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修订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人认为,"举手表决"告别人大表决程序,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但也有人指出,举手表决议案,不仅简单易行,而且谁赞成谁反对,一目了然,透明度高,能够督促委员更好地为民代言,为民履职。究竟哪种表决方式更有利于推进民主进程,请看以下作者的不同观点。
公民导刊
2009年11期