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敏(肥城市中医院271600)
【中图分类号】R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48-0158-01
【关键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作为一名医院工作者,为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的使用,在此对一些相关制度探讨如下。
1.使用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定期报送给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监部门。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2.病历留存
门诊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察患者,建立相应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贮存
(1)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和专柜。专库应当安装专用的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措施,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专柜加锁,设立专柜贮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
(2)专人负责专用账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对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专用的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处方的调配人和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可拒绝发药。处方的调配也需有经过培训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资格的人员进行调配和复核。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求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
5.处方开具量
(1)为门诊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超过15日常用量。
(2)为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4)对于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6.安瓿回收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安瓿回收制度,要求回收批号与发药时的批号相一致。
7.过期损坏药品
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并由药监部门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