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梓入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1)10-0212-01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再婚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随着老年人再婚率的提高,诸多影响老年人再婚的不利因素也随之而生。其中,财产争议因素影响较大。怎样解决好老年人再婚的财产争议问题,使老年人有个幸福美满的晚年成为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解决机制
老年人再婚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再婚老人脱离了精神上的孤独;另一方面,再婚老人摆脱了生活上的无助。这不但有利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为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老年人再婚率的提高,诸多影响老年人再婚的矛盾也产生。其中,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是重要因素之一。
一、老年人再婚及其阻碍因素
随着我国人口步入老龄化阶段,单身老人对婚姻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北京市统计局对北京市4000多名老年人的一次抽样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老年人对老年人再婚持肯定的态度。54%的60岁以上老年人赞成老年人再婚,29%反对,17%说不清。分性别来看,男性老年人赞成老年人再婚的比例高于女性老年人。男性老年人中赞成再婚的占60%,不赞成的占24%;而女性中赞成的占48%,不赞成的占34%。”
可以看出,老年人对再婚有着强烈的愿望和需求。随着老年人再婚指数的攀升,阻碍老年人再婚的因素也相继而出,包括:老年人再婚受其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再婚受到家庭财产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双重阻碍、再婚成功率不高等。其中,影响较大的因素是家庭财产关系。一方面,老年人在长期生活中一般都有一定的财产积累。再婚前财产是分属于双方各自家庭的,而再婚以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就容易发生纠纷。另一方面,《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再婚会改变双方子女的继承份额,受损一方的子女可能会或明或暗地抵制老人再婚登记。因此,怎样解决好老年人财产问题成为老年人再婚幸福指数的关键因素。
二、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老年人再婚关系中的财产制度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婚姻当事人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前学术界支持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理由主要是:在伦理上,它与夫妻关系的特性较为吻合,使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同一致,有利于鼓励夫妻同甘共苦,促进婚姻的稳定。”正是因为我国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制,所以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当然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同时,因继承关系,另一方还可法定继承对方的财产。这样,去世一方的子女就失去了原来应当继承的份额,出现子女极力阻止父母再婚的现象。
三、针对财产问题的解决机制
(一)婚前财产协议。老年人通过协商,在结婚登记前签订财产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括住房、生活费、医疗费、双方子女利益、一方先离开人世后另一方的安置、骨灰处理、再离异后的财产分配方方面面。此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和第49条分别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思表示。若子女对协议的内容有异议,首先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可以充分听取子女的意见,但最终决定权还应掌握在自己手中。
(二)财产约定公证。“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或者夫妻双方所签订的财产约定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产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学者提出,婚前财产公证会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感情。事实上,财产公证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老年人再婚的婚姻质量,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解决老年人再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财产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
(三)分别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各自独立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受对方的支配和干涉的财产制。同时,这一财产制也不排斥妻子以协议的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予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天津市实行的中老年人再婚“三不变”原则集中体现了分别财产制度的优势。“三不变”是指:一、财产所有权不变,婚前是谁的财产,婚后还是谁的,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二、亲子关系不变,婚前是谁的子女婚后还是谁的子女,各自的子女照顾各自的父母,不相混淆也不强求更改称呼及赡养关系;三、继承权不变,老人过世后,各自的子女继承各自父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混同。按照“三不变”原则进行约定后,天津市老人再婚离婚率低于百分之十,而据统计表明,当时全国各大城市老人再婚离婚率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可见,分别财产制度对老年人再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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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改琴.李娜.走出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困境.[J]今日南国.2010.7.
作者简介:白梓入,女,汉族,四川成都人。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