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柏林姜学军
(苏州工业园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江苏苏州215000)
摘要: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和房地产业的高速繁荣,必然要涉及到征地的问题,鉴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补偿数目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政府的征地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影响到政府与群众关系。针对此,本文从社会学角度就农民失地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农民失地;社会学;分析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和房地产业的高速繁荣,必然要涉及到征地的问题,鉴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补偿数目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政府的征地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影响到政府与群众关系。针对此,本文从社会学角度就农民失地问题进行分析。
1社会失范视角下的分析
愈演愈烈的土地征占,愈来愈多的失地农民,已演变成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这一社会问题的出现正是“社会失范”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社会失范(anomie)字面意义为没有或失去社会规范。在社会学中,主要指人们对什么是适当的社会规范的理解存在的本质上的分歧。
政府希望通过土地征占来获益,与此同时农民不愿失去依靠其生存的土地,而中央政府又没有制定出一个既可以使地方政府通过政策来获取土地又可以让农民满意的政策法律,政府通过合法的正常手段来征占土地时不能获得土地,由于不能采用合法手段来获取土地的征占,而采取非正常的手段,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来获取农民的土地时,失范就产生了。
要解决社会失范的问题,就要进行社会规范的重建。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采用非正常手段征地这一社会示范现象,中央政府应据此进行相关社会规范的重建,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实施手段的监督,严厉惩罚那些采用非法和非正常手段来强制征占农民土地的地方政府,一经发现,决不姑息;另外,中央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严格限制地方政府的征占土地行为,对于那些要求征地的地方政府的申请,应严格审查,并进行适当的调研和监督,以防止地方政府的非法征地。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对土地有更充分的、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另外还要注意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政策支持,使失地农民也能充分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相应利益收入,维护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
2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分析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整体是以平衡的状态存在着,任何部分的变化都会趋于新的平衡。功能主义把社会比作有机体,认为社会是由各个相互依存的部分组成的整体,各个部分在整体中发挥某种功能;社会整体的存在和整合是发挥各部分功能的先决条件,而各个部分就是为满足这些功能而存在的。所以功能主义的核心就是探讨社会功能与社会整合。
政府对农民实施征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这些社会功能有一些是正功能(对事物的发展变化产生积极影响的功能),而有一些是负功能(对事物的发展变化产生消极影响的功能);有一些功能是能非常明显的看出或者是能轻易想到的(显功能),而有一些功能这是不易被人察觉或者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被人们认识到的(潜功能)。
对于政府征地这一社会事件它具有明显的正功能,如:可以增加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使政府可以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对当地社区的建设,也可以使当地政府拥有充足的资金进行一些有益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建设活动;而政府征占的土地,多数是用于进行房地产建设、建设经济开发区或者是进行一些招商引资的活动,尤其是进行一些招商引资的活动,将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并带动当地的就业状况,解决当地的一些就业问题。而对于政府征地也具有一定的负功能,如:政府征地会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其维持自身生存的土地,尤其是对于那些除了进行农业生产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农民影响更甚之,虽然政府会给予失地农民以相应但是据的补偿,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征用农民的土地,最高只能以征地前三年该土地平均年产值的30倍补偿。这意味着不管这些土地今后何种用途,价值如何,征用时只能按照农村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些补偿远远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无法解决失地农民以后的生计问题,就会引起一系列的失地农民问题,将会不利于当地社区的社会安定和团结,甚至还会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和协调发展。
因此政府在对农民实施征地时,应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以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如果政府只顾及征地所带来的眼前利益,而进行无休止的征地,对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不管不顾,那么就会产生极大的社会问题,从而不利于当地的社会发展。虽然说社会整体是以平衡的状态存在着,任何部分的变化都会趋于新的平衡,但是如果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不能很好的对失地农民的问题加以解决,那么各部分之间的变化便不会趋于新的平衡,甚至还会使原先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导致一些新问题的出现。
3社会冲突论视角下的分析
美国社会学家L.A.Coser解释说,冲突是价值观、信仰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冲突产生于社会报酬的分配不均以及人们对这种分配不均表现出的失望,只要不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观念,那么,它的性质就不是破坏性的,而只会对社会有好处。提出了冲突的五项正功能:既冲突对社会与群体具有内部整合的功能;冲突对于社会与群体具有稳定的功能;冲突对新社会与群体的形成具有促进功能;冲突对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具有激发功能;冲突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平衡机制。
冲突论者认为,社会不可能仅仅是平衡与和谐,而是一个处于不过变化的状态,而且长期存在着并非对社会只产生破坏作用的冲突,这是社会运行中的持续的必然现象。冲突并不一定指的暴力,也包括紧张、敌意、竞争和在目标与价值标准上的分歧。冲突的产生是因为资源的稀有使其社会关于它的分配充满着不平等现象。
政府在实施征地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如:不同地区的征地补偿存在着极大的价格差异,东、中、西各地区的征地赔偿差异极大,东部地区的征地赔偿是中西部地区的十几倍到几十倍,这种征地的巨大补偿差异,会导致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对补偿的极大不满,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产生;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农民被征的土地被政府以高价卖给开发商,而后开发商又以高价卖出,而农民所得的补偿却不多,要知道开发的商品房一般是卖到了四、五百万一亩(指一亩地上建设的商品房总的售价),可是农民们得到的却是一亩地几万元的补偿款,这就形成了强烈的不对等现象,这是对农民的不平等的现象。政府应积极应对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加大力气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政府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尽量缩小东、中、西不同地区的补偿差异,是各地的补偿趋于接近。
而对于社会冲突的功能,社会冲突论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社会冲突都会带来极端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存在一些会带来积极影响的社会冲突。但对于政府征地、农民失地所引发的社会冲突问题,我认为,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明显多于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正如上文所分析指出的失地农民问题所引发的消极影响十分广泛,政府如果处理不好会带来极坏的社会效应,将会极大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威信和以后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行。与此同时,由失地农民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也拥有一些所谓的积极影响:给政府部门敲响了警钟——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政策中所涉及到的人群的切身利益问题,只有在保证其所涉及的人群的切身利益不受侵犯,或者是在所涉及人群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时能给予一定的使利益受损者感到满意的补偿时,人们才会积极响应政府所推行的政策措施,如果,政府在推行政策时不顾及所涉及人群的切身利益问题,或在所涉及人群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未给予适当的补偿,那么政府所推行的政策将会遭到极大的阻力,尽管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强制人们遵守政府所实施的政策,但这将会埋下极大的隐患,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