用木也不能过度,要考虑留给子孙后代去享用。苗家人对生态资源的“用和养相结合又相适度”的生态智慧,对我们今天生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很有借鉴价值。

贵州省从江县岜沙是一个有2000多人的苗寨。这里的苗家人崇拜植物,特别是终年绿荫如盖的“和树”,是作为他们的“神树”而永远崇拜的自然图腾。这种对大树的崇拜使得他们的山寨永远郁郁葱葱。寨子里是石块铺嵌的小道,经千百年的岁月磨洗,人踩牛踏,石块变得圆润而光滑。小道两旁,全是两人合抱的古树,有和树、枫树、松树、等古树间盘踞着或粗如巨蟒、或飘如游丝的野生藤蔓。寨子外面层层梯田连着莽莽林海。岜沙每户有着20至30亩的山林,除了树,还有竹林、碰柑。那片林子,是属于各家各户的。每户农家在山里都有一个阔大而美丽的庄园。岜沙的树,特别是那些一人或者两人合抱的古树保护得那么好,历经钱载、屡遇劫难而茂密依旧,就是岜沙苗家人传统宗教信仰与朴素的习惯法规维系的结果。在岜沙人看来,首先,那些古树都是依附着神灵的“风水树”、“神树”,别说是砍,就是修枝丫也是犯忌的。如果有人真的斗胆乱砍树的话。这里有独特而有效的严厉惩罚方式。这样就没有谁敢乱砍树,风景树树冠如云,就是枯死了也没人敢砍。这些少数民族的训条在长期执行中切实起到了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作用。

作为人类最早出现,历史最为悠久的法------民族习惯法,在传承民族文化、保护民俗文物和生态资源的原始性方面来看,是充满现代元素的国家制定法所不及的。因此,在开发和保护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时,应不断挖掘整理当地的民族习惯法,使其充分发挥对贵州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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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贵阳邮编550025

*本文系贵州民族学院2009年度科研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罗倩(1977—),女,黎族,贵州普安人,贵州民族学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