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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公民的法治素养”理解为公民在法治意识的指引下,对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所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与处世态度。应用汉字“形、音、义”结合的特点,借用汉字“入”,“圈”的形与义来阐释当代中国公民的处世态度与行为规范。
关键词:公民法治素养;入;圈
公民的法治素养应理解为公民在法治意识的指引下,对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所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与处世态度。本文尝试用个别汉字的“形、音、义”联系中国社会立法、执法、司法的历史与现状来浅谈一下当代中国公民的法治素养。
“入”字形的处世态度。谈到“入”字,不得不谈到与其形状极其相似的“人”,二者相似却不相同,“人”字的形状结构为一撇一捺象征着一个站立的人,头等天,双脚踏地,而“入”字虽也是一撇一捺,似乎也像一个站立的人,但此人头部似乎被外物所压而承低垂状。那么这个外物是什么呢?不是法律而是权力!
如果国家为一个生命体的话,那么历史元素则是该生命体的基因,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民族是隔断历史而发展的。我国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封建集权思想在中国社会得以稳定执行,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对中国的政治和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可以说中国的现代文明是基于封建社会文化和历史文化所得以进步发展而来的。儒家思想中的“独善其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成为做人的基本模式,为个人设定了仁、义、礼、智、信于一体的标准。这样一种“修齐治平”的模式,作为一种由完善自我到治理家庭进而到管理国家以辖治天下的理想主义过程,丝毫未体现出日常化个性化的东西,人不是自我的人,而是家族的人、国家的人。同时,儒家思想中有严格的等级观念,君臣父子严格划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绝对服从关系,使得皇权高于一切,皇帝所说的话即是法律。由皇权、官权又衍生出一系列的皇亲国戚、官宦勾结、官官相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让广大平民对法律失去了信任。加之古代封建制度中,地方官员往往是集行政执法、司法等大权于一身的“青天大老爷”,因而能够在实际层面维护个人利益的就只有官员,只有官员才具有这个权力,权力决定一切,因此在古代“尚权不尚法”观念得以形成,并影响深远。
再看当代,中国立法机关为配合改革开放的理念,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提出“法制建设”的口号,同时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就试图恢复自己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但是“国际强权”拒绝中国加入的一个理由就是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建设齐备的国家,为此我国立法机构严重脱离中国法律实践,大量移植国外立法和制度,因此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明显偏重于涉外、经济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律在实践中几乎从未得到应用,但这些法律却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合法性,并使得在2001年我国顺利加入WTO。而另一些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如《劳动法》、《国家赔偿法》等)则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才逐渐颁布实施。把“法治”上升为治国方略应该从党的十五大报告算起,距今也只有近20年。真正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做到实处的说法,也只是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开始提起。可见,从立法层面使公民突破“尚权不尚法”的意识传统而做到“尚法不尚权”的法治意识确实目前还看只能算是“在路上”,并没有达到终点。
儒家思想中等级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尚权不尚法”的意识传统短时间内无法转变成“尚法不尚权”,“入”字形的处世态度占据着主流。
“圈”字形的行为规范。圈即环也,圆形,外有一“囗”指其“封闭”,内有一“卷”,指其“容物”,同时“卷”还有凭证的意思,如通行卷。
中国是讲究“圈子”文化的国度,玩古玩的有古玩圈,做教师的有教师圈,从事旅游行业的有旅游圈,公检法机构的成员组成了司法圈,国人手机必备的微信还有微信朋友圈。这个“圈”可大可小,小可至社会的一个基本构成单位如家族,大可至一个社区,一个行业,有的圈子的组成纯粹为了娱乐如古玩圈,有的圈子则可能是为了一定的政治联盟目的,如垮台的“周永康圈子”。每个圈子都有每个圈子的“卷”,即规则,你在一个圈子内活动,活动要有规则,才能通行,俗称通行券。
深究中国的“圈子”文化,可知其起源于农耕文明。“农耕文明,是指由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中形成的一种适应农业生产、生活需要的国家制度、礼俗制度、文化教育等的文化集合。”“游牧式的文明经常因为无法适应环境的变化,以致突然消失。而农耕文明的地域多样性、民族多元性、历史传承性和乡土民间性,不仅赋予中华文化重要特征,也是中华文化之所以绵延不断、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但是,聚族而居、精耕细作的农业文明孕育了内敛式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固步自封的文化传统、农政合一的思想意识、宗族管理制度等等。”“聚族而居”,“内敛式”,造就了中国的圈子文化。每个个体属于一个特有的圈子,众多的圈子组成了国家。个体所属的“圈子”内部是有规则的,而国家的法律则属于“圈子”之外。在圈子内生活,圈子内的规则是必定要遵守的,但圈子外的法律则不一定要遵守,构成了国人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圈子内的规则则不一定,有的圈子内制定的规则是为了组织维系,有的圈子规则则是为了利益分成,极少的圈子规则是因道德的底线而限制圈子内成员的行为。有网上评论称“近年中国人民道德不良有其历史背景,革命战争时期有合法存在的企业家和地主的财产被抢夺,还牺牲了生命。结果整个国家与民族的道德观念被破坏了。过去计划经济,居民缺乏生活条件,逼于用非法行为谋生。以至今天,很多中国同时通行于中国社会几千年的生存哲学就有‘外圆内方’,即在圈子外涉及普遍行为规范即法律那一块你要灵活应对,圆滑处理,但涉及圈子内规则那一块要坚持底线,守住圈子内的原则。人民养成了不守法的习惯,生活在一个不守法的社会。”
同时通行于中国社会几千年的生存哲学就有“外圆内方”,即在圈子外涉及普遍行为规范即法律那一块你要灵活应对,圆滑处理,但涉及圈子内规则那一块要坚持底线,守住圈子内的原则。
虽然当代中国公民的法治素质还处在“入”字形的处世态度与“圈”字形的行为规范,但法治的进步使更多的公民敢于对“权力”说不,互联网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也使得不同的“圈子”都有交汇,单个“圈子”内的规则很难适应这种变化,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倡导建立“法治”国家,法治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反腐的深入也使得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牢笼,公民的法治观念已渐入人心,圈子内的行为规范趋向于以法律规定为最低要求。虽然公民法治素养有待提高,但我们已经行驶在“法治”的康庄大道上!
注释:
1.参见曾坚:《对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历史考察及反思》,《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2.参见刘思达:《中国法律的形状》,《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
3.夏泽祥:《关于法治的五个追问———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心得》,《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0卷第1期。
4.孙顺祥:《对古训“耕读传家”的思考》,《职业时空》,2010年第4期。
5.邹至庄,《中国人民与社会》,金融时报中文网站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70828#adchannelID=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