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 100029
一、事故概况
2001-2015年,全国共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69起,死亡3832人,平均每年发生4.6起,死亡255人,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5.5人,其中,发生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9起,死亡1265人,占特别重大煤矿事故总数的13%,尤其是2005年百人以上事故最为频发,全年发生共4起,死亡614人。通过对这些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1)从事故发生时间来看,总体上煤矿特别重大事故时有发生,2005年事故起数最多,2014、2015年未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
2001-2005年,受经济高速发展的影响,煤炭产量供不应求,煤矿超能力和非法开采造成事故多发,5年间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42起,死亡2595人;发生百人以上事故7起,死亡1052人,其中2005年就发生4起百人以上事故,死亡614人,损失惨重,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006-2015年,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不断减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别是2014-2015两年间未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矿事故。
(2)从事故类别来看,特别重大事故中瓦斯事故总量较大,平均每起死亡人数较多;水害事故有上升势头。
69起特别重大事故中,瓦斯事故51起,死亡3077人,占事故总数73.9%和80.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60.3人;发生水害事故9起,死亡424人,占事故总数13%和11.1%,平均每起事故死亡47.1人;此外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中的炸药爆炸事故平均死亡人数也都在35人以上。可以看出,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其次是水害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总数也较大。
另外,通过分析也可以看出,水害、火灾等特别重大事故比例有所上升,2005年、2010年分别发生了3起和2起,其中还有一起百人以上事故。
二、事故规律特点
通过对2001-2015年69起特别重大煤矿事故进行分析,主要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煤矿企业在依法办矿意识淡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滑坡严重,法规规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未能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如2012年发生的四川攀枝花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为了隐瞒非法违法开采情况,逃避有关部门检查,采取伪造报表、记录等原始资料和在井下巷道打密闭的方式对付检查,全矿甚至没有一张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的图纸,导致事故发生。
(二)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69起特别重大事故中,其中由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引发的就有66起,占事故总数95.7%,反映出煤矿重大灾害依然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因素。深入分析这些事故原因发现,这些煤矿大多数存在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情况。如2007年发生“11•8”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贵州纳雍县群力煤矿就是未按规定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且在出现突出预兆的情况下仍冒险违章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分别造成35人、37人死亡。
(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问题突出。2001-2015年9起百人以上事故中,有6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2005年发生“8•7”特别重大煤矿透水事故的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非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该矿甚至自建矿以来一直是违法生产,并且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致使防水煤柱抽冒导通水淹区,积水溃入煤矿,导致事故发生,死亡121人。
(四)安全管理基础较为薄弱。部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如“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黑龙江鹤岗兴山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通风副矿长均属无证上岗,瓦检员不足且缺岗,培训及应急演练不到位。水害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老空区范围及积水情况不明,盲目掘进施工造成的。
三、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层层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要加强对正常生产煤矿的监管监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及时解决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煤矿企业要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高技术装备水平。
(二)深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瓦斯治理方面,要严格执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和瓦斯日常检查,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突出矿井必须配齐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用装备,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水害防治方面,落实水害防治“七位一体”工作措施;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严格落实“三专”要求,遇到水患或出现透水征兆要立即组织撤人,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防灭火方面,建立完善注浆、注氮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强化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严防采空区自然发火。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停产整顿矿井非法生产、弄虚作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行为。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五假五超”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违法生产成本,真正让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付出惨痛代价。对发现超层(深)越界等非法生产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查处的,要按规定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要在抓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基础上,研究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着力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费用,重点用在煤矿重大灾害、工艺设备更新等方面。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特别是抓好矿长、总工程师、班组长、特殊作业人员等关键人员的培训,提高重大灾害防范意识、专业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煤矿要结合自身灾害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要加大事故追责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建立完善事故追溯机制,依法追究设计、评价、培训、认证、检测、检验等机构的安全责任。要加强事故原因分析,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仅查找造成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还要查找事故中暴露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规范事故查处行为,提高事故查处质量。采取多种形式科学有效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千矿受教育”,充分发挥事故教训的警示和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