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丽吴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0-0223-01
摘要:欧盟独特的法律框架体系始终以维护、确保欧洲一体化为宗旨,其内容不仅涵盖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立法、司法制度上也有所涉及。要正确的认识欧盟法律,就要对其性质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欧盟法;性质;特征
一、欧盟法概述
欧盟法是关于欧盟的机构及其职能的法律体系,是欧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纵观欧盟成立发展的过程,可以说欧盟法律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都是在成员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欧盟法通常是指欧盟缔约国之间签订的或是欧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欧盟法仅指《欧洲联盟条约》本身。本文讨论的欧盟法是站在广义的立场上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欧盟法的性质。
二、欧盟法的性质
目前学界中并未对欧盟的性质作出统一的界定,各种观点层出不穷。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区域性国际组织;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联邦制国家;还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超国家组织”;同时,个别学者还将欧盟界定为“欧洲国家联盟”,即一种未能被现今国际法有关复合国家类型理论所涵盖的新的复合国家类型。笔者则认为欧盟是一种随着国际法发展而出现的一个不同于以往类型的新型的国际法主体。那么欧盟法也就不能单一的认定为国际法或国内法。结合当前学界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欧盟法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类型,我们暂且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过渡性质的法律。理由如下:
首先,欧盟法不等同于国际法。欧盟法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的,而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订则是各成员国意志相互妥协退让的过程,是“合意原则”的充分表达,各成员国通过自愿地转让部分国家主权给欧盟组织,从而实现欧盟一体化进程。在这个角度来讲成员国是欧盟法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尽管欧盟法同国际法有相似性,但欧盟法在某些方面有显然不同于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规定国家的行为规范。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要缔约主体,而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只是国际法的次要缔约主体,自然人、法人则是国际法的客体。在欧盟法中,自然人、法人以及相应的经济实体都可以是法律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第二,国际法只能约束相应的国际法主体,不能约束个人的行为规范。只有缔约国将条约的内容通过转化或纳入的方式在缔约国内实施,条约的内容才能依据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产生国内法的效力,为个人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援引。而欧盟法中的部分法律会对个人产生直接的效力,成员国国民可以直接依据条文来主张国内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而欧盟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包括根据“合意原则”产生的具有宪法性质的基础性条约以外,还包括诸如由欧盟理事会制定、欧盟委员会负责实施的二级立法与欧洲法院多年来的判例等。
其次,欧盟法不等同于国内法。欧盟的成立虽然借助于各个成员国的主权的部分让与,但其尚不具备国家的特征。欧盟虽然是由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但不可否认其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主体,欧盟法与联邦法之间具有十分明显的不同。
第一,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欧盟法主要是调整欧盟统一大市场当中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而关于政治政策、外交和国防安全方面的法律依然由成员国掌握和调控;而联邦法的调整范围则包括一个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防安全等诸多领域,经济和文化领域则属于各州或者各国的立法权限。第二,欧盟法的执行方面不同于联邦法。由于欧盟法自身缺乏强制执行力,欧盟法强实体弱程序的特点使得欧盟法的执行需要依靠成员国相关机构的配合。而联邦制国家中法院可以根据现行的法律作出切实有效的判决,并且具有实际的执行力。第三,欧盟法与联邦法的法律渊源不同。欧盟法的法律渊源是由不同的主体制定的,即基本条约由成员国之间相互签订,其他渊源则是由欧盟相关机构制定。而联邦制国家中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法律渊源都是由国内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欧盟法是欧盟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出现的一种阶段性质的法律。因为欧盟法不仅具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还有独立的治理结构、效力范围和特性与独立的效力保障机制。用“阶段性质的法律”来界定欧盟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当然不能否认欧盟法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存在的瑕疵与漏洞,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这个高度的区域一体化实体在创建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种种先进的经验对于当今国际法发展以及国家对外交流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1.王洁丽(1986-),女,内蒙古赤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国际法专业,国际公法方向。
2.吴潇(1988-),女,山西临汾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国际法专业,国际公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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