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并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同时明确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中国发展报告
200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