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土地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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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的思考

苏广鹤

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西钦州535000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将其作为当前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重要支撑手段。当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已经能享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创新改革相关政策,而作为科技创新重要力量的非科研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开展科技创新方面仍受管理体制机制的制约。尤其是面对当前土地科技研究基础薄弱、创新能力相对不足的现状,必须着力破除现有管理制度障碍,打通关节、疏通堵点,为土地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土地科技创新管理;制度;思考

1推动科技创新的政策红利

1.1项目经费管理更加适应科技创新需求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及费用调剂程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编制,劳务费取消比例限制,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二是部分经费管理规定可自主制定。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自主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相关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三是结余经费可留承担单位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1.2更加注重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首先,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检查负担。减少各类检查、评估、审计,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时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不作过程检查。其次,提出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绩效工资与实际贡献挂钩,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提高至少不低于50%。再次,允许科学家采用弹性工作方式从事科学研究。

1.3更加重视科技人才培养和分类评价

一是重视领军人才培养。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二是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建设创新团队过程中,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比例应不小于1/3;在职称评定、出国研修培训计划中,对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予以优先支持等。三是对科研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建立分类评价制度。

2土地科技创新管理制度面临的困境

2.1科研管理机制须进一步优化

相较于科研型事业单位,从事土地科技创新的非科研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项目及经费管理、审计方面都相对严格,科研人员的自主权有限。针对科技创新,如人才培养、绩效激励、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平台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往往缺位,科技创新氛围不浓、活力不够,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不足,亟待完善科研管理机制,构建科技创新制度顶层设计。

2.2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有待完善

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政策,而土地科技领域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申请难度大,缺乏此类国家级项目支撑。同时,此类科研项目与一般部门预算项目,在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中使用一种标准、一套系统,影响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野外工作等特殊情况的报销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2.3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足

从事土地科技创新的非科研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创新创造工作往往因缺乏灵活有效的激励政策,从而未能很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如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未向科研项目研究团队倾斜;对科研人员申请重大科研项目、横向课题,没有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绩效没有体现差别化管理,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没有得到体现。

2.4对科技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土地科技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短缺,用人单位对科技人才选聘的自主权有限,缺乏有关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制度。促进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也不尽完善,年轻科学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承担重点课题、成长为学术带头人的通道有限,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的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落细。

3几点建议

3.1构建更趋完善的科研管理机制

应构建一整套符合土地科技创新发展规律,提升创新效能的政策制度。以打造土地“科研特区”为着力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打破科研型事业单位和非科研型事业单位的“二元”管理体制,赋予承担土地科技创新任务的非科研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些政策优惠。如逐步探索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一定比例对优秀科技成果予以奖励;制订土地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促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建立“体制优势”和“研发优势”双赢合作转化机制,合理确定转化受益和产权归属。

3.2重视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建设

努力申请土地科技领域国家级重点专项,争取更大的资金支持,同时加快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制度。一是探索一般部门预算项目中的研究类工作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一些优惠政策。二是完善科研人员费用支出管理。完善土地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野外数据采集、问卷调查等无法取得财政性票据的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提高科研人员差旅费标准的有关办法。三是切实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3.3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建设

激发土地科技创新活力的关键在于激励机制。首先,切实推进承担土地科技创新任务的非科研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构建差别化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人员,实现人岗相宜。其次,改进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建立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对于超额完成绩效目标的科研人员,量化其贡献度,提高其绩效工资系数。再次,加大科研项目激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对于成功申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绩效倾斜。对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按转化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3.4持续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

其一,制定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打通人才引进渠道,吸引高端人才;加强鼓励引导、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人才。赋予高端人才科研团队建设权、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使其充分发挥创新创造性。在专业技术岗位遴选等方面破格聘用。其二,完善青年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遴选、出国研修培训等方面更进一步向其倾斜,鼓励其创新创造,为土地科技创新事业注入更大活力。

3.5创造更加优化的土地科技创新生态

一是重视创新文化建设。创造积极的学术氛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形成追求真理、脚踏实地、勇于探索、甘于奉献的良好土地科技创新生态。二是建立参与科技创新的价值与用人导向。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选聘“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带动并促使科研工作者回归创新本位和初心,大力提升土地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原创性土地科技成果,推动土地科技创新大踏步前进,增强事业发展新动能。

4结语

在梳理国家相关政策,借鉴一些单位及地方科技创新有关制度及政策的基础上,围绕破解从事土地科技创新的非科研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障碍,结合土地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了完善土地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的措施,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通报2015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推进(策划)工作目标考核情况[J].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3).

[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绍兴”行动的实施意见[J].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