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四川内江641100)
【摘要】目的:为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确保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方法:认真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并运用于临床实践。结果:有效缓解了医患矛盾,医疗侵权纠纷得到了很好的处理。结论:我院运用《侵权责任法》处理医疗纠纷,使患方、院方、政府、社会四方满意。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4)16-0240-02
随着2010-07-01《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为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笔者经认真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并运用于临床实践,有效缓解了医患矛盾,切实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侵权纠纷得到了很好的处理。本文就《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后各2年,我院运用其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力求探索出更加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
1现状调查分析
1.1方法
通过查阅病历档案资料、现场咨询,了解《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后各2年,我院运用其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具体情况。
1.2调研内容
医疗侵权纠纷处理的难易程度、例数、赔偿金额大小、医护人员有无过错及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是否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部门调解?司法途径解决?是否有医闹介入?等方面综合评估。
1.3调研结论
1.3.1医方原因:①责任心不强、推诿病人、抢救不及时。②技术水平不足、误诊误治。③违反医疗操作规程。④手术后并发症。⑤疾病的合并症、药物副反应,治疗效果不满意、患者死亡。⑥沟通不足,因无法全面认识医疗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而告知不全。⑦服务态度差、敬业精神差。⑧责任不能明确。
1.3.2患方原因:①期望值过高。②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③不配合,拒绝治疗,恶意隐瞒病史、掩盖病情。④不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⑤未经医护人员同意,私自外出。⑥酗酒、摔伤、自杀。⑦医闹介入。⑧其它。
1.3.3结果分析:医患双方的原因前后各2年无太大差异,但《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处理纠纷的困难程度明显减轻了,例数减少了,赔偿金额有所下降,有效地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心理压力。
2我院较为行之有效的对策
2.1增强责任心:医院坚决执行首诊、首问责任制,急诊、抢救室医护人员确保在岗在位,病人来院后及时接诊。要求接诊医务人员须仔细询问病史、认真查体、观察病情要细致。不得推诿、拒收,第一时间抢救患者生命。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2提高诊疗技术水平:重视医务人员的“三基”训练,广泛开展科内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华西医院远程教学,不断更新知识面,拓展医学思路,选拔业务骨干到华西医院短训、到上级医院进修,做到对技术精益求精。要求科室对患者患病过程、医疗行为过程的各环节及相关内容记录要齐备;对患者病情变化、处置及效果的医疗行为相互印证。医务人员必须规范书写病历: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其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资料,应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要求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书写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不得伪造、篡改病历;不得采用刮、粘、涂、贴、描的方式修改病历;不得重抄、完善病历;病历不得缺页、缺失、毁损。
2.3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医学是一门科学,其医疗风险具有多发性、不确定性、严重性和不可控性;人们熟知的医疗特点是看得见的、不可复制的、不可逆转的、结果无法苛求的;这就要求我们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必须规范。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4手术后并发症:手术的风险谁都无法预料,对于并发症的防范,一直都是医学界不衰的话题。出现了术后并发症,患者及其家属也于术前签字同意了的,那么医院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各个医疗机构对此都苦不堪言!而高额赔偿金导致了不少医务人员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不敢冒风险进行治疗,医疗行为趋于保守,治疗上缩手缩脚,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怕风险,不敢开展新技术及尖端的手术,挫伤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其实是病人的损失,他们因此丧失了救治的希望,当然也严重制约了我国医学卫生事业的发展。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前,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采取过错鉴定的原则,非法闹事,索要赔款;如今,患方大多能够采取鉴定的方式进行调解,做到明明白白,心底有数。
2.5疾病的合并症、药物副反应:过去,患者但凡出现治疗效果不满意或不良反应的,都会有不少家属前来质问或索赔的。若患者一旦死亡,则在医院燃放鞭炮、搭设灵堂,有的煽动群众围堵医院,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属认为,不管有没有理由,只要死了人,闹一闹总能有点补偿,故此举往往总能见效。而今对于正常的合并症,医护人员积极妥善地处理后,医患互相信任,患者及其家属大多也能理解接受了。
2.6良好的医患沟通,是一项互惠双赢的举措,要求全院医务人员既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又能自我保护规避风险。即解释要科学,预后交待要清楚,术前谈话要认真,签字手续要严格,答复问题要迅速。医生沟通的基础在于对疾病有充分的把握,从而提高诊断的准确性,降低误诊率。而患者充分的告知,可使医生全面掌握诊治过程,不断修正和完善诊疗方案,提高治愈率。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改善服务态度:新形势下医生不仅应当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良好的沟通能力,熟悉法律知识,还应当重视服务态度的改善,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体贴患者。发挥病人的主动性,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改善医患关系,共同战胜疾病。
2.8降低患者的期望值:医患双方在面对疾病时是平等的,治愈患者是双方共同的心愿。但疾病的转归往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故要求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疾病的发生、发展,耐心详尽地对患者及其家属正确解释,避免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值。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政府支持: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充满变数和未知数的领域,医学是在探索中前进的。医疗纠纷发生后,面对医闹,医院请求政府及司法部门介入。患者及其家属到医疗机构闹事、辱骂、围攻、打人、砸物、造成医疗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患者尤其有害。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党和政府还给我们医疗机构一片干净的蓝天,捍卫了我们医务工作者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权。
2.10认真掌握法律依据:熟读《侵权责任法》,掌握其医疗损害责任赋予了医务人员怎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举证责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同时要求医务人员认真掌握医疗过错认定的具体要求: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从医疗过程认定的,而不是从医疗结果来认定的,其中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即:该问诊的信息是否询问?该做的检查是否实施?该做的会诊是否落实?该做的治疗是否到位?该做的转诊是否告知并实施?面对医疗侵权纠纷时,医务人员不要害怕自己惹官司,首先必须静下心来认真思考自己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是否有侵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患者的损害是医疗损害还是疾病自身的转归?如果存在医疗损害与医疗过错间有无因果关系?其次还应当思考自己在哪些环节可以规避风险?最后自己将采取什么预案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其实只要该做的工作都做到位了,打官司也没有什么好怕的。
3运用《侵权责任法》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效果
重视科室管理,全面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要求全院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从根本上理解并掌握医疗侵权纠纷的正确处理办法。目前,我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恰当运用法律解释,基本能得到圆满的解决;遇到相对棘手的案例,则通过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协助调解。自适用《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2年以来,每年与上年同期相比较,医疗纠纷案件例数同比大幅度减少,赔偿金额同比明显下降。
4结论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后各2年,医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得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实质,是必须尊重并服从司法解释,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使四方满意。也只有这样,我们的医疗秩序才会更加良好,医疗环境更加轻松,医护人员更加安全,医务工作更加神圣,医学卫生事业的发展才会更加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