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
摘要:行政诉讼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当今媒体呼吁和政府极力去保障的公民权利之一。使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充足的保障,不仅能够体现公民的主体地位,还在监督政府工作,避免政府不作为,制约政府权利滥用和保障政府能够依法行政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新《行政诉讼法》为了顺应时代潮流和政策决定,在最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这一新的行政规定,对于解决公民“立案难”,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行政诉权方面有积极地作用,但同时也导致滥诉现象频发。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诉权保护;行政滥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在我国行政司法改革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这种政治进步,不仅表现在对当事人的行政诉权保护方面,更是对政府行政工作的有效监督。但在实际生活中,立案登记制却也导致了另外一种极端,由于立案只需形式审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缴纳诉讼费即可立案成功,立案成本小,难易程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则导致滥诉现象频发,这种权利滥用现象,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对法律权威的一种蔑视,更不利于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问题引出: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新《行政诉讼法》中对立案登记制中规定:对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但现实生活中,随着该项政策的正式出台后,行政诉讼案件增幅巨大,而在这大量的行政上诉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涉及滥诉问题。最典型的陆红霞及陆富国父女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案,在1年左右的时间内,陆红霞父女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达94次以上,在收到行政机关明确答复后,又分别向复议机关提出39次行政复议,向各级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共计36次。在各级政府给与明确的答复之后,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借“立案登记制”保护公民行政诉讼权的外衣,肆意的浪费司法资源,这是当前我们面临滥诉的现实性问题,也是急需解决的司法问题。
二、滥诉产生的原因
1、相关引导制度的缺失
公民的行政诉权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相当大程度上提升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为公民行使诉讼权利开通了绿色通道,但由于没有相关制度的引导和规制,更为个别法制意识淡薄或私欲过重的公民提供了滥诉的可能。缺乏源头性预防控制措施,对于滥诉行为没有很好的控制,是滥诉行为易发生的本源。例如,在众多典型案例中,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是滥诉行为的暴洪发生地,没有明确的信息公开政策,没有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公民不能正当行使申请权,是滥诉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立案登记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改革,由于刚刚开始实行,所以没有成熟的法律框架,更没有详细引导公民正确合理行使诉权的配套性措施,现有的纲领性规定也大多为宣示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所以根本无法抑制频发的滥诉行为。
2、公民没有成熟的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和媒体的发展,现代民众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也日益增强,与此相关的公民的维权意识也空前高涨。但在现实生活中,高涨的公民维权意识与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并不能成正比。很多公民在高涨的维权意识下一心只想维护自己的私权利,法律意识并不成熟,更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赋予其的真正的法律层面的诉权,缺乏正确的诉讼观,这也是导致滥用诉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滥用诉权规制措施之设想
1、建立相关的预防和控制滥诉措施
(1)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滥诉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信息公开的成本低,又为滥诉提供了无限可能。所以,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合理有效的收费调节是引导公民合理有序的申请信息公开、防制公民滥诉行为的有效手段。
(2)提高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行政复议结果不理想、其他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缺乏,行政诉讼费用成本低等因素便为公民滥诉提供了适合的温床。就当今市场经济下,适当的提高行政诉讼成本,一定程度有利于遏制滥诉行为的发生。但同时,对于真正有困难、有诉求的公民,要建立配套的司法救济措施。
2、培养公民正确的诉讼观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公民正确的法律观和诉讼观,是减少和控制行政滥诉行为的源头。懂法、知法和学会用法,是我们对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要求,出现问题,通过合理有序的途径解决问题,也是树立我们正确法律观和诉讼观的一部分,这不仅有益于个人问题的解决和自身法治思维的提高,更有利于推动公正司法的建设。对于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的公民,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以绝后患,同时在法治社会中树立警戒作用。
参考文献:
[1]沈岿.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滥用的司法应对——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案”[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05):21-33.
[2]梁艺.“滥诉”之辩:信息公开的制度异化及其矫正[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01):177-191.
[3]宫凡舒.立案登记制下如何实现诉权保护与滥诉惩治之平衡[J].山东审判,2016,32(03):55-59.
[4]闫映全.行政滥诉的构成及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7(04):78-87.
[5]张云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成因及应对[N].人民法院报,2017-02-15(006).
[6]吴莉莉.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滥诉问题研究[J].知与行,2017(04):91-97.
[7]陈星如.滥用行政诉权行为认定及规制[D].苏州大学,2017.
[8]陈诗.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