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卫生监督分所518111
摘要:射线是一种人眼看不见并感觉不到的东西,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放射防护、设备应用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无任何防护的照射会对人体产生有害效应。但个别医疗机构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就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情况,导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无保障,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因此,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执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对深圳某口腔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处罚案例的案情、法律适用等问题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放射处罚;许可;口腔
在口腔诊疗活动中,为了更好地了解牙齿的状况,经常会使用到牙片机或牙科全景机。牙片机与牙科全景机都属于放射诊疗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然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获取对医疗机构的软硬件均有一定要求,个别口腔类医疗机构存在未完成办理放射诊疗服务许可,就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情况。
1.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深圳市某区执法人员到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门诊部的观察室旁边有一小房间,小房间门上贴有“当心电离辐射”标识,小房间内摆有牙科全景机一台;由于该门诊部未能出示《放射诊疗许可证》,经询问该门诊部负责人,其表示正在等专家来控评验收,没有开展过放射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出于职业敏感性,怀疑该门诊部可能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服务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情况,于是通过查找治疗单、翻看电脑历史记录等方式,最终发现有患者姓名为李某的治疗单,治疗单写有“全景片”等字样;同时发现姓名同为李某的收费单据。面对执法人员收集到的证据,该门诊部负责人最终承认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使用牙科全景机为患者李某拍牙齿全景片,收取费用100元。
2.法律适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规定:单项诊疗服务许可,是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放射诊疗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申请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诊疗服务许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因此,该口腔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区法规在特区内具有优先适用效力,执法人员对该门诊部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等进行审议,认为该门诊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执法取证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取证的难点主要是判定设备是否属于放射诊疗设备及确认该门诊部是否使用该设备开展诊疗活动。因此,证据的收集成为了执法过程中的关键。
3.1放射诊疗设备的确认
为确认涉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所使用的牙科全景机是否为放射诊疗设备,可通过对照该设备的铭牌、查看设备的产品介绍书,以及询问该门诊部负责人。通过以上多种方式调查取证,确认该设备为放射诊疗设备。此外,如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亦可用来证明该设备是否为放射诊疗设备。
3.2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确认
执法人员在发现该门诊部可能存在非法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后,迅速查看该门诊部的治疗单,并对其电脑进行历史记录查找,最终发现有姓名为李某的治疗单,治疗单上有“全景片”等字样;发现姓名同为李某的收费收据,收费金额为100元,为确认该门诊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提供了直接证据。
3.3违法主体认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执法人员查验了该门诊部的营业执照,确认其营业期限在有效期内并处于营业状态。
3.4执法的规范性与程序的完整性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受理、立案、案件调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据)、调查终结的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各个步骤前后顺序和时限严格把握。
4.经验分享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能力是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业务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每个环节都做到依法办案;同时在证据的收集、认定、使用上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原则,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4.1违法主体认定要准确,违法事实认定要准确、不漏项,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程序要合法,法律适用要正确。
4.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证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但往往会遭遇很多人为的阻力,极易发生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因其担心一旦被发现违法事实后,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因势利导,最终争取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4.3加大对放射卫生相关知识的宣教力度本案中,涉事医疗机构由于利益驱使,在未完成控评、竣工验收后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其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备应用质量极大可能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无保障,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
4.4由于大多数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以及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防护知识了解甚少,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因此,各级卫生部门应大力宣传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放射卫生工作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使放射工作单位提高法制意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从根本上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