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高职院校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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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职院校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郝赫

郝赫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规划建设处规划管理科150018

摘要:高职院校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中的重要过成,而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是竞争,无论是招标还是投标,都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度,是一项阳光的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中已被广泛应用,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还能够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其本质特征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高职院校也顺应发展的大势,在百所国家级高职骨干院校规模庞大的基本建设中,积极引进招投标的方式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30多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比较成熟的和规范的竞争方式,这种形式不仅在中国广泛应用,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有也被广泛的应用和维护。招标人希望通过招标能以较低的价格在最短的工期内获得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的工程建设产品;投标人更希望以自己的技术经验、实力和信誉在竞争中占优势,获得信任,占据市场,求得发展。无论是站在哪个位置上,都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独立接受行政监督。这项法律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的过程,提高了整体的经济效益,保证了项目质量,维护了国际利益,保障了资金的有效使用,从而实现了资源合理的优化配置。但是任何事情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近年来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中仍然存在着从报名、资格预审、招投标操作的程序及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等环节都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的现象,同时也暴漏出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仍然有些违规操作的现象,违法违纪问题也屡屡出现,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各级领导、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一定要在利益面前头脑清醒,秉公办事,清正廉洁,采取正确、正当、合理的方式为本单位获得最大利益。

一、高职院校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基本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法律上来讲,招投标方式是甲乙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的法律行为,所以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是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市场上,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是有章可循的,更是有法可依的。只要我们按照正确的道路前进,不为金钱折腰,不为利益折服,就能在具有“腐败滋生”的岗位上轻装上阵,无后顾之忧的一路前行,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规。

2、促进了工程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程建设中招投标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保证,杜绝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招投标活动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而其中最集中、最激烈的竞争就是价格的竞争。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在报价、实力、技术、业绩、人员队伍等方面表现出优势,这就使得竞争者之间比一比,彼此采用的新材料、采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谁占优势,用先进的技术竞标、以严谨的管理亮牌。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项目的管理,促进自身专业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能够达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目标。

3、有利于遏制腐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

基本建设的领域是极具诱惑力的“大染缸”,有多少人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跌倒在“建设岗位”上,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出现的多起由于工程质量造成的人员伤亡历历在目。事实再一次的证明,它确实是腐败行为的多发区和重灾区。为了避免这些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发生,我们国家相继出台的一些法规条例,有利于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三公开”的进行招投标,有利于遏制腐败、有利于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更有利于千秋伟业质量第一宏伟目标的实现。

二、高职院校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分解整体工程,规避招标

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工程造价在5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50万以下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发包。然而有些单位把整体的项目进行分拆和肢解,目的是要达到自己指定的施工单位招标,在高职院校之所以出现“豆腐渣”工程就在于此,劣质工程的根源就是领导者和工程负责人的极端利己主义,导致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他们只图眼前的金钱,不为自己和后代考虑,往往一时执迷,造成悔恨终生,这是最根本的原因。

2、“指导性”的干预

我们党和国家在遏制腐败现象上想尽各种办法,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各级的管理力度,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目的是为了把基本建设领域打造成一片绿洲,一片净土。如“政府招标、政府采购”等具体的办法。而这些方式无疑从表象上看是一种监督和管理,但在具体执行上仍受行政“指导”的干预。因为我们国家给予行政部门的是监督权和管理权,而发达国家的行政部门只是宏观管理,不是直接参与,这就给行政领导很大的“运筹”空间,因此导致很多重大的工程项目从表面上看程序得体,平等互利进行招标,但实际上每个环节都有很大的“漏洞”出现,很多工程建设单位想真正“独立自主”招标而不可能,都要或多或少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制约,“指导性”的意见必须采纳,否则在接下来的一系列问题上都要受阻,这样的管理机制,必然出现“陪标、围标、内定”的不法行为,使招投标徒具形式,出现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的现象。

3、违规泄露标底

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制定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保密工作十分重要。虽然我国实行了较长时间的招投标制度,但建设单位的主观倾向还是普遍的,特别是那些投标单位想方设法找到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沟通”、“行贿”,加上“关系”、“情面”等因素的影响,标底极易失控。特别是在编制标书过程中很多单位不具备编制的能力,因此标底编制的很不严谨,,很不规范,导致真正投标的单位偏离标底而溜标,加之监管不到位,致使标底泄露时有发生,严重的影响了投标过程的公平竞争。

4、评标方式不科学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方法之前,各高职院校招投标过程中,普遍看重的还是报价的高低,缺乏科学的评标方法。而评标定标恰恰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将影响工程的质量。要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招标方法。

5、借假资质参与竞争

我国的《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借假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然而有些单位本来不具备这样的资质,但关系很“接洽”,竟借来他人的资质进行投标,行政部门和招标单位睁一眼闭一眼,让这样的单位如愿,这是纯粹的内外勾结的行为。行政部门在资质报名审查过程中不负责,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法规定的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致使在招投标中张冠李戴、假借资质以他人的名义报名的现象屡有发生。试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中标的单位怎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呢?如此操作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更是后患无穷的。

6、监管不到位,签订的合同改头换面

每个投标单位在中标后,按照法律规定在30日内在招标单位的监督下,按标书内容签订合同,但有些单位由于人员不足,或管理工作不到位,合同签订“监督岗”缺位,使得合同签订过程中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查处,特别是有些暗箱操作的工程,在签订合同中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同时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改的面目全非,使得投标工作仅仅流于形式。

7、控制信息,排斥他人

《招投标法》对招标信息的公布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单位为了达到内定单位中标,故意制造阻碍,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就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在招标文件上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单位中标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

8、“权利标”和“关系标”

虽然招投标法明确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中有很大的偏离。很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是内定了,原因是少数领导影响招投标的正常进行,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不负责的大打关系分,感情分。更有甚者一些中标的单位,承包了工程,自己不干,层层转包,并且层层压价,最终的结果是危劣工程的出现。

9、重招标,轻管理

在当前工程建设市场化招标的竞争下,各高职院校更加重视的是招标过程,忽视后续的监督管理。因为在招标的过程中就存在一些人为的“干预”现象,或“内定因素”,接下来的后续监督就可想而知了。高职院校宏大的基本建设工程刚刚拉开序幕,轰轰烈烈的工程建设正在进行,这项千秋伟业的建设工程,确实需要真正有实力的基本建设队伍。然而有些单位的领导,思想上倾向于个人利益,无视后果,加上人员不足的原因,特别是体制的制约,导致管理过程无人负责,因此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所难免。

三、急需解决问题的办法

1、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招投标市场

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扩大投标的范围,不断提高招标投标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实完善招投标法规的结构体系,加大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力度,在坚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建立举报制度,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严历打击,情节严重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要绳之以法。

2、用法律法规约束招投标人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负责人的法制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招投标法规,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要偏离正确的轨道。要用前车之鉴警示自己,防止腐败的滋生和发展。

3、在招投标细节上下功夫,实行量价分离

要合理划分工程标段,根据工程标段特点、投资额、工种、时间进行分类划分。在建筑市场上,各施工单位在队伍素质、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组织方案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所以不能太看重报价,应淡化标底,只要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合理、资信资质、管理水平等方面满足要求,不要轻易否决,要做全面细致的考量。

4、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能力

招投标人员要具有一定层次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招投标业务的程序和过程,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的各项条款,达到胜任工作的基本要求,不夹杂私情,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投入工作中。

5、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要做到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首先要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一查到底,不留后路,实行项目终生责任制,不要有短期思想。特别是监督人员,要独立于建设单位和基建部门之外,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和定标,要严格执法,公平执法。

6、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巩固招投标管理

经过招投标形式所形成的合同,是规范甲乙双方行为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更是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保质保量完成的基本依据。因此我们在合同的执行上,既要努力履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又要及时地与乙方协商处理变更和索赔,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做到既很好地履行了合同,又使招投标的成果得到落实。

7、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

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交由独立的评标机构进行评标,进行招投标制度的深化改革,增强公开、透明的程度,加大监管的力度,减少行政干扰和人情干扰,从源头上减少腐败,从根本上杜绝串标、围标等现象。

8、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建立适应市场化的社会机构,减少行政部门的审批环节,不给于行政部门留“指导性”的空间,改进评标定标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的做法,加大市场调节的功能,强化监督和服务的功能,引导建筑行业市场交易行为走向规范化,缩短与国际市场招投标的距离,并尽快与国际化招投标接轨。

总的看,在我国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发包形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我国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招投标工作中体制机制的约束还不健全,行业自律管理还不到位,这就更加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的力度,尽快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为承包方和发包方提供一个真正通过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招投标制度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几十年的管理工作经验,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在工程建设的领域,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招投标竞争,可以为发包方节省资金百分之三左右、缩短工期百分之十左右。事实胜于雄辩:只有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才能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经济效益才能得以提高,才能真正保障国家的利益和集体利益,保障双方合同管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