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明铭(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骨外科湖北十堰442000)
【中图分类号】R6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3)29-0179-02
【摘要】目的探讨不稳定Hangman骨折的前路手术方法和意义。方法对4例不稳定Hangman骨折患者,经严格术前准备后行前路间盘切除植骨融合治疗并随访,观察其术前术后以及后期康复情况。结果全部病例术中及术后无并发症出现,术前2例神经损伤患者术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明显改善,所有病例X线片显示术后半年均获得骨性融合。整个随访未发现有内植物的并发症。结论经前路颈2/3间盘切除植骨融合钢板固定治疗Hangman骨折,疗效确切,安全可行,较之后路手术有其优越性。
【关键词】Hangman’s骨折前入路间盘切除固定融合
Hangman骨折是发生于C2椎体与椎板之间的区域,以横突孔后结节为界分为前方的椎弓根和后方的峡部两部分区域的骨折。近年来随着公路交通日益发达,交通事故不断增多,Hangman骨折发生率逐年上升。临床上此类骨折常常与C2/3椎体脱位合并存在[1],按Levine-Edwards分类,其中的Ⅱ型及Ⅱa型III型Hangman骨折属不稳定骨折,需要手术治疗[2],我们2010年5月-2012年5月间,采用经前路C2/3椎间盘切除植骨融合治疗Hangman骨折4例,随访9-20个月,效果满意,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共4例,3男1女,年龄分别为18、27、47、51岁,平均35.75岁。4例均为车祸伤,所有病例都存在颈椎轴性疼痛,颈椎活动受限,有2例存在轻、中度的神经刺激征。4例患者全都做了平片、CT、MRI检查。MRI发现C2/3有T2高信号改变或C2/3间盘突出,脊髓受压2例,髓内T2高信号影1例。
1.2治疗方法
1.2.1术前治疗根据个体情况,给予适当角度的牵引治疗。牵引重量2-3公斤左右。
1.2.2手术步骤患者仰卧位,在颈椎过伸位颅骨牵引下,于颈右侧沿下颌角水平做横切口,切开深筋膜浅层,显露颌下腺并向上牵开,把颈动脉鞘、气管食管鞘分别牵向两侧,进入咽后壁,避免损伤喉上神经。从颈动脉鞘内侧钝性分离至椎前,保护舌下神经和喉上神经。在椎前正中纵行切开椎前筋膜,显露C2/3椎体前侧,X线定位,确定C2/3间隙,切除C2/3间盘,取右侧髂骨植骨,钛板固定,术后第二天佩戴颈椎围领坐起,佩戴颈椎围领4周。
2结果
4例平均手术时间为125分钟,切口出血量均少于120毫升,均未输血,平均住院天数为14天(12—18天),随访9—18月,术中及术后无并发症出现,术前2例神经损伤患者术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明显改善,所有病例X线片显示术后半年均获得骨性融合。整个随访未发现有内植物的并发症。
3讨论
关于不稳定型Hangman’s骨折,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更倾向于采用手术治疗。通过手术治疗不仅可以明显缩短治疗时间,而且因为提供了更可靠的固定,增加了骨愈合率,从而客观上减少了进一步神经损伤的可能性,也为已经发生的神经损伤提供了良好修复空间。
至于不稳定型Hangman’s骨折手术方法的选择,主要有两类:前路手术和后路手术。前路主要是骨折复位并C2~C3椎间植骨融合钢板内固定;后路主要方法有C2椎弓根拉力螺钉或椎弓根钉系统固定。方法不同,各有优缺点。
后侧入路解剖相对简单,并发症较少。方法一:C2椎弓根螺钉联合C3侧块螺钉或椎弓根螺钉固定,早期固定比较可靠,但对向前滑移的枢椎椎体复位作用有限,且后路植骨融合率较前路差,术后晚期可能出现内植物松动和骨折再移位;术中操作风险较高,有神经、血管损伤可能。方法二:经后路C2椎弓根拉力螺钉可直接复位固定C2椎弓根处骨折,手术创伤小,不影响邻近关节活动,但其稳定性较差。
前路手术,虽然解剖相对复杂,但只要熟悉局部解剖,基本都能在间隙中直视下操作,术中操作仔细,既可以避免手术副损伤,又可以达到良好的手术效果。脊柱的大部分轴向载荷是经前柱传导的,保证前柱的稳定并最终达到融合是治疗的关键。有相关的生物力学试验表明,在屈曲和伸展方向上,前路固定较后路椎弓根固定更加稳定。一方面颈前路采用自体髂骨植骨,带锁钢板固定,重建了前路即刻稳定性,恢复了颈椎正常生理弧度和椎体高度,符合颈椎自然生物力学,有利于植骨块融合。另一方面,前路减压,直接、彻底的解除了脊髓腹侧压迫,为减少脊髓的继发性损伤和术后康复创造了良好机会。
参考文献
[1]MüllerEJ,WickM,MuhrG.Traumaticspondylolisthesisoftheaxis:treatmentrationalebasedonthestabilityofthedifferentfracturetypes[J].EurSpineJ,2000,9(2):123-128.
[2]曹正霖,尹庆水,刘景发,等.Hangman骨折的外科治疗[J].中国脊柱脊髓杂志,2003,13(1):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