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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城市往往缺少总体规划、基础设施落后、工业区和生活区并存。为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实施产业布局调整和污染企业退城进园等战略。所谓污染场地是因堆积、储存、处理、处置或其它方式(如迁移)承载了有害物质,经过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污染场地一般分为重金属污染场地、有机污染场地及其复合污染场地。
关键词: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问题及对策
1我国目前的工业污染场地调查
根据《导则》的规定,我国场地调查工作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主要目的是进行场地污染的识别,判断场地的环境状况是否可以接受,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否则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工作。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场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第二阶段是以污染场地现场土壤或地下水采样和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目的在于确定场地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等。第二阶段的调查可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2个步骤,如果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表明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须进行详细调查。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第三阶段主要是补充调查和测试阶段,根据第二阶段的调查结果,如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污染修复,则要进一步对污染场地进行补充采样获取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2存在的问题
2.1土壤环境评价标准的欠缺
①目前仍在沿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GB15618—1995,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农业用地的土壤,对于工业污染场地明显不适用。②该标准中的指标主要以重金属和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为主,而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众多,既有重金属又有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现行的土壤标准的指标难以包括目前工业场地关注的污染物。③标准的制定未考虑复合污染的情况,近年的研究发现,在自然界中,污染不仅仅是以某一元素或某一化学物为主,多数情况下,亦伴随有其他污染物的存在,即复合污染。如重金属的污染就存在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其他重金属存在的情况下,特定金属会表现出不同的环境效应。而目前的土壤标准只考虑到单因子的土壤污染,却没有涉及复合污染产生的效应,不能真实反映土壤的污染情况。当然,也有省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用于特地用途的暂行标准或者地方性标准,例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上海)、《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北京)、《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等。但是,这些标准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地区制定的,我国各地的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土壤中天然背景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以个别地区的地方性标准作为本地土壤环境评价标准,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④目前土壤质量标准是以土壤重金属总量作为评价土壤重金属污染基准,忽视了土壤性质对重金属生态效益的影响以及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评价结果有时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2.2分阶段的场地环境调查模式导致调查周期较长
我国现行的《导则》采用分阶段进行的方式,把场地环境调查周期分为3个阶段进行,其中最主要的第二阶段又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这种多阶段的调查模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一个耗时的过程。对于污染物种类复杂、规模较大的污染场地,调查阶段可能不仅包括初步采样调查和详细采样调查,还需要后续多次的补充采样调查,这就大大延长了调查的周期,往往一个大型复杂的污染场地彻底调查结束周期需要3~5年以上,这对于场地的再开发利用非常不利。此外,国内许多污染场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均由政府出资进行调查,调查次数越多,调查费用就有可能超出原有预算,往往要向政府追加拨款,政府拨款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将造成后续调查的停滞甚至停顿。
2.3场地调查过程中样品的分析周期长且成本昂贵
我国的污染场地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分析必须根据严格的检测规范在特定的实验室(具有CMA认证资质)进行。一方面由于土壤样品需要进行前处理(均匀过筛、自然风干、烘干等),实验室检测结果耗费的周期较长;另一方面由于土壤样品多了前处理工序,导致分析成本越加高昂,这样往往导致场地调查单位为了加快进度、控制成本,减少实验室分析的样品数量,从而对场地污染物分布范围及深度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场地修复不完全,增加了后续修复的成本。
3对策与建议
3.1加快地方性土壤环境评价标准体系出台
土壤环境评价标准是场地调查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各地土壤性质变化较大,不同地区土壤中各元素背景含量水平相差甚远,制定统一的国家土壤环境评价标准并不一定适用于各个地区的土壤实际情况。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鼓励各省市(区)结合自身的环境污染特点,土壤天然背景值,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安全与人体健康影响、经济可承受能力、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此外,兼顾土地使用功能(商业、居住或是工业用地等),自行制定地方土壤环境评价标准,加快出台地方性土壤环境评价标准对工业污染场地调查意义非常重大。
3.2建立实时动态的场地调查模式
我国的场地调查工作还在探索阶段,对场地污染的认识还很肤浅,不了解污染物迁移和分布的规律,进行场地调查技术手段也很有限,因此注重于采用严格的分阶段的方式进行场地调查。与之相配合的是关于样品采集和分析详细步骤的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分析标准方法),只有根据这些步骤在资质认可的实验室(CMA认证)获得的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场地调查通过这些步骤形成的调查报告才能作为后续场地修复开发的决策依据。可见分阶段的调查模式不仅调查时间较长,而且成本很高。随着实时的测量技术和设备的不断发展进步,特别是实时的化学分析仪器包括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便携式PID、便携式GC/MS等,实时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包括电磁技术、钻孔技术(bore-hole)、地震波等技术的应用[14],场地调查过程中使用实时测量设备和技术已具备条件。
4结语
污染场地调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水文地质情况是掌握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关键,在场地调查工作中应重视这方面的调查,为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点位的布设提供依据。同时,水文地质状况也是构建场地概念模型的基础,对后续修复方案的设计和工程实施非常重要。我国工业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评价标准迟迟未能颁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区域性土壤背景差异巨大,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值。
参考文献:
[1]马妍,王盾,徐竹,董彬彬,陈家琪,阮子渊,谢云峰,李发生,杜晓明.北京市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现状、问题及对策[J].环境工程,2017,35(10):120-124.
[2]熊燕娜,王玉,蒋晶,王芳,李克,李岩.工业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实践[J].环境保护,2017,45(15):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