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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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分析

祝靖雯王子宸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武汉430212

摘要: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一直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向,行政法制建设和完善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基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已有30多年的历史。逐步形成了包括许多法律法规在内的行政法规体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现有的一些行政法在管辖权、审判制度和具体内容上都不能满足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本文认为,我们必须探索新的突破口,建立一个更完整的政府。良好的行政法体系框架推动了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学行政;困境分析

与民法和刑法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已经建立了一个基本框架,但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目前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度化的困境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法本身不够完善,一些重要概念没有得到详细而清晰的阐述;二是社会形势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行政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有些概念和法律不能解释新的问题。因此,在推进我国行政法法制化的过程中,也必须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行政法法制化的突破性发展。

1行政法学体系成果

1.1行政法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经过30多年的努力,各级政府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真正实现了“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政府行政职权受到有效制约。政府职能也从以管理为导向的服务转变为精简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同时,引入各种监督渠道,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可以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已经奠定了制度基础。

1.2行政法治理念显著增强

过去,一些政府官员无视当地政府的实际情况开展保全面子的项目,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关键问题的及时解决。近年来,随着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理念不断强化,这也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提供了支撑。例如,在这个阶段,当行政决策,政府部门将会组织基层政府官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行政部门是否有相应的行政权力。预测可能的社会后果。

2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

2.1缺乏统领性的抽象概念

2.1.1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但这个抽象概念促进行政法的规范化,可以用来判断法律形式的元素,并能实现宪政的目标在一个法治的国家。然而,由于德国行政法体系建设的历史悠久,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行政活动都趋于规范和成熟。相比之下,虽然中国的行政行为概念与德国的行政法学概念相似,但在实际制度中却表现为一个理论概念,而在实际成文法中则不是一个概念。

2.1.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需要确立的具体法律概念。它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随时被法律解释和研究的工具。具体法的概念被使用。但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完全在具体的法律概念中。在某些法律的范畴内,它作为基本的特征概念而出现。此时,具体行为具有抽象概念,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来终止,也可以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来使用。这种双重属性概念阻碍了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形成。

2.2既有概念无法解决新问题

2.2.1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变化

行政法学的系统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法治进程的影响。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早期建设中,主要以“宪政”为指导,即现行或新颁布的行政法法规不应违反我国宪法,这也是行政法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国内行政法体系的不断成熟,近年来,行政法的实际作用进一步凸显,这决定了在中国开展相关建设行政法律制度,除了做一份好工作在理论上补充行政法的内容,同时也密切关注新系统在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新的行政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他法律体系相冲突等等。因此,因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始终是在动态变化,一些内容不兼容目前的行政行为,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冲突。

2.2.2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变化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基础的。同时,当修改、补充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我们还需要采取反馈机制来解释一些常见的问题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在这个阶段,然后体现在行政法律、法规逐步实现逐步优化。这种行政法制度的优点是在社会实践中更加注重个人行政行为,提高了行政法的适用性。但也有一些不合理点,例如,在行政法研究的工作,虽然强调的组合理论建设和实践的结果,但没有司法审查现有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能清楚地解释,但也为未来的行政法理论。系统的建设带来了新的问题。

2.3行政法学体系中政策目的定位不准

总结30多年来我国行政法法制化的经验,可以发现行政法法制化的过程本质上是解决具体行政领域法律问题的过程。然而,在当前的行政活动中,存在着政策目标定位不同程度的不准确,或者行政目的与行政法制建设脱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优化行政法的内容,为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帮助,这将成为对中国银行的约束。影响政治科学体系建设的因素。

3中国行政法的体系化突破方向

3.1各个行政领域中制度的交互影响

行政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为了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的系统化,有必要考虑到许多行政领域所带来的互动效应。结合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互动:一是做好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设计和政策目标的互动。功能设计应为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服务。

3.2多角度分析立法政策

就现代行政法学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在理论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就远远落后于欧美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例如,界定行政边界是构建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目前,在欧洲国家,如德国和英国提出行政法的系统化的基于相关领域之间的相互作用,早在1970年代,在接下来的40年里,不断补充和完善自己的行政法律,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帮助的成熟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我们不能直接照搬西方国家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此外,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明确行政任务的前提下,寻求各种方式来协助行政立法的发展。管理任务的概念的介绍为例,政府要求管理员解释和解释立法政策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以防止冲突或不一致之间的行政法治的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内容。

3.3做好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

根据30多年的经验在中国行政法的系统化,尽管它可以有效地抑制政府的公共权力,如果只依靠行政法律的建设,如何确保这些基层行政政策可以实现仍是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考虑在行政法的系统化。事实上,在一些监管薄弱的偏远地区,一些政府官员说一套做一套并不少见。一些国家所采用的制度仍然停留在纸面上,在实践中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基于这一客观形势,在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做好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工作。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应该认真改变政府官员的思想意识,建立统一的概念,责任和利益,以严格遵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确保公共权力的透明操作。

4结语

我国近现代行政法起步较晚,历史相对较短。经过30多年的努力,这一阶段的行政法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中国与国外发达国家在行政法的理论构建和应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明确政策目标,注重相关领域的互动,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优化创造必要的环境,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学辉、刘文赟.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行政法学研究.2010,71(3).

[2]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问题、方法与知识//中国行政法三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2015.

作者简介:祝靖雯(1997-08-05),女,苗族,籍贯:浙江诸暨,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