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相关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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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相关分析

毛莹玉

农行上海虹口支行上海?200080

摘要:在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逐渐呈现出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门槛高”的问题,限制了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而,部分中小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逐渐倾向于依靠非正式金融,扩张产能,缓解经济不景气问题。为此,需在非正式金融作用发挥过程中,逐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推进非正式金融资金的稳定运作,满足企业创业初期资金需求。本文从非正式金融特性分析入手,并详细阐述了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完善思路。

关键词: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特性

前言:非正式金融有利于民营经济、农村经济发展的推进,但就当前的现状来看,非正式金融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问题,如,“民间借贷风波”现象,因而,在非正式金融推陈出新背景下,应注重从监管、理念、法律地位等角度出发,对非正式金融运作环境进行优化,继而从根本上避免风险问题的凸显,满足非正式金融资金应用需求。以下就是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等相关问题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前非正式金融的梳理提供有利参考。

一、非正式金融特性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非正式金融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监管形式,即我国政府部门在金融市场运作过程中无权对非正式金融环境中资本金、信贷目标、存款利率、储备金流动性、审计报告等实施监管。同时,由于非正式金融主体主要来源于非法集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因而致使非正式金融机构监管呈现出“隐蔽性”特点,并由政府机构将非正式金融中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行为纳入到非法行列,以刑事制裁措施对非正式金融实施事后监管;

第二,“缘约”文化,即非正式金融行为在开展过程中依附于“熟人关系”支撑,如,血缘、地缘、人缘、亲缘等,就此通过相互关系组成非正式金融机构,即“会”等,从而利用“会”展开筹集资金非正式金融行为。但在非正式金融民间借贷中没有书面凭证,仅依靠“社区信任”等人际关系网,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非正式金融风险问题[1];

第三,私人性,即非正式金融行为主要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间、地下钱庄、资金互助会等,因而呈现出私人性特点。

二、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

(一)管理强度高

在非正式金融运作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仅将民间借贷、公民与企业间借贷等私人借贷纳入到法律行列中,即非正式金融法律认可范围较窄,立法容忍度较低,从而呈现出管理强度较高的问题。同时,在法律认可范围较窄问题的影响下,致使我国非正式金融领域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趋向于“地下金融”发展,限制了管理工作。而从非法集资管理角度来看,我国对非正式金融主体责任界定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为主,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中第18条,即缺失非正式金融主体民事责任损失补偿规范,因而,在非法集资行为交易过程中,需由参与者自主承担风险。此外,我国政府部门在刑事规制编制过程中将除民间借贷以外的非正式金融均纳入到非法行业,与非正式金融民营经济贡献形成背道而驰的格局,最终限制了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一步影响了非正式金融行为阳光化运作的发展。为此,在非正式金融民营经济、农村经济发展贡献作用发挥过程中,应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打造良好的非正式金融运作空间。

(二)监管缺位

监管缺失亦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发展中呈现出的主要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在非正式金融监管过程中,相关法律中指出由银监会承担监管责任,但在实践作业中,银监会始终秉承着“三不政策”,不诉不理、不出问题不管、不审批不登记原则,并在“非法集资”监管过程中注重贯彻事后监管理念,缺乏事前监管意识,就此呈现出“不公平”监管问题;

第二,在非法集资等非正式金融监管过程中,未设置“部际联席会议”,同时,部门责任混乱,而银监会作为牵头部门,管理信息滞后,执法权缺失,从而在非法资金行为监管过程中“各自为政”,影响到了监管力度的发挥[2];

第三,直到2012年5月温州中国人民才首次公开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而其他地方仍未公开,从而在风险预警监管机制缺失的基础上,影响到了公众利益,并就此诱发违规融资行为,为此,需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完善过程中,针对此问题展开有效处理。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完善思路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完善过程中注重监管制度的设计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首先在非正式金融政府权限设定过程中,应明晰由政府机构以立法规定为导向,确定非正式金融运作过程中程序、条件、业务主体等明细,如,放贷业务利率方式或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格式等。同时,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依据地区发展现状,出台一系列地方性变通规定,迎合“缘约”文化、私人性非正式金融需求。除此之外,政府机构需在监管权力发挥过程中,建构非正式金融监测系统,实时发布非正式金融资金量、利率水平、资金流向等信息,且由地方银监会直接监管非正式金融运作环境,并引入市场准入制度,监管非正式金融活动。其次,在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过程中,应注重强调对“折衷型”管理模式的应用,即立法监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处在并存状态下,就此规避违规金融交易现象的凸显[3]。再次,基于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的基础上,亦应注重对非正式金融过度交易、过度借贷等行为进行规范,并综合考虑市场失灵等问题,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管理设计

在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发生前夕,我国非正式借贷回收率高达85%,而Aleem分析结果显示,非正式金融违约率低于正式金融5%,然而当非正式金融逐渐倾向于“地下金融”发展期间,逐渐衍生了信用危机。因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完善过程中,应注重设计非正式金融契约管理,即在非正式金融交易过程中由交易双方签署书面金融契约、口头协议等,继而以契约管理形式抑制非正式金融运作过程中凸显出的非理性、不确定性、机会主义等因素,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效率。此外,在非正式金融契约管理设计过程中,为了满足非正式金融运作需求,需相继完善道德机制、长期合作的声誉机制等[4]。如,在声誉机制建构过程中,可引入“声誉”、“信任”、“互惠性”等概念,从而规范非正式金融交易双方交易行为,规避只图“眼前利益”问题的凸显,对非正式金融管理形成一定的约束力。

(三)非正式金融管制理念设计

在非正式金融运作过程中,管制理念的转变应注重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第一,效率理念,即在非正式金融民营经济、农村经济发展等贡献发挥过程中,为了提升整体利用效率,应注重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完善过程中以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义务、权力等,同时,鼓励地方银监会等监管主体,完善自身商业化运作体系,最终从根本上提高非正式金融管理效率[5];

第二,自由理念,即在非正式金融革新过程中,应注重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允许企业、公民选择民间借贷等融资方法,从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经济不景气现象,尊重公民、企业思想,推动非正式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发展[6];

第三,公平理念,即在非正式金融革新过程中,应注重保障城乡、国企、民企间非正式金融资源配置等的公平性,就此规避运作失衡问题的凸显。

结论:综上可知,在我国非正式金融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监管力度缺失等问题,影响到了非正式金融积极作用的发挥。为此,为了打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应注重在非正式金融推广过程中,摒弃传统事后监管理念,于法律规制完善过程中从非正式金融管制理念设计、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非正式金融契约管理设计等层面入手,革新非正式金融运作模式,打造良好的非正式金融交易环境,缓解“地下金融”问题,满足当代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1]林娜,林卓.国外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的借鉴和启示——基于法律监管视角[J].中外企业家,2012,11(09):122-124.

[2]谈李荣.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异化、变迁与边界——以“法律与金融”为视角[J].财经科学,2012,20(11):12-19.

[3]张建伟.法律、民间金融与麦克米伦“融资缺口”治理——中国经验及其法律与金融含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01):127-141.

[4]邱润根.金融权利视角下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2015,12(02):84-90.

[5]刘晶明.网络借贷平台视角下我国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法学杂志,2015,12(09):125-132.

[6]车丽华.我国非正规金融现状与规制的法律思考[J].求索,2011,21(10):1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