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果县榜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兰顶仁
摘要:城镇化进展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土地被征收,因而产生征地补偿这一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征地补偿机制入手,分析了城镇化征地补偿问题产生原因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为国土部门的工作者提供参考作用。
关键词:城镇化;土地征收;补偿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造成城镇周边农用地进一步被大量征收,很多农民失去了他们的土地。如果得不到较好的安置,将会造成一个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以城镇化进程中对土地补偿机制进行研究,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问题措施,希望对国土部门的工作者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权限和法律程序,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由国家给予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予以补偿的制度。
(1)土地征收补偿强调等值补偿,与土地征收补偿实践中的补偿不同;(2)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损失补偿,与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赔偿性质不同;(3)土地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农民集体和个人;(4)实践中的征地补偿价格是农民因征地而造成的直接和相当损失,而不是完整的土地市场价格。
2城镇化征地问题原因分析
2.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集体所有。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农民对土地拥有名义的成员权,但处分权属于村组织或乡组织。农民的承包权直接放映了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与支配,但这种占有占有与支配是有限的。农民身处集体之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因农村劳动力流动从集体中分离,其土地权在无法转让的情况下,只好无常放弃。在制度缺失背景下,农民“人走权失”,“退出权”被剥夺,土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与政府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加之农村集体所有权受制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对农民利益的维护极其有限。长期以来,在进行农村土地制度设计时,着重于保护集体利益和权利,而忽视对集体中的个体权利的保障,导致在公共权利管理不完善情况下也缺少私人权利对公共权利的监督。
2.2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应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6~10倍”,“而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若当前农村土地每亩种普通的经济作物的年产值为1000元左右,根据征地补偿安置的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也不过3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与改善。
2.3征地农民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政府为了减轻自身负担,往往只有货币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方式。这不利于这不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必须探索适宜本地实际状况的独特的安置模式,既考虑其群体的就业问题,也要兼顾到长远的保障问题,从而推动征地活动的顺利进行。
3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措施研究
3.1明确土地所有权
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农村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农民按份共有的农地权利可以合法继承或转让、抵押、赠送,进而明晰人地关系。实习农民按份共有制的规范操作可以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农民可以凭借股权参与土地决策与限制“公权”对“私权”的侵害。土地股份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进一步分开。这样,就改变了集体土地不便于流动的产权制度,土地流转市场将进一步发育,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2提高土地征收的支付价格
当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因此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时,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土地区位和周边投资对土地价格的影响等因素,而现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只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因此,要真正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细化土地征收补偿项目,适当扩大补偿范围。在制定和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时,必须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被征收土地公平分等定级,制定合理的土地价格评估方法,可以参照经营性农地转用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3.3完善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
在当前情况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建立在短期内可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在长期内又可持续发展的新型体系。
(1)建立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征地农民应根据年龄不同采取不同的养老形式。55岁以下实行养老保险模式,采用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集体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出资部分从安置补偿费中支出。为应对将来支付风险,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20%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为减轻政府的负担,可以先向失地农民发放债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后土地有收益再向农民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同时,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对于55岁及以上的农民,要发扬中华民族的美德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保障制度。对于这一部分的农民,可以领取和城镇居民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低保制度是有条件的建立,失地农民不在其中,他们当中一些特困户,生活水平明显处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但是由于没有政策支持而缺乏保障。因此,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失地农民,只要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就要将其纳入保障体系,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收补偿费而将其排除。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由财政、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共同负担的,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同时还须辅之以社会化帮扶的渠道募集资金。
(3)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失地农民,应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一是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三是商业保险,可以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
4结论
城镇化是社会的趋势,因为征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由于土地征收问题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很多,只有解决好土地征收问题才能更好的为城镇化服务。
参考文献:
[1]杜伟,黄善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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