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雪峰(徐州三环南路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处)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金融专业化的加强,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我国于2007年1月开始实施的《反洗钱法》,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但这只是反洗钱长征的第一步。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要使反洗钱工作取得成效还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并做出积极努力。
关键词:金融反洗钱反洗钱法完善法律
1我国反洗钱的现状和薄弱环节
1.1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已出台了《反洗钱法》,但需要整合的法律法规体系共同配合实施完善。我国本次《反洗钱法》看点之一就在于,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范围,但是,《反洗钱法》却未定义或列举此类机构的范围,也未详细阐述它们的反洗钱义务。
1.2公款私存现象屡禁不止,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待加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人员配备上相对薄弱,缺乏经验和专项监管的有效措施,对地下金融监控力度不够,“地下钱庄”已经成为黑钱洗白的重要渠道。
1.3金融业从业人员和反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缺乏反洗钱训练根据国际经验,须对金融业从业人员和反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步。我国公安机关给予的极大关注,但是队伍中需要选拔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计算机、侦察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反洗钱案件的侦察队伍中。
1.4网络银行洗钱苗头显现网络在商业银行的客户服务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如使相关的的法规建设跟上金融发展还面临很多问题。网络银行的安全隐患较多,存在高科技犯罪问题,商业银行目前还缺乏充足的准备。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的前提是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基础,而我国反洗钱的制度的不健全必然会这一工作带来障碍,因此应当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为杜绝洗钱行为打好法基础。
2我国与发达国家反洗钱法律体系的比较
我国应在借鉴世界范围内反洗钱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通过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可以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2.1美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为了打击洗钱活动,1970年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禁止非法资金投入合法企业,不允许通过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获得、维持和控制合法企业”,并通过著名的《1970年银行保密法》,建立了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核心的反洗钱体系。1986年,该国又通过1986年洗钱控制法。为防止利用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洗钱,1994年再次通过了《禁止洗钱法》。“9.11”事件之后,为全面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美国于2001年制定了最重要的反洗钱法——《美国爱国者法》。该法案规定执法部门与情报机构就恐怖主义有关金融活动进行广泛的、新的调查和情报交流。
2.2英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1986年,英国出台了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该法是英国最早的对洗钱犯罪进行规定的刑事立法;1990年为履行作为(《联合国禁毒公约》签约国的义务,颁布了《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令》,以法律的形式来促进英国反洗钱的国际合作;1993年为了适应国际反洗钱潮流,颁布了《1993年刑事司法令》,它对《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进行大幅度修正,洗钱犯罪的处罚扩大到一般犯罪;《2002年犯罪收益法令》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将任何犯罪受益的洗钱行为都作为洗钱犯罪,“9.11”事件后,英国也制定了相关法律遏制恐怖主义。
2.3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是同步的。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1990年l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2006年制定《反洗钱法》,为我国反洗钱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3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及监管制度
借鉴英美国家反洗钱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3.1加快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三个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面上的,建议制定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第二个层次是根据法律,由国务院颁布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国家反洗钱战略,修改现金管理条例和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第三个层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反洗钱的政策指引,完善与洗钱有关的金融规章制度。
3.2构造反洗钱监管技术平台一是尽快开发和建立金融机构人民币和外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并实现与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对接,以便于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测。二是建立外汇大额交易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和识别标准的参数系统,优化反洗钱各项识别指标。三是建立分层次和中心区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汇集分析系统,以利于将监测成果运用于指导打击洗钱犯罪的行动。四是对现有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技术平台进行改造,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的数据库相连,自动接收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3.3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反洗钱法》的顺利通过,意味着中国具备了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织(FATF)正式成员的条件。在洗钱中心严重往海外倾斜的条件下,与其他国家联手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自然尤为关键。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妥善处理反洗钱跨国行动中的财产没收、扣押与返还等敏感事项,对国际合作打击洗钱犯罪更为有效。
现行刑法已经扩大了洗钱的上游概念,不再仅限于毒品、黑社会性质等犯罪,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为打击洗钱活动提供了刑法依据。在健全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应编织反洗钱网,如建立反洗钱机构的沟通合作制度,提高整体打击洗钱的能力,强化对洗钱的监管力度,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信息作为侦察洗钱线索的手段等,以更有力打击洗钱行为。
4结语
反洗钱是一个长期的斗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各种形式的洗钱行为都会危害经济发展。我国应在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坚决打击洗钱行为,加强国际合作。反洗钱,任重道远,未有穷期。
参考文献:
[1]彰彰.等著.洗钱与反洗钱.北京.经济日报社.2003年.第9页.
[2]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课题组.中外反洗钱执法与监管制度比较.载《金融会计》.2006年第8期.
[3]蔡雪冰.洗钱罪若干法律问题浅论.载《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