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1)12-0139-02
摘要: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控制模式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各自适合不同的国家的环境,所以世界上并不存在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就中国而言,在进行公司治理改革时,就不应该过于迷信某一模式,而是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创设或者移植公司治理制度。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分析了中国公司存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等弊端,提出了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法律措施。
关键词:公司治理模式;产权;三权分立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合理配置物质资本所有者、债权人、职工等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安排。所以,公司治理结构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司治理结构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
产权制度是公司权威的来源,作为出资者的股东对公司存在着最大的利益和最高的权威。股东一旦出资购买股票,就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对该财产不能要求公司返还,更不能退股,因出资而获得的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主权者”的证明。股东可以凭借其拥有的股权实现对公司命运的控制。传统理论认为:股东作为公司物质资本的所有者,是公司的“主宰”,公司只不过是他们用来赚钱的工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不仅仅由物质资本构成,而是成为物质资本、科学技术、劳动力资本、债权等一系列生产要素的复合体。所以,拥有高素质劳动的职工和拥有债权的债权人对公司也存在着权利,他们不应该被排斥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
2.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三权分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和相互监督制衡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本架构。其中,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对公司合并与分立等重大事务享有最终的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必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但是具体的经营行为是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来实现的。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利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一个重要的准则。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以股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公司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也应兼顾各方利益,要对社会利益,尤其是小股东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给予重视。
二、两大法系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典型模式的比较
1.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又可以称为单层委员会制,公司的权力集中于资方。其特点有:
(1)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它的权力仅限于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拥有经营管理、业务执行、等一系列的实权。
(2)公司通常不设专门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控主要是通过以下的途径:①由于英美两国证券市场非常发达,所以公司股东就依靠于高度发达的自由资本市场,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影响。②证券市场发达和股权分散的现状,造成了公司如果经营不善就会被接管,经理就会被解职,这就迫使他们要时时刻刻勤勉自律。③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两部分组成,内部董事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执行做出决策,外部独立董事负责对内部董事、经理和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这样就在董事会内部形成监督制约的机制。
(3)资方与劳方之间有等级差别,没有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职工只是公司雇佣为公司服务的雇员,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影响不大。
2.德日模式。
德日模式又称为双层委员会制,是一种注重组织内部控制的结构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
(1)公司机关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外,另设了一个监事会。监事会的地位位于董事会之上。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推选和任免。监事会还拥有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审核公司文件,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制止董事违法行为等多项权力。
(2)在德日模式下,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或给公司贷以款而对公司进行控制。
(3)公司吸收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工是公司利益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德日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公司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外部监管的缺乏与公司证券市场的不发达比较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的管理松懈。
三、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投资主体缺位。
中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营方式的一种变革。所以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形成有效的多元投资主体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约束,中小股东的利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
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后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由政府委任董事长,总经理直接经营,法人治理结构处于政府控制的治理方式。二是国家并没有对企业行使股东的权利,法律对于谁有资格作为国家股股权的代表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样就造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限和利益不明确,使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委托信任制约关系形同虚设,最后导致内部人的控制。
2.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较弱。
在现代公司当中股权结构不合理,中小股东就成为大股东的附庸,而且许多小股东拥有股票完全是以投机为目的,随股市的涨落决定股票的买卖,根本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大股东通过其所控制的董事会将自己的意志变为股东大会议案,再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其所拥有的多数表决权通过议案,这样中小股东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
3.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有缺陷。
公司的董事、监事如何产生,直接涉及董事、监事能否发挥作用的问题。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包括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和选举程序。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实践中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这样的做法容易引起某一机关专权擅断和政企不分,股东会失去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控制。
4.监督机制不完善。
中国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设立的。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所以,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尽力排斥独立董事,限制其发挥作用,或者扶持对自己友好的独立董事。
四、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措施
1.建立公司产权制度,完善国有出资人到位制度
企业必须加快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产权制度,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晰产权责任,使企业财产关系清晰,个人责任明确,资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都有一个明晰的界限。
(2)使产权主体独立,产权结构多元化,只有具有多元化的产权,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有效的资源配置。
(3)为有效的解决中国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等问题。可以在不改变国有股性质的情况下,通过将股权分解,交由一些专业投资公司或企业集团行使,以便实现分权和制衡。
2.建立限制表决权行使机制和累计投票制度。
限制表决权行使机制是指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当一个股东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累计投票制度是指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之选举权,得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这两种制度的建立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全面操纵董事会,实现对董事会的内部制衡功能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制约机制。
(1)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价值在于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独立董事还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监督控制能力。
(2)强化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为确保监事会有效地发挥其监督职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监事会成员中应该有精通公司业务、财务和法律的人员。其次监事会应依法享有广泛的职权,如有权直接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定期听取经理的业务执行情况报告。并且,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应当有相关机制加以保障实现。再次监事会应当享有特别救济权。当董事、经理的行为侵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得利益;当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时,监事会应当享有特别召集权。
(3)吸收债权人、职工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发挥债权人、职工对董事会的约束和监督作用。职工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吸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能激发他们从事社会财富创造的积极性,不仅能缓和劳资矛盾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又能充分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4.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
(1)报酬激励机制现代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应采取年薪制和股票期权两种形式。年薪制和股票期权的有机结合能使企业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动态化、有效化,并能够强化管理层的稳定性。
(2)注重对代理经营者的事业型激励物质激励方式随着代理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呈现出效果逐渐递减的趋势,而非物质激励机制方式如职务晋升、终生雇佣、荣誉称号等激励作用则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代理经营者实行多样性、事业型的激励,更容易产生长期和有效的激励效果。
五、结语
对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应当基于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特殊情况,明确各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强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完善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益,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洁泰.企改革攻坚15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128-137.
[2]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20-123.
[3]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00-203.
[4]曾新明.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完善措施[J].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