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不能成为侵犯著作权之债的抗辩理由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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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被申诉人一:某电视艺术中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郑某。被申诉人二:某音像出版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